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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视野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研究

时间:2024-04-24

王梅霞 王俊英

摘 要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世界性的难题,分析引发这一问题中诸如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因素,仅凭法律这一单一手段是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的。我国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采用了一些保护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就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而言,虽已经考虑了未成年人的某些心理特点,但在制度设计上以及具体落实方面尚存在很大问题。例如,对于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人员要有更高的要求,他们应该具有心理学知识,最好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这样就可以保证在办案之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关心教育与惩罚改造相结合,避免其重新犯罪。国家在司法保护制度设置上也应加强对相关人员心理学知识的培训,认识到心理学知识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作用。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切实关注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并采用恰当的方法和手段满足未成年人嫌疑犯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需求。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应该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 未成年人案件 司法保护 司法心理学 应用

基金项目:河北省法学会2019年立项课题,编号HBF [2019] C006。

作者简介:王梅霞、王俊英,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69

应用心理学的目的是引起人的心理行为现状的改变,提升人的心理生活水平。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应与成年人的相区别,避免与成人司法趋于雷同。把心理学知识融入到未成年人案件,这在学理界与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充分利用心理学的知识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概述

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中,都将未成年人单列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而且在立法上通过不同的方式确认。我國确立了专门针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其中有两部主要的法律就是《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一些分散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我国于2016年10月17日成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研究,时任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的出席,也足以表明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视。

时下各类新闻事件迅速传播,可以注意到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违法及校园暴力等事件不断出现在我们视野中。青少年犯罪已经与毒品犯罪、环境污染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 据统计,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发生的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被检察机关批捕的为4.42万人,提起公诉的6.03万人,这其中不乏在校生案件。其中比较受关注的有:北京新东方培训中心准留学生奸杀案,16岁女生姚某被同级男生王某先奸后杀。陕西渭南一学校男生宿舍内,一名男生用刀刺伤同班同学,受伤学生经抢救无效身亡,其中,被害人年仅13岁,犯罪人仅为12岁。 这些案件可以归类为:侵犯财产权案件、侵犯人身权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分别占比达到61%、26%、13%。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些案件发生之后,不单单是司法部门,我们整个社会都应当通过一个血的案件去反思,去总结这些案件的共性。

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运用心理学知识的价值追求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中,在心理学方向提供帮助能起到什么作用?又能达到什么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心理学技术,尤其是心理咨询运用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司法机关的办案需求,并没有真正起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目的,也偏离了心理咨询应有的价值追求。

(一)对在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的误区

1.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而进行心理咨询。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即在司法程序中引入心理咨询,其具体目的是什么?不论是国内或国外,其现行的相关规定可以知晓,当事人利益优先、保密、知情为已经确立的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各种复杂状况的存在,办案人员更侧重于处理案件的角度去进行心理咨询,往往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心理需求。通过心理咨询,可以帮助检察官、法官对案件做出更加准确的分析,进而降低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 这就不难看出,正是基于这种固化的思维模式,外聘的心理专家及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时都有较强的功利性和剧烈的角色冲突。

2.对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帮助的被动性。就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当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发现涉罪的未成年人存在:情绪波动较大、到案后拒不认罪,妨碍诉讼、屡教不改,属于惯犯、存在自卑自闭等心理问题、存在悲观报复等心理问题时,会主动启用心理咨询,但不管是涉罪未成年人还是被害未成年人抑或是他们的家长,都只能被动接受这些心理咨询,即便他们不同意,也都是难以拒绝的。

3.现有心理咨询的作用仅停留在消除负面情绪上。在过去的一些调研成果及实践中不难发现,那些涉罪的未成年人出现强迫、焦虑等心理问题的几率大幅提升,更会产生憎恨社会、报复社会等反社会消极心理。因此现实的心理咨询目的仅仅停留在消除这些消极情绪方面,往往忽视对涉罪未成年人积极心理品质的提升上。

(二)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心理学角度以心理咨询为例,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价值追求

1.树立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主要目的的心理咨询。在司法程序中引入心理咨询的目的应该是调整未成年人的心理结构、改变其心理薄弱环节,而不单是满足办案机关的需要。 办案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应当注重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这与少年司法的相关理念及要求是相一致的,只有如此,才能在司法程序中贯彻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进行评判,以最大限度为他们提供服务,同时让这些未成年人自行改正不良的倾向,从而提升融入能力,实现新生的目的。

2.心理咨询应达到主、被动相结合。传统的心理咨询有其固有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特殊的身份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心理咨询会与传统心理咨询的冲突性。应当在征求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笔者以为只有对那些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人,在有利于未成人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强制性的心理咨询。因为只有这种情况下,这种被动型的强制心理咨询是以一种相对较轻微的“恶”而存在的。 另外,对于主动的咨询,不管司法办案机关单方认为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去安排進行,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鼓励这种主动寻求心理咨询的行为,这都可以最大程度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3.心理咨询在消除不良情绪的同时也应当鼓励正能量。在司法程序中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应当首先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通过心理咨询,需要去消除未成年人消极情绪,让他们正确的去认识自己,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人格,提升其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的能力。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通过司法程序中的心理咨询,最终是帮助未成年人形成一个健康的、充满正能量的相对稳定而统一,又区别于他人的综合心理特征。

4.心理咨询应当注重保护的全方位性。在调研中的许多个案都有相同的共性,那就是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不仅是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身,更多的牵扯其家庭。未成年人家庭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虽然这不是必然的,但问题家庭中诱发问题少年的概率会大大提升,这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另外,作为这种暴力犯罪的相对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及其亲属也比如造成心理打击。为了尽可能的弥补创伤,抚慰被害方的心理,促进双方达成和解,以促进涉罪一方的帮扶教育,司法机关亦应当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展开心理咨询,这也能充分体现“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北京检查机关已经尝试“双向心理干预”、上海的检查机关也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特点总结出“三延伸”的矫护体系,并且都显现出一定的效果,应该在总结先进的基础上,进行改良推广。

三、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这一个世界性的课题,自然不必多强调他的重要性,相对发达国家,我国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还比较弱,对比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会有很大帮助。

(一)关于专门立法

未成年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体及心理属性,并不能将其与一般的法律主体同等对待,为了实现对这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保护,包括我国在内,最优先适用的措施不外乎制定专门的保护法。

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1974年通过制定《预防虐待儿童法》(CAPTA),其中规定“一项专门的联邦法律要求各州就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情况的举报制定法律,要求各州制定法律,要求对虐待、忽视或遗弃儿童的情况必须举报”,“所有此类案件的举报都集中于州的‘中心登记处,这些信息都保存在电脑上,以便于信息的快速査询”。通过建立、健全信息体系,帮助政府掌握儿童被侵害的案件,并制定相关对策。 另外,专门制定立法的国家还包括瑞典,其制定的《社会服务法》、挪威实施的《儿童福利法》、德国制定了《少年福利法》《少年保护法》《少年法院法》等 ,这其中英国制定并通过的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文件最多,主要包括《儿童法》。

(二)设立专门保护机构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通过设立相关机构去监督法律的实施,因此设计必要的机构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美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属于比较先进的,根据《预防虐待儿童法》的规定,政府建立了专门用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部门。在出现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后,首先发现未成年人的警察或政府工作人员就会立刻采取措施,将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护送到保护所,再引入司法部门的人员进入案件。而在澳大利亚也是采取了一种比较新颖的模式,政府为了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单独设立儿童治安官来开展工作,比较特殊的有新南威尔士州,这个州还专门设立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专门推进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日本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也采取了设立专门政府机构的做法,这些政府机构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

目前,各个国家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均有详细、有效的法律法规,且也已经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并且都在不断的修改完善,不可否认的是,这其中许多先进经验及做法都是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需要进一步学习借鉴的,应当由我们引起重视。

四、运用心理学知识实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逐步完善心理学与司法实践的融合

心理学专业中许多技术广泛应用到法律实践中,一些国家也在心理学会下分别设立了法律心理学分会,促进了司法心理学的发展,成为心理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

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目的,在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引入心理学的应用实践及研究过程中,需要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特殊的身体及心理特征,笔者认为有必要再分离出少年司法心理学。这一学科在司法实践中又包括:警务少年心理、检务少年心理、审判少年心理、少年矫正心理。在我国已经开展探索的基础上,去开设少年司法心理学,从而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和提高就显得很有意义。实践中,不断有新的心理学专家参与到少年司法实务中,这对于直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人员自身的水平提升也有很大帮助,同时办案人员也主动学习心理学知识,少年司法心理学也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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