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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法典》中奴隶法律地位简析

时间:2024-04-24

摘 要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时期由汉穆拉比王所颁布的一部成文法典,是到目前为止发现的保存的较为完好的古代法典,是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的主要参考文献。法典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本文通过法典中关于奴隶的法律条文来分析当时的统治与精英阶级究竟为奴隶确定了怎样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古巴比伦时期 《汉穆拉比法典》 奴隶 法律地位

作者简介:初佳益,大连大学历史学院,本科,研究方向:世界古代史。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005

《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公认迄今为止发现并保存完整的最早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法院、诉讼、契约、债权债务关系、伤害赔偿及劳动工具和奴隶地位等诸多方面的规定。基本阐明了古巴比伦的法律制度。研读法典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奴隶大多要从事极其繁重的体力劳动,以此使得自由民阶层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投入到发展国家的教育科学以及文化事业中。在统治者看来,自由民阶层可通过盘剥和压榨奴隶来满足某些欲望,因此自由民阶层会大幅减少反抗王权的想法。这样统治者在盘剥奴隶阶层的同时又稳定了王权。法典借助神权来保护王权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得到了极大的保护。又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阶级对立和自由民内部之间的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性。

一、概述

古巴比伦时期(公元前1894-1595年)汉穆拉比历经几十年鏖战统一了四分五裂的两河流域。此时的古巴比伦王国既有城邦,又有辽阔土地的王国还有游牧部落,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国王汉穆拉比让臣下把过去的一部分法律条文收集起来,再整合了当时社会上已经形成的行为习惯,编纂成一部法典即《汉穆拉比法典》,建立了以中央集权奴隶主专政国家。随着国家的强盛,农业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奴隶制逐渐成为了当时社会发展中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形式。

等级制是《汉穆拉比法典》的核心。自由民和奴隶是两个不同等级,自由民是除了奴隶之外,从奴隶主到小生产者在内的所有居民。自由民又分为阿维林和穆什钦努两种,前者在法典中称为人也就是普通人,享有人的充分权利;而穆什钦努被称为“小人”,就不享有充分权利。奴隶制一般出现在相对发达的农业社会里,“古巴比伦社会奴隶的来源不再局限于战争的俘虏,奴隶生成的渠道多种多样。” “古巴比伦时期,自由民仍时常被其父母或丈夫出卖为奴,一个独立的人也往往自愿出售自己沦为奴隶,其动机均出自繁重的债务或极度的贫困。” “‘债是法律用以把人或集体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锁链, 作为某种自愿行为的后果。” 其中在法典的第117条就有明确写出,如果一个人负有债务而卖掉自己的妻子和儿女,或者将他们作为债务奴隶交出,他们在债务奴主家工作满三年就可以获得自由。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理论上债务奴隶并不是永久隶属于其主人的,债务关系解除之后,债务奴隶的奴隶身份也相应得以解除。“动产奴隶则不同于债务奴隶,他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奴隶,他们源自奴隶父母的出生或源自战争俘虏或源自奴隶买卖,终身无条件为奴,故自始至终被视为一种财产。”

二、法典所见的奴隶地位

奴隶制这一制度的存在恰恰证明了“奴隶和自由人之间并没有已知的生物学差异。一切都是因为人类的法律和规范,才让某些人变成奴隶。”

《汉穆拉比法典》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对于偷窃奴隶、帮助奴隶逃跑及帮助奴隶隐匿等罪行均为死刑。法典第226、227条中,严格规定了任何理发师在没有取得奴隶主同意的前提之下不可剃掉属于奴隶头发上的奴隶标志。从此条可以见得,奴隶的身份通过发型很容易被识别确认,法典将奴隶确定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法典的第282条“如果一个奴隶对他的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那么他应证实他是他的奴隶,然后他的主人可割掉他的耳朵。” 体现出了当时是绝对强调卖主对奴隶的所有关系,奴隶如果妄图否认自己属于他的主人,奴隶就会被割耳朵。

法典的第15、16条明确写出“如果一个人把宫廷的男女奴隶或是穆什钦努的男女奴隶送出了城门,他将被处死;如果一个人在他家窩藏宫廷或是穆什钦努丢失的男女奴隶,传令官宣召后也不交出来,那么他家的主人将被处死。” 法典的第17-20条写出了任何人未经奴隶主允许收留奴隶均是不合法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当时统治者通过严格立法的方式,使任何人都不敢轻易帮助奴隶逃走或者窝藏奴隶。

由法典第199-205条可以看出,在与他人斗殴发生争执被判刑的同等条件下,明显奴隶受到的惩罚要比自由民阶层更加严酷。在法典的第221-223条中,分别规定了医生治愈了普通人、穆什钦努以及奴隶的骨折,病患应付给医生的医药费。普通病人应当付给医生五客舍勒银子,穆什钦努之子需付给医生三客舍勒银子,其中奴隶要付给医生的医药费是最低的,仅需要付给两客舍勒银子。法典第251、252条“如果一个人的牛是头顶人的牛,他的邻里也通知了他的牛是头顶人的牛,他却不锯掉牛角,或把他的牛拴住,结果那人顶死了人之子,那么他应交出半米那银子。如果顶死的是人的奴隶,他应交出三分之一米那银子。” 由此可见,奴隶被牛顶死得到的赔偿要远少于一个自由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阶层不同的人,生命价值也是不同的,奴隶的生命价值也是低于其他阶层的。

综上所述,苏美尔社会提倡的所谓平等观,是指一个等级内的各个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但不同等级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是有位差的。不同等级的人因为其身份的不同,其法律地位明显不同。

三、结论

《汉穆拉比法典》将古巴比伦社会的居民分类,使居民有着明显的等级和阶级划分。在古巴比伦社会中奴隶的法律地位低下,被称为“瓦尔杜姆”,也就是“卑賤者”。他们在法律上并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且被视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可对其打骂、贩卖、甚至于杀死奴隶不只负赔偿责任不构成犯罪行为。而法典则竭力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及奴隶的非人地位。

法典所反映出来的是一个奴隶制的社会,奴隶在生产生活中处于十分被动且低下的地位。古巴比伦国家依然是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并没有发展到奴隶社会的高级阶段——国家奴隶制。在当时租聘关系是推动当时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奴隶在其中付出了劳动,但却并未因为向社会发展贡献了力量而因此提升社会地位。法典中对奴隶的逃亡、犯上、生病、与自由子女结婚等问题做了严苛的规定。

“现在最有名的巴比伦国王就是汉穆拉比,而他有名的原因,主要就在于以他命名的《汉穆拉比法典》。这部法典汇集各种律法和判例,希望将汉穆拉比塑造成为一个正义国王的榜样,作为更一致的法律体系基础,并且教育后世子孙何为正义,正义的国王又该如何行事。” 奴隶们被迫进行繁重的体力劳动。“就整个社会和民事法律制度而言,古巴比伦法典的宗旨仍然是维护奴隶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综上所述,社会中一系列繁重的体力劳动需要大量的人来从事,而奴隶作为廉价劳动力除了工作别无选择。统治阶级虽然享受着奴隶的劳动成果但并不会给奴隶的生活给予足够的保障。《汉穆拉比法典》同其他奴隶制法典一样不承认奴隶的法律地位,虽然《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的历史背景中它的全面性对后世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法典中弘扬的正义是不可能实现的。

注释:

魏琼.民法的起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9页,第138页,第141页。

[英]梅因编.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以色列]Yuval Noah Harari.人类简史[M].林俊宏,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第131页,第101页.

杨炽译注.汉穆拉比法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页,第18-20页,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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