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相比成立时间较短,管理不成熟,在部门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影响案件管理部门发挥作用。案件管理工作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既需要负责案件统计工作,同时还承担着内部监督的功能,所以案件管理工作相对复杂,作为成立时间较短的部门,没有前人的管理经验,所以在管理过程中受到传统观念、管理方式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案件管理工作概述出发,从四个方面阐述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措施,以期为其他学者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案件管理工作 问题
作者简介:贾俊锋,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主要从事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管理等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076
案件管理工作是基层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案件管理,基层检察院可以实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发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优化管理机制,提高检察效率。但是案件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发展并不成熟,其管理和运行方式还没有完全适应基层检察院的运行体系,再加上专业的案件管理人员匮乏,所以案件管理工作还并没有完全步入正轨,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必须要针对案件管理现状以及基层检察院的基本情况,从实际工作入手,转变工作思维,优化案件管理方式,让案件管理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案件管理工作内容
案件管理工作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是围绕着案件展开的管理工作。首先,案件管理工作要对基层检察院中的所有案件进行整理和统计,查询案件信息、统计和分析案件、同时还需要对案件进行综合考评。其次,案件管理工作还包含内部监督工作。案件管理人员需要对案件的质量进行考察,同时要对办案流程、办案措施进行监督和考察,规范案件处理中的行为,实现内部监督功能。在建设法治化社会的过程中,基层检察院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在管理和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影响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因此设置单独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的相关事务,能够有效的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二)案件管理的意义
案件管理部门以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现状为基础而成立的部门,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其对基层检察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传统管理模式下,每个部门独立管理本部门的案件,采用分散的管理模式,不但管理效率低,而且管理效果差,存在着管理混乱的问题。成立案件管理部门打破了传统的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将传统的分散管理转为集中化管理,将所有的案件放在一个部门处理,让案件管理规范化、流程化,提高了案件管理效率,优化了案件管理质量。其次,案件管理工作还具体内部监督的作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一切和案件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对案件流程的审查以及案件处理程序的监督,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管理案件时能够及时发现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保证基层检察院能够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公证执法,廉洁办公,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权威。最后,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优化案件管理方式,对推动法治化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员匹配不合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目前基层检察院处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并有逐渐上升的趋势,但是案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不能满足现阶段案件处理的要求,因此在案件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案多人少”的问题。首先,基层检察院受到编制的影响,所以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限。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但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人数却并没有随之增加,因此案件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以至于许多基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工作人员都出现了身兼数职的问题,影响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其次,案件管理部门成立时间较短,在此之前并没有工作人员接受过系统的案件管理工作培训,国内几乎没有相关的大学专门开设案件管理专业,因此当前案件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许多案件管理部门都是聘用经验较为丰富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探索工作经验。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这种工作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因此基层检察院还是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提高案件管理人员素质。
(二)考核机制不完善
案件管理部门成立时间较短,在人员分配和人员考核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人员考核机制不完善直接影响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案件管理部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首先,在基层检察院中还有部分领导没有及时转变工作思维,还保留着传统的处事方式和处事原则,虽然将案件管理工作独立出来,但是案件管理部门并没有得到相关重视。因此很多工作都无法实现,再加上案件管理工作复杂、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一旦重视程度不够,员工就会失去继续工作的热情,打击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影响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其次,案件管理部门考核机制不完善。案件管理部门没有设置严格的奖惩制度和激励制度,甚至许多对案件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行为都是流于形式,导致现有的监督考核制度失去效用。最后,案件管理工作是与其他部门联系比较紧密,但是在制定考核制度时,上级只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的考核制度,对于其他部门的行为并没有进行约束管理。因此其他部门在考核范围之外,以至于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制度约束,许多非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案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导致案件管理工作出现效率低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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