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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的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4-04-24

摘 要 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本文将重点研究网络信息安全法治中存在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为人们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这种方式能够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终达到促进网络信息安全法治良好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 网络信息安全 法治 管理困境 管理对策

作者简介:姜涛,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23

随着网络技术的兴起,计算机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网络信息已经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截止到2019年初,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8亿左右,网络的普及率为70%,使用手机上网人数所占比为98%。网络主要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为人们提供便利,这种方式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不法分子通过泄露他人隐私的方式获取利益,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一、网络信息安全特点

网络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网络空间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内容安全两方面,如果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出现漏洞,则会导致网络信息中的内容泄露,甚至将其应用在非法途径中。目前网络信息安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网络信息安全的完整性,网络信息无论在传输还是处理中,其都能够保持完整的形态,信息中的基本要素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其内在涵义也没有改变,这一情况称为网络信息安全的完整性。该性质需要网络信息在传输中始终保持原始状态,不能出现增加或者减小等情况,一旦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则无法让人了解到全部信息内容,进而出现断章取义的情况。

第二,网络信息安全的保密性。指的是网络信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保密性,网络信息主要采用的传输方式就是信息共享,因此如果网络信息对任何人员都保密,则失去了网络信息传输的意义。同样,网络信息如果传输到保密范围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中,则内部信息就会泄露,严重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目前采用的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方式包括信息加密、身份认证、安全协议等,保密工作需要渗透到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有效性。

第三,可用性和可控性。可用性主要指的是网络信息的有效性,经过授权的人能对信息进行使用,这一过程呈现出的就是信息有效性。同时,在信息访问出现问题之后,系统能够对其进行短时间的正确处理。而信息可控性主要针对的对象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通过一系列的运行维护方式,对整个网络信息安全今进行管理保护,进而对网络信息展开全面有效的控制。

二、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困境

目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治中存在的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是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的标准,能够对整个网络信息管理起到规范保护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全面和不规范的情况,导致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不到有法可依,最终的管理效果自然下降。另外,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包括,我国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高,整个法律体系的更新发展无法跟上网络的发展步伐,二者之间出现差异性,进而造成当前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无法对网络信息展开有效管理。

第二,网络信息安全法治执法力度不强。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律体系缺失之外,相关部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强,也是导致最终网络信息安全法治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网络空间较为开放,许多人在网络世界上宣泄自己在真实生活中的压力。这就提高了其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信息泄露事件已经频繁出现在网络世界中,并且发生概率逐年上升,例如,在山东临沂,一位准大学生被电信诈骗骗取了全部学费,心脏骤停最终死亡。这种案件类型屡禁不止,除了当事人的安全意识不强之外,与相关部门执法管理力度不够也存在联系。通过这一现象能够看出,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治理中仍然处于整体水平较低的阶段,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人们的信息安全意识较低。在我国目前存在一种普遍现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影响因素较多,管理难度逐渐提升,但是人民群众对该类事件的反应并不强烈,严重缺乏安全防护意识,让不法份子找到可乘之机。我国大部分民众认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是监管部门的任务,民众只是网络信息的使用者,这一思想存在一定的误区。加上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成本价偏低,而获取的利益较高,因此出现大量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工作需要监督部门与人民群众共同完成,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降低网络信息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对策

(一) 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网络信息安全与互联网安全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属于一种新型的安全形态,因此不能采用传统的安全管理手段进行管理,本文将针对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进行研究。

第一,提升立法指导的科学性,根据目前网络信息安全法律现状,确定其正确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方向。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需要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理念应用在其中,指明目前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例如,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规定的数量较少,但是管理部门内部的规章制度較多,这就会造成法律执行力低等现象。各个部门之间必须进行协调沟通,一旦沟通出现问题,则会影响整个法律法规的落实效果。针对这一现象,必须对整个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制定方向进行明确规划,使其能够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二,优化立法结构,网络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人们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例如电脑病毒、信息泄露以及网络诈骗等,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针对这一情况,必须建立与当今时代发展状态相符的立法结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结构与传统法律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目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仍然停留在规章制度阶段,并没有将其真正落实到实处,因此也无法对网络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展开有效管理。在优化立法结构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要针对不同的法律层级以及法律领域展开优化,不仅仅包括基础法律,同时还包括行政法律以及部门规章制度等,将以上内容相互结合,共同构成全面科学的法律结构体系。

第三,对现有法律体系漏洞进行完善。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较多,其在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很可能与其他部门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这种情况非常容易造成法律交叉、冲突甚至是遗漏等现象。针对这一情况,需要相关政府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安全法,从国家层面对网络信息安全展开监督管理,确定各个机构在其中承担的责任和任务,使各个管理部门之间能够协调配合,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展开有效管理。同时确定目前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矛盾,消除多余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一个层次划分清晰,层级明确的法律管理体系。

(二)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法治执法力度

针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治执法力度,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管理:

第一,制定科学的执法模式,目前在网络信息安全法治中,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明显,因此需要先解决其中存在的权责问题,合理分配各个部门的管理重点。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部门联动、沟通的互动机制,并形成网信、工信、公安以及保密等各个机构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在利用该机制执法的过程中,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对网络信息安全犯罪进行处理。例如,采用集中执法的方式,改变权责分散的情况,集中犯罪打擊力量,能够在提升执法力度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

第二,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执法效果,这就需要根据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的实际情况,确定执法人员需要基本的基本素质,从招聘开始进行综合把关。网络信息安全法治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执法人员既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执行力。并且在面对利益诱惑时,能够保持定力,特别是与国家安全信息执法工作中,将国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为利益诱惑,这是执法队伍需要具备的基本权利。另外,网络技术不断更新换代,这就需要对执法人员的技术水平展开不断培养,使其能够适应当今网络技术环境,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工作,最终达到提升执法能力的目的。

(三)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意识

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能够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工作的发展,我国公民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也是导致网络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在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意识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第一,针对小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培养。在小学阶段,可以采用学生容易接受的形式,例如播放动画片和动漫等,让学生能够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第二,针对中学生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在中学阶段,学生已经形成是非分辨能力,因此教师可以进一步深入的讲解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知识,通过组织班会或者主题活动的方式,让学生掌握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的防骗知识。

第三,大学阶段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培养。在大学可以设立《网络信息安全法》作为选修课,对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相关内容展开系统专业的学习。例如,开设专业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课程,让学生能够掌握基础的网络信息安全法治技术。

第四,社会公民的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培养。针对已经进入到社会的公民,则可以通过广告以及宣传活动等形式,例如在地铁站、飞机场以及火车站等人流密集的区域投放广告,逐渐提升人们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

(四)建立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网络信息安全防护能够对整个网络信息展开安全保护,加大对核心技术的投入力度,为安全防护体系的建立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目前防护体系展开检查,确定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漏洞,及时进行维护处理,提升整个防护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另外,对网络终端展开有效保护,降低外界影响因素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保护整个网络信息的安全。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工作中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根据当今互联网时代的运行特点和需求,对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工作进行优化完善,保证整个网络中的信息安全。这种方式能够在为人们提供安全网络空间的同时,将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进而提升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工作的开展水平。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能够看出,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对人们实际生活的重要意义,本文从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升安全意识以及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建立等方面展开研究。对网络信息展开全面有效的安全保护,降低网络信息泄露的概率,促进我国网络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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