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说到正义,也许我们会想到金庸笔下义薄云天的萧峰,也许我们会想到历史书本里秉公执法的包拯。正义一词由来已久,起初更多的被看作是一种道德标准,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正义的解读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实质正义愈加受到重视,并贯彻在立法、司法中,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之间愈加相得益彰。
关键词 正义 法 价值 实质正义 自然理性
作者简介:胡云霞,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01
一、正义思想的发展
正义是什么?有人说见义勇为是正义,有人说惩恶扬善是正义,有人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正义……一直以来人们都在探求正义的真谛,但至今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
(一)古代思想概况
在西方,最早提出正义概念的是梭伦,梭伦认为公正就是使氏族贵族和平民双方都不占优势,让它们保持平衡。阿那克西曼德认为,正义就是不能逾越永恒固定的界限,万物按照时间的秩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互相偿补。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就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剑,并用布蒙住双眼,以示“无贵无贱,一视同仁”。亚里士多德提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改正正义则追求双方损益的平等,矫正伤害、补偿损失,以维护公平。例如今天的民事损害与赔偿相对等、刑事罪责刑相适应都体现了矫正正义。
在中国古代,正义二字不常连用,通常只单用一个义字,繁体字为義,上面是羊,羊有跪乳之美行,是善美的代表,下面是我,我就是自己,把最善最美的东西顶在自己的头顶,就是義。正义作为词语连用,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韩非子有度》中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大致的意思就是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二)近现代思想概况
到了近现代,西方学者关于正义解读主要体现在三种观点上。
一是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他认为凡属于同一主要范畴的人或事应予同样对待。
二是美国学者戈尔丁的程序正义,主要是强调司法程序中的正义。
三是美国著名的哲学家罗尔斯,提出了平等自由、差别原则等,既满足了一般的正义理论,也解决了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不公正问题。
20世纪80年代至今,正义也成为了中国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话题。我国学者在国外学术界关于正义理解的基础上,结果我国实践提出了诸多新的解读。万俊人认为,公正的一般意义是对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公平分配。吴忠民认为,公正是社会的一种基本权益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
除此之外,也有诸多关于正义的学术著作以及国外著作的译本发表。
公平正义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是法律的精髓和灵魂。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告诉我们正义需要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是法正当性的衡量标准,正义与法相辅相成,正义促进了法的发展,而法则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二、我国法律制度中正义的导向
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由选择的。 每一个公民都有合理的生活期望,社会的分配应该合乎每个人的利益。正义并不是绝对的人人均等,给予弱势群体倾向性的保护是实质正义的体现。
(一)社会保障法类
我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此外,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对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益的社会弱者,能平等地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平衡。再来看一下《最低工资规定》,国家通过强制立法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以国家力量来保障弱势劳动者生存权。如果劳动者的收入完全服从市场调节的,有可能导致弱者更弱,继而永远也无法改变自己的弱势状态。近现代分配的正义要求国家保证财产在全社会分配,以便让每个人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手段。
(二)经济法类
我国经济法在追求各主体经济地位平等的同时也在努力实现一种公平的正义。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追求的是交易的自由与平等,并没有注意到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在交易信息的掌握、资源占有等方面存在的不对等情况,不能给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经济类法律则通过法律强制介入干预来实现实质的平等,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就是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以实现实质的正义。
上述体现的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都已早已建立起来。比如说,英国将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美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最早出现于1938年的《公平劳动法案》。德国于1860年就颁布了第一部社会救济法,建立了国家社会救济制度。
(三)行政法类
如果说,以上法律制度所体现的实质正义与国外相差无几的话,那我国交通法中对于行人及机动车辆的倾向性保护,则跟国外存在一定的区别。比如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在无责的情况下,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该规定表面看起来对机动车一方很不公平,如果在美国,是行人的闯红灯被撞,那可能就是白撞。弱势与否的判断标准,是当两者冲撞时谁占优势,机动车一方往往具有速度快、质量大的特点,相對来说占有优势,行人一方则更容易受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让机动车驾驶员更加小心谨慎,如果没有这种倾向性保护,道路上都只看红绿灯,完全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不一定就是公平正义。因此,反过来再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上却体现着实质的正义。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表面上看似很公平正义,但有时出现的结果往往不公平。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不公平的法律,实际上却渗透者实质的正义。法律在强调普遍性公平正义的同时,也需要就个体差异作出回应。
三、我国司法裁判中正义的导向
正义是法的精神所在,让公众在司法裁判中感受到正义,司法专业人员不能生搬硬套适用法律,须注重自然理性人格的塑造,以捍卫法律的正义价值追求。惩恶与扬善都是法律的职责所在,司法裁判应追求实质的正义,司法领域应成为正义的殿堂。
(一)司法裁判彰显正义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街头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现场视频显示,纠纷起因系一辆宝马车与一辆自行车因抢道发生争执。驾驶宝马的刘海龙在冲突发生后,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自行车车主于海明,途中砍刀掉落,反被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将其砍伤,最终致使刘海龙死亡。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当地检方认为,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从案发到销案只用了5天时间。在“昆山于海明反杀案”之前,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无限防卫权。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况均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这项制度大多时候都是在沉睡中。该案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程碑的案件。随后的“赵宇见义勇为案”及“涞源入室反杀案”,这一系列案件,让更多的公众看到了司法风向的转变,让公众感受到了正义在司法裁判中一点点伸张,司法公信力一点点增强,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顺理成章取得了双赢。
从某种意义而言,法律是一个非常可怕的领域,它有可能依靠仅仅不同的解释而改变我们的人生。 2018年,一部电影《我不是药神》取得了很好的票房和口碑,电影原型陆勇,被称为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曾被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又被撤回起诉,最终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书详细列名了不起诉的众多理由,正如曾经的公诉书中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理由一样详细。同样的事实,不同的司法解释与适用,不同的结局。好在该案的结果还是贴近公众朴素的正义观的,也再一次让公众感受到正义在司法裁判中的兑现。
(二)普通判断力及自然理性人格塑造同样重要
如今的司法界正不断推广强化司法人员专业化与职业化,诚然,专业化与职业化是必须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在这热浪中,普通判断力与自然理性人格不应该被排斥、被忽视。司法裁判想要取得公信力,就需要尊重普通判断力、注重司法专业人员的自然理性人格塑造。张建伟教授曾提到了后天培育理性与自然理性,自然理性是一个人从娘胎里出来经过成长历程就具备的理性能力,后天培育的理性是对于从事某些行业来说,需要经过专业训练并积累若干经验才具备的理性能力,例如司法专业人员。自然理性,也可以说是普通判断力。
英国人认为普通判断力超越科学知识,英国人也因此厌恶“有学识的傻瓜”,陪审团制度就是英美法系推崇的普通判断力的体现。 我国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人民陪审员的普通判断力在一个案件裁判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还有进一步的空间。而司法专业人员自身的普通判断力也同样重要,张建伟教授认为司法专业人士应当具有司法理性,本着理性和良心处理案件,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将正义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法纪,诚挚地服务于民众,为他们提供对正义需求的满足。
司法改革也好,庭审改革也罷,法官人格的塑造才是关键。正如爱尔里希所言:“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 事实真相只有一个,正义的结果却可以有两个,实质正义赋予了司法专业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司法专业人员不能机械性适用法律,以避免出现非实质性正义;另一方面司法专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专业性的同时,不能抛开普通判断力及自然理性人格,以避免出现严重背离公众朴素正义观的不利社会效果。
正义是人类共同的向往与永恒的价值追求,纵然解读存在万千差异,但并不妨碍人类追求正义的脚步。实质正义是正义理念的进一步展开,符合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目标。以法律法规确定实质正义,以司法实践捍卫实质正义,实质正义在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必将日臻完善。
注释:
王利明.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J].楚天主人,2012(11).
[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5.
[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大前研一.专业主义[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14.
张建伟.不该被冷落的普通判断力[J].人民检察,2010(1).
张建伟.法律稻草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1:128.
梁慧星.形式正义只是手段,实质正义才是目的[EB/OL].[2011-10-25] [2019-08-02] http://www.aisixiang.com/data/45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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