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论我国网络犯罪控制体系的完善

时间:2024-04-24

卜天石

摘要 网络犯罪是以非法破坏网络信息技术和系统或非法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系统为目的犯罪,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便捷性、专业性、严重危害性等特征。我国网络犯罪控制体系存在刑事司法处罚规定不明确以及行政管理体系的多元化等问题。我国需要形成协调统一的网络综合治理模式,建立网络犯罪智能化控制体系。

关键词 网络 犯罪形态 犯罪控制 刑事处罚 刑事立法

当前互联网广泛普及,互联网空间已成为社会公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网络也逐渐成为新的违法犯罪平台,网络犯罪案件也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而大幅上升,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在网络犯罪尤其是新型网络犯罪急剧上升的局势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网络犯罪控制体系,以实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控制。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与特点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

网络犯罪是指针对或者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是伴随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一种犯罪新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一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以互联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为犯罪对象,非法侵入、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或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第二,将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非法利用互联网实施刑法规定的其它的犯罪。第三,怠于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此,网络犯罪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网络犯罪既包括将计算机系统或互联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将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的其它犯罪行为。

綜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定义为:以互联网络统为侵害对象或以互联网系统为行为手段,非法破坏网络信息技术和系统或者非法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系统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网络犯罪是信息技术时代特有的一种犯罪形态,具有的一系列传统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主要包括犯罪的隐蔽性、便捷性、专业性、严重危害性等。

1.隐蔽性

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在互联网的虚拟空间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往往是虚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通常也没有直接的现实联系。犯罪嫌疑人通过变换其IP地址或利用境外服务器,使得确认犯罪嫌疑人在现实中的身份非常困难。

2.便捷性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也给实施网络犯罪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性。一方面,网络犯罪较少受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随时可以接入互联网络对全世界范围内的被害人(或网络)实施犯罪,犯罪条件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络重复实施大量同类犯罪行为,犯罪成本较为低廉。

3.专业性

网络犯罪的嫌疑人一般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专业技术。网络犯罪必须借助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实施,因此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程度的互联网信息专业技术。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需要行为人具备相当水平的计算机专业知识。

4.严重危害性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发展使得网络在现代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影响着越来越多的人们的生活。网络犯罪由于其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其危害的社会利益的广泛性,因此具有比传统犯罪更为严重的危害性。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网络犯罪不仅可以损害传统犯罪侵犯的客体,还能对传统犯罪不能侵犯的客体造成相应的损害。

二、我国网络犯罪控制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犯罪控制体系现状

犯罪控制是指“由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御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控制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或者可能利用的外部条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各种行政措施”。犯罪控制体系,则指国家为了实现犯罪控制,而对犯罪进行预防、发现、打击和惩罚等各种工作机制共同形成的有机体系。针对网络犯罪,我国目前的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刑事司法处罚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在刑事司法处罚体系方面,我国近年来不断加强针对互联网犯罪的刑事立法。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等。在程序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在刑事立案管辖方面,考虑到网络犯罪的犯罪地的特殊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做出了列举式规定,扩大了该类犯罪的犯罪地的范围,完善了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规定。

在行政管理体系方面,我国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国互联网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多项行政管理条例,对不同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的划分。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为例,其中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与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分别依照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二)我国网络犯罪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网络犯罪在我国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卓有成效的整治,但我国网络犯罪控制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刑事司法处罚体系相关规定不够明确以及行政管理体系的多元化。

在刑事司法处罚体系方面,我国目前的实体法规定和程序法规定均略显粗糙,缺乏立法的精细化和针对性。实体法方面,在我国现行刑法与于2014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未针对网络犯罪做出明确的定义,也未对利用网络工具犯罪的行为做出具体明文规定,这显然与我国所倡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实定化以及明确化所不符。在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方面,也对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考虑不足,设定的刑罚严厉程度不足。在程序法方面,则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以及相关电子证据的鉴定、提取和调查程序缺乏明确规定。

在行政管理体系方面,我国目前呈现管理主体和管理依据多元化局面,缺乏系统化管理规范和统一的管理机构。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的行政管理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各部门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不尽相同。一方面,这种多元化管理模式不利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同部门在分别执行相关行政法规文件的过程中理解不同、执行力度不一。另一方面,这种多元化管理模式也不利于各部门网络控制技术力量的有效整合,难以充分利用现有人力和技术资源,难以形成控制犯罪的合力。

三、我国网络犯罪控制体系的完善

(一)完善刑事法律体系,加大对网络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随着网络犯罪行为自身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仍然不能完全应对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新类型。面对网络犯罪快速发展的严峻现实,应进一步完善治理网络犯罪的刑法体系。

首先,针对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犯罪,要对刑法立法体系从整体上重新设计,明确网络犯罪的概念和范畴。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要在全面厘清网络技术因素对刑法影响的基础上,努力构建适用于网络犯罪的刑法体系,确定刑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途径,推进网络犯罪立法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科学化;要根据不同类型网络犯罪的不同特点,有必要在刑法中设置不同的刑法制裁体系。

其次,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刑罚制裁。相较于网络犯罪的较大危害性,我国现行刑法中对网络犯罪的量刑相对过轻,没有较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不能很好的提高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以网络系统本身作为直接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应适当增加其最高量刑,以实现对互联网络安全的特殊保护。对于借助互联网实施的其他犯罪,尤其是通过网络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普通犯罪,可以将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作为法定的从重或加重的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二)加强行政管理,形成协调统一的网络综合治理模式

网络空间的行政综合治理也是网络犯罪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目前网络行政管理多元化的现状,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出台专门性、系统性网络管理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一行政管理资源,实现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立法层面,要形成以《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相关行政规章协调统一的管理规范体系。在管理机构层面,逐步形成以专门性、常設性网络管理行政机构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统一的综合治理体系。同时,还要积极吸收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形成多方参与治理模式。

(三)运用科技手段,建立网络犯罪智能化控制体系

如前所述,网络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专业性和技术性。针对这一特征,我国应借助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探索建立网络犯罪智能化控制体系。应当结合正在蓬勃发展的区块链、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等技术,切实提高网络犯罪控制能力,实现网络犯罪控制的智能化和专业化。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应牵头相关专业性、技术性企业、科研机构,充分利用他们的智力和技术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网络空间治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防控智能化体系建设如身份识别技术等,切实防范公民个人信息及网络动态信息被用于犯罪。

(四)加强预防网络犯罪宣传

加强预防宣传是控制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首先,通过对网络犯罪实例的宣传,可以帮助社会公众对常见的网络犯罪手段形成较强的鉴别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其次,通过对相关刑法规定的宣传,也可以切实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实现刑法意义上对犯罪的一般预防。

网络犯罪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主,以具有高技术性为基本特点的新型犯罪。我国现行网络犯罪控制体系需要根据当前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调整,才能适应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新特点,以实现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目的。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