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P2P网络借贷为实力不足的小型、微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为民间私人投资和借贷提供了很好的平台。P2P网络借贷由于在监督和管理方面体系的不够完善,出现了众多问题,使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受损。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性质,联系相关法规政策,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督管理现状进行研究,探究其中的法律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法律风险 监管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810576020)。
作者简介:林鹏飞,韶关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63
2016年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在立法层面上首部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专门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将P2P网络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他组织相互之间通过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中发生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内容,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网络借贷活动中的性质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交换平台为P2P网络借贷的双方实现网络借贷提供双方信息传达、交易撮合等中介服务。
数据显示,截止至2018年底,P2P网络借贷平台累计达到6430家,其中停业及问题平台5409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1021家;全年交易完成量约1.79万亿元;有1331万出借人在平台出借资金,1992万借款人在平台借款。如此庞大的交易量、众多的参与者,其中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行政机关也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2016年8月公布的《暂行办法》确立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基本监督管理体系与行业基本规则,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未来前进方向与性质。2016年10月,银监会等三部门公布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为新设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备案登记给予指引,同时对在这个规范出台前,已经依法设立并开始展开经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备案登记的方法。2017年2月公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同年8月公布的《信息披露指引》分别为P2P网络借贷的资金存管业务和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引。至此,我国形成了对P2P网络借贷行业以“一部《办法》,三部《指引》”为主要规范的监管体系。
2018年8月14日起施行的关于银保监会职能、机构和编制的《规定》将制定P2P网络借贷行业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列入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范围内,这表明P2P网络借贷已经正式纳入国家“编制”,明确其受银保监会的监管。于是,我国形成了以“双负责”制为原则的监管框架,即由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并行。具体来看,银保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从总体上制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的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做好监管工作。同时公安部门、工信部门、工商部门等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P2P网络借贷活动进行监管。
除了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外,政府还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了长期的专项整治活动。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P2P网络借贷作为重点整治问题;同年,银监会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P2P网络借贷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要求。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中央和地方相继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主要工作是排查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信息、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平台进行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和清退违规平台。为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2019年1月出台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显示,接下来的专项整治工作将坚持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一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在营平台外,其余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退出的退出,应该关闭的关闭。
(一)平台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引起的主要风险有:(1)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平台不当公布逾期还款客户的信息;会员权限设置不当,能够查看与其无关的其它会员的信息都是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当平台自身员工违反平台工作准则时,也会泄露客户信息,如2018年6月,拍拍贷一员工在离职时违反平台规定私自复制了大量在平台上有过交易的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随后其用手获得的客户信息,对客户进行诈骗。(2)非法集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将客户资金留存汇聚设立资金池、归纳收集投资人的资金、为自身融资等行为时,平台很容易走向集资诈骗。(3)平台诈骗风险:一些平台通过发布借款融资项目吸引社会群众投资,自身却在没有相关证照,而后无法按时偿还投资人的本息,随后卷款跑路,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二)借款人风险
来自借款人的风险主要是借款人可能会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以及虚构融资项目等形式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款融资。除此之外,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关于行业信用信息的分享平台,借款人可能会在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融资,或者将项目内容进行修改,就同一个项目进行反复地融资。借款人平台融资后,可能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亏损,导致无法偿还出借人的资金或无法按时无法偿还出借人的资金。
(三)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主要是来自不合规、信用不良的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第三方担保机构。《存管业务指引》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网络借贷相关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交给在存管业务上唯一合作的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进行存管。当有平台未将资金依法交由具有存管资格的存管机构进行存管时,可能存在平台挪用资金、卷款跑路等风险;当平台交易有第三方担保时,如果交给担保机构的风险保障费用由担保机构自行保管的话,第三方担保机构也可能存在挪用资金、卷款跑路等风险。
(一)建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便可进入市场:一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二是在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三是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除了前述三个条件,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进入市场经营,还可以增加平台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这样可以使其更好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并且可以提高P2P网络借贷业务的门槛,将一些实力不足、想要进入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人挡在门外。
(二)提高资金存管标准
《存管业务指引》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具有存管资格的银行作为平台的唯一资金存管人,但没有要求存管人在平台注册地具有分支机构,而上海、深圳等地在P2P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银行存管“属地化”。存管人在平台注册地具有分支机构有利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也能更好防止平台挪用资金,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要求新设平台指定的存管银行在平台注册地具有分支機构。至于在《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公布前设立的银行,如其存管人在平台注册地没有分支机构,考虑到平台与存管人之间的存管合同,强制其在短时间内更换存管人,势必会使其遭受较大损失,对于这样的平台,应当给予其一定期限,随后存管人“属地化”的要求更换存管人,而在期限内不能完成的,因其未达标准,可在专项整治活动中予以清退。
在存管活动中,存管人对于借款人的资金收益风险不负责任,但应当要求存管人要对出借人、借款人以及其他人员在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进行形式审查,当存管人因自身重大过错造成存管资金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资风险控制
出借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借出资金,很有可能遇到借款人违约,而平台又不负担保责任,如果没有其他投资风险控制措施,出借人容易遭受重大损失。而以往许多平台采取设立“风险备付金”这一增信措施,但是这一行为在2017年被明令禁止。此时平台可以通过引进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的第三方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投资风险,具体有:(1)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如拍拍贷就与中合担保合作,通过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的相关风险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风险保障,对约定的风险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以此降低投资的风险;(2)引入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可以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自己的信用进行投保,当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时,由保险公司向在网络借贷中的债权人(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如陆金服同时引进了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当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提供约定的还款保障措施。“P2P+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模式在当前是较为安全、有效的风险保障措施。
(四)建立成熟的征信体系
首先从P2P网络借贷全行业出发,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协会,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业务活动,共同推进行业进步;而后全行业共同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对接,这有利于对借款人进行信用风险分级,并有利于防止借款人在多个借贷平台就同一项目重复融资,也可使全行业对不良借款人进行限制,同时有助于《暂行办法》对限制借款人在同一平台和不同平台借款金额规定的实施。
P2P网络借贷从起自身而言,是一个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向前发展的事物,虽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但这是众多新兴事物都很难避免的一个演变过程,即“从混乱到秩序”。各界专家学者的研究,加上广大人民群众的推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前进方向,会愈加清晰与明了。随着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立法与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P2P网络借贷最终定会以一个健康、稳定的状态向前发展,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升级,推进金融体系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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