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到了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只有处理好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才能真正协调好它们,才能最大程度上让二者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虽然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但是他们的功能方面还是具有很大的可协调空间的,本文就从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的概念进行诠释分析,进而展开探讨,提出相应的协调策略。
关键词 我国经济 反垄断法 产业政策 冲突 协调
作者简介:鄢贤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30
反垄断法虽然是经济领域的法律条例,但是它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它不仅可以维护现有经济市场下的竞争秩序、还可以平衡一些复杂的关系。反垄断法对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我国已经进入经济转型的上升时期,此时产业结构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所以对产业政策具有一定依赖性,所以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所以必须要对二者进行协调让他们发挥出各自的作用。
产业政策的思想产生较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已经有了相应的思想、观点以及实践,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产生。从广义上来看,产业政策只要是指政府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在产业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所进行干预而使用的各种政策,统称为产业政策。在这其中,主要从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布局、产业技术等方面来进行划分,对其他产业发展所能够造成影响的政策、以产业组织理论作为基础的政策也包括在内。从狭义的角度来看,产业政策主要就是指国家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作为主要目的,从而以国家产业结构实际状况作为基础,来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进而达到缩短产业结构,来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在这其中,具体表现为国家对资源的重新分配、对目标企业的扶持等方面。从实际来看,竞争政策会与这种类型的产业政策之间发生更加直接的冲突,但是这一产业政策也更加具体。在特殊情况下,政府也需要所选定产业中的各类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从而通过调配资源的手段来达到调整经济结构的目的。从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看,产业政策还可以包括着环境保护、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实现,在这其中,价格、财政、教育水平等,都能够理解成为产业政策的范畴,但是特殊产业不包含在内,一般都是不会通过直接的方式来对产业措施加以制定的。从实际来看,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目标之间,都存在着明显差距,但是从总体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产业政策更加注重本国产业的发展,注重提升本国经济的竞争力度。
从垄断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垄断知识限制竞争中的一个部分,但是垄断是限制竞争本质与属性最为集中的体现,而且也能够对限制竞争造成较大的限制,从实际的发展来看,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一般情况下,垄断可以作为限制竞争的主要标志。在反垄断法中,也提到了“垄断”一词,其中所表示的“垄断”也是限制竞争的概念。反垄断法更加注重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制止,而且在这其中,还能够进一步做好秩序竞争的公平性,从而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并以此从实现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其保持在平衡的状态。
(一)反垄断法多元立法宗旨的协调
从目前来看,各个国家立法的模式都存在差异,但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属性以及目标基本一致,这也是反垄断法最为直接、最为根本的属性。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文化都各自分流、存在差异,但是在反垄断法中却开始相互汇聚、相互碰撞,这也就表明了,反垄断法本身就具备政策协调的基本功能,尤其是在目前额发展中国家表现尤为明显。从上个世纪开始,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经历了经济体制的变革,而竞争法也開始制定并实施,并成为世界立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和成果。
(二)反垄断法除外适用或豁免适用的协调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能够在所有行业、所有企业、所有商业行为红相适用,但是从实际来看,很容易受到社会、经济、政策等客观环境的限制,尤其是目前国家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各个国家的竞争法中,都对其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和不同范围的规定。
(三)反垄断法实施的各项标准的协调
从目前来看,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会直接涉及本随产业政策的相互协调,并通过其中的各种垄断行为,对竞争力的影响加以分析,从而对垄断行为的内容进行确立并调整,从而保证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合法性与可行性。在这其中,就进一步包含了产业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将会造成的后果,作为竞争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需求。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之间是有紧密联系又各具特色的,所以他们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问题或者冲突出现。首先,当他们的在不同状况下有不同要达成的目标时就会有相应的冲突,我们都知道反垄断法对市场而言是扮演一个比较理性的角色,在这个定位上去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各方面的平衡。但是我们国家的产业政策气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帮助我们的企业提升他们的核心竞争力。其次,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在具体落实的方式和策略也是不同的,产业政策主要是以国家政府的干预和引导为主,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一般都是以产业政策来逐渐加强对公共产品的干预,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而反垄断法是法律条文,是可以直接对一些行为进行直接判断是否违规的。最后,实施对象以及作用时间不同。在反垄断法中,所规制的行为,一般都具有长期、稳定的特性;产业政策中,国家为了能够从短期的角度,通过促进产业的发展来提高自身竞争力,一般具有短期的特性。
在反垄断法中,一般都是将产业政策作为对政府经济加以干预的手段,从而实现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以及对市场缺陷的有效弥补,从而通过促进经济发展,来提升本国在国际中产业竞争力的目的。而且从一定角度来看,反垄断法还能够对产业政策作出相应的回应,从而进一步促进产业的实施以及发展环境的创造。具体如下:(1)二者都能够进行经济的干预,为政府所利用,而且都是以维护本国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发展缺陷、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主要手段,以提高本国国际竞争力度作为主要目标;(2)二者最终目标一致。二者都注重对市场缺陷的弥补、竞争秩序的维护、社会福利的增加,从而实现对市场的科学配置;(3)二者在功能上基本一致。从实际来看,二者都是通过特定的手段,来保护自由竞争的行为以及公共利益的缺陷,进而实现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4)二者具有互补性。二者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但是反垄断法只适用于国家相关政策产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产业政策的实施途径更加直接,能够为社会各类主体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环境。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在目标、功能方面都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但是他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冲突方面,如何将二者进行有效的协调,让其发挥出最大的功能,就需要我们对二者进行最大限度的协调。
(一)对反垄断法的适度优先原则进行明确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转型上升时期,在这样的新时期下我国更方面发展总体态势很良好,但是在经济发展中还是由于历史客观原因导致一些行业垄断行为出现,而这种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已经逐渐显现,所以我国要在全球金融市场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就必须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要主动的、最大程度的让反垄断法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尤其当我国的企业由于自身产业结构、企业规模、流动资金限制的时候,无法抵抗来自世界其他国家大企业的冲击的时候,就要借助我国推出的产业政策,来帮助企业一起面对困难,转危为安,更好的发展。所以,在反垄断法的适度优先原则上要进行明确。
(二)合理利用适用除外制度
我们都知道反垄断法之所以存在,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让所有的国家企业都可以在市场经济下公平、合理的进行商业活动。但是从目前的金融市场来看不是所有的行业垄断都会被有效遏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尤其在“一带一路”的大力发展下,基本上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更加的深入和频繁,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愈发的激烈,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想提升自己国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在国际贸易往来中,也还是需要国家对某些特殊的行业进行一种保护,而这种保护就是对该特殊行业中的某企业进行垄断保护。所以在当某一国家利用反垄断法除外制度对该行业中特定企业进行保护时,合理的利用除外制度,可以有效的保护某个国家的该特殊行业,而且利用这个制度可以让企业在危机四伏的当下,有时间和机会去提升自己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也维护了国家和大部分人民的利益。合理利用适用除外制度无疑是实现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间协调的有力措施。
(三)对我国的反垄断的执法体制进行完善
目前通行的反垄断执法体制除新西兰采取一体化模式外,一般都采取合作化模式。例如,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通产省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我国反垄断法执法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国家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机构间的执法活动。从形式上,我国反垄断采取合作化执法模式,但实质上是一种双层的中央集权执法体制。三个执法机构分割了不同的执法权,不仅无法互相监督,而且存在权限模糊、交叉重叠,从而出现互相制肘。为此,应该建立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共同作用的双层执法体制。在公共执法体制上,针对我国现行执法机关独立性不足、权威性不高、易受其他部门干扰的困境,应同日美一样,使反垄断委员会有独立的执法权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战略布局一直在不断的调整,但是无论戰略布局如何的变化和发展,都是要遵循世界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发展原则的,所以我国企业要走向国际金融市场,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要协调好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必须要加强监督以及合理利用反垄断法,尤其在对本国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进行保护时,要合理适度的进行有效运用。如何在加强监管的情况下减少冲突,让二者进行协调发展是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的,只有将二者的作用发挥到最大,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詹国旗.反垄断法实施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及协调[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39(5):249-250.
[2]李启智.反垄断法视角下经济环境政策的协同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7(14):191-192.
[3]裴轶.反垄断法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促进与推动[J].新经济,2017(Z1):55-59.
[4]李丹.论加强中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基于反垄断法的角度[J].宏观经济研究,2016(12):21-27+66.
[5]礼理.论述反垄断法实施中对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J].法制与社会,2015(30):145-146.
[6]徐士英.反垄断法实施面临功能性挑战 兼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J].竞争政策研究,2015(1):79-90.
[7]于良春.中国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作用、关系与协调机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8,39(10):57-64.
[8]王沙力.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协调机制构建探析[J].中国市场,2018(10):17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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