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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股份增持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对违规股份增持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来自于我国《证券法》第86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市场中,通过现金交易买入目标公司股份,达到5%披露临界点而未及时进行披露的违规增持行为时有发生,目前主要依靠行政监管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然而收效甚微,违规增持行为持继续增长状态。本文从对违规股份增持行为法律规制的角度,在肯定违规交易行为有效的情形下,结合实际案例的审判结果,对于该违规行为导致的后果如何规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 违规增持 并购 证券监管 限制表决

作者简介:李润琪,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61

近年来,我国国内并购的交易数量大幅增长,其中一些“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市场现金卖入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份时,违规股份增持者为了降低收购成本,违反我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的“大额持股披露规则”与“慢走规则”,构成披露违规或者双重违规。

一、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我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了“大额持股披露规则”与“慢走规则”,即持有达到5%的股份时不及时进行披露 ,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买入股份的行为,甚至持续性买入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份。

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信息披露这一手段,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防止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保护相关投资者利益,也便于目标公司及时了解自身的股权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而“慢走”规则是一种阶梯式的收购要求,其目的在于控制收购方的收购节奏,防止其操纵市场,并且让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能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并做出决断,较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证监会对此类违规行为主要有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方式,其中由于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罚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与违规增持者所获利益差距较大,引起各方对这一处罚措施的处罚力度有所争议。另一项责令改正则由于没有具体的改正标准难以实现,在具体案件的执行中引发争议甚至诉讼。例如,深圳康达尔案件 、上海新梅案 、西藏旅游案 与成都路桥案 等也体现了不同民事判决结果。

因为证劵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坚持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维护公开证券交易市场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证券监管机构致力于保障各方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多方主体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披露。

二、违规股份增持行为的性质与其效力的认定

违規股份增持行为主要是违反“大额持股披露规则”也就是信息披露规则,然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往往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的双重特点 。

违反“大额持股披露规则”买入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份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增持者为了进行短线财务投资获取利润,其二是增持者为了获得目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就是有意图收购该上市公司。我国的“大额持股披露规则”并没有区分增持方的投资目的,从《证券法》第86条的文义理解的话,增持者持有股份达到5%未超过30%的之时,只是大额持股披露义务人 ,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增持方有收购意图。

在实际的案例中,违规股份增持行为因为其特殊性质被肯定了其行为的有效性。由于增持行为发生在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所面向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大多数投资者。违规收购方通过二级市场用现金买入目标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双方买卖行为,这一买卖过程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如果任意改变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证券公开交易的结果,那么对于整个证券交易市场秩序以及各方投资者的利益将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在深圳康达尔、上海新梅等案件中,请求确认违规增持者的违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法院根据证券交易市场产生的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对两起案件中违规股份增持者的违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进行的肯定。

三、限制违规增持股份表决权的正当性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基础性权利,这一项权利由来于股东权,上市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是公司股东根据股东大会所需要决议的具体事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一)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有权限制违规股份增持者的表决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职权的限制规定排除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权利,即便是通过自治章程也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对股东因合理对价买入附属于该股份上的基础权利。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所采取的“防御措施”,行政监管部门和法院的态度基本一致。2016年8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强调对无视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破坏证劵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将会依法予以严惩.

并且在公司自治章程中对持股股东权利进行特殊限制的“防御”方法,一些法院持不支持态度。比如,2017年4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公司的股东之一,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取消公司对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增加了“连续90天以上”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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