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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

时间:2024-04-24

孙凯旋

摘要 现阶段,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固有的漏洞,导致虚假诉讼泛滥,法院作出的生效截判文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增长趋势明显,但是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却极其缺乏,近几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先后已经出台了四种各具特色的权利保护制度并且得到运用。但是,各个诉论程序自身结构的是否合理、运行是否顺畅以及如何做到诉论各阶段的环环相扣还值得研究思考。为了切实保护好第三人的利益,我们应该从立法者,律师行业和第三人等方面去完善保护机制。

关键词 律师源头 惩罚措施 维权意识

一、我国关于第三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指当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认为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损害了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为了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其不利的部分进行改变或撤销,该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撒销之诉,保护白己的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个制度就是为了第三人在合法权益无辜受损时得到弥补和救济。具体操作过程就是当第三人在收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时,如果第三方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三人将有权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进行撤销或变更。

(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个制度其中内容纷杂繁多,比较复杂,这个也是近几年民诉立法中对第三人保护的一种加强。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后者是对已生效的判定、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而再次审理予以纠错的程序;前者是当事人、案外人因不当的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方法。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重在提前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而且这个时候的保护能充分保护到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当案件都执行完了,那么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即使拿到之后保护的判决也不利于第三人的保护。

(三)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

第三人申请再审,其实是对上一个制度的弥补救济,意味着人民法院驳回了第三人向其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如果原法律文书与执行标的错误确实有关,则此时第三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第三人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救济手段,是在诉讼中请求法院撤销已生效的但发生了错误并且侵害了自己合法权利的裁判、调解书.所以,第三人提出再审申请须在执行阶段,并且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判文书确实侵犯了其正当利益.显而易见,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不仅有利于打击虚假诉讼,保证第三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改善民事诉讼环境,保障民事诉讼秩序的稳定.

二、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律师层面的问题

律师层面的问题,其实是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源头,为什么这么说呢,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其实并没有精通法律,当其找到律师时就会寻求律师的帮助,但是这个时候律师的业务水平就会影响到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情况。一般实务操作中,律师为了保全当事人的利益,他就会说把这些有关的都一起起诉,这个时候安外第三人第一次被拉进诉讼纠纷当中。但是实际上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其实很清楚,只是由于律师业务的不精通,导致其为了保险起见,便将第三人拉入案件当中。为什么律师可以这样不计后果的操作呢,因为确实没有后果,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律师搞错了被告,弄错了第三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对其进行什么样的赔偿,都没有。第三人就像一个无助的稻草,不呼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官说和你没关系,你走吧。

那么现在存在的问题就是第三人的误工费又是谁承担?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之所以第三人被滥用,就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滥用后果。

(二)法律法规对第三人的保护不够完善

在文章开篇的时候虽然提到了我国现行民诉法中的几个制度,是对第三人的一些保护和救济,但是这样的规定还是不够完善,并没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只是一些后期的救济,笔者觉得我国的法律法规应该有预防意识,多从源头入手,提前预防,在这个层面将法律法规完善,从而遏制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少发生。

比如:立法中應该明确好什么时候第三人承担责任,不用具体到承担多少份额的责任,但是最起码要明确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至于在考虑时模糊不清。这样的话,最起码在源头上能尽量避免第三人的无辜卷入。第二个方面,立法时也要对第三人无辜受损时就行救济保护,就拿第三人本就无责,却要出庭,那么这个误工费,交通费等谁来承担,这些都要规定清楚,只有这样,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人都会在选择牵扯第三人时有所顾忌,不会像现在这样无所顾忌,只管列入。因为没什么后果可以承担。

所以我国现在立法中关于第三人的保护制度还是极其缺乏的,仍然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三)第三人维权意识不强

目前实务中遇到的第三人,大部分缺乏维权意识,当无缘无故被列为第三人的时候,其只是充满了紧张,担忧,觉得自己被冠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名字,觉得缠上了官司,一味的担心惩罚。从而当开庭时法官说本案与第三人无关时,第三人只顾着高兴,觉得自己并没有承担责任。但是这个时候却忘记了自己无辜受诉而遭受的损失。第三人往往觉得自己没有收到惩罚就已经是万事大吉了,也就不愿意去计较这些损失了,可是真是第三人的不计较,才导致了原告方的权利滥用。因为没有成本,可以随意行驶。

所以笔者觉得我们有必要先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再对相关权利人进行宣传,从而提高第三人的维权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这样才能对那些滥用诉权的人,进行有力的抨击,也会慢慢形成良好的诉讼风气,律师也会自觉的加强学习,把握准确的而法律关系,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不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伤及无辜。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促进上升的闭合环。

三、立法以及各个方面应该如何进行完善

(一)社会法制宣传的完善

第三人保护制度之所以停滞不前或者说大部分时候停留在纸面上,很大部分原因就是因为社会法制宣传不够,因为社会上不懂法律的人是大多数,普通民众了解到多少法律,不是靠群众自己学習了多少。主要是靠社会宣传了多少,大家可以了解到很多关于婚姻类的,刑事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就是因为这方面社会的宣传力度比较大,从而让群众了解较深。

所以,为了完善第三人保护制度,我们的社会资源必须利用起来,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宣传,只有这样才能让第三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被大众所熟知,才能被大家所运用。第三人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

(二)民诉立法的完善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第三人的保护制度主要有: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2.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3.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这些制度还有待完善,并不是每一个制度都完美无瑕。

其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未对第三人无辜受诉的违法责任进行规定,这方面就导致了律师和当事人滥用诉权导致第三人的权利无辜受损,却得不到赔偿,所以希望立法机关对于第三人无辜受诉的违法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确定过错方,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完善之处在于:第三人是在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提出撤销,我觉得应该让第三人主动行使权力,在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时候就让第三人行使类似于上诉的权利,这样可以尽早的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当法律文书都已经生效的时候,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有时候对第三人的损害已经造成,所以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还是有的。如何给第三人制定类似于上诉的权利,还需要我们的学者继续研究。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同样的问题也一样,就是存在滞后性。这个无法避免,这是事后对第三人的一种救济。

(三)律师执业的规范

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规范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但是该规定目前还不够完善,并没有严格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这样导致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会不管第三人的利益,不去尽职研究法律,只会为了以防万一而将无辜的第三人牵扯进来。

所以希望律师行业的规范更加细化、具体,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提出更高的要求。律师也应该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提高道德操守,不能一味的只为方便,而去损害无辜的第三人权益。

(四)维权途径的便利

想要更好的维护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就应该让维权途径变得更加便利。实务中,第三人维权之所以难,主要原因就是维权无门,最开始的时候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就受损了,当后面的几个救济程序启动时,有时候也已经为时已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以在关于维护第三人权益的时候,应该便利第三人维权途径,在一开始当案件牵扯到第三人时,法院就需要尽力去联系第三人,不能让第三人缺席,更应该慎重的判决关于第三人担责的情况。这是在预防阶段,当第三人的权益受损时,那么维权途径就应该便利些,比如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时,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上级法院,都应该积极接纳案件,并安排快速审理,因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会走到执行程序,这边如果还是按照普通案件的速度去办理,那么等第三人拿到判决书时,自己的财产可能已经被执行了。所以希望能在案件审理上快速安排。虽然有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同样也是案件进展缓慢,不利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由于民事诉讼既判力的扩张、诉讼欺诈行为的日益增多,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占据着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位置。为了让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应该从现有的制度层面再向外延制定相关制度,已达到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这样才能从程序上保障着我国司法的公正,让涉案的当事人享有最大限度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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