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刘进军
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营企业在推动中国经济向前稳定发展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体现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方面。但民营经济也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例如信用融资困难、资金链脆弱、市场竞争力小、不良竞争频发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健康的法治环境、规范的企业模式、良性的公私互动。本文利用大数据技术,在分析涉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产生的原因,针对民营企业当下发展的实际困境提出相应对策,助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大数据 民营企业 涉诉特点
民营企业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素有“五六七八九”的美称,即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2018年11月1日,***主席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肯定了民营企业为中国经济做出的贡献,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
当下,合力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规范化发展已呈现出显著的趋势。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强调提高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2018年11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即保护民企“20"条);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这些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一部两高”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决心。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机关也纷纷相应中央政策,提出许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改善民营企业政策环境与司法环境的举措,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齐发力。
笔者针对近三年南京管辖范围内的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制成图标,探究涉民营企业民上市纠纷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当下合同纠纷数量庞大,其中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
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南京市发生合同纠纷共计77781件,占民事案件的71%左右,其中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54034件,占全市合同纠纷案件的69%左右。这些数据一方面充分说明,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数量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也是市场交易的重要主体。另一方面体现出当下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纠纷多、争议大的困难,这是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与市场环境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等多重因素导致的。
(二)民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半数以上为借款合同纠纷,反映出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恶劣。
从图1可以看出,半数以上的合同纠纷案由均为借款合同纠纷,说明在民营企业纠纷数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众多民营企业陷身融资恶性纠纷,这一困境直接限制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从图2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说明民营企业融资依赖民间借贷,而这一融资途径缺乏监管,法律风险较高。
(三)民营企业诉讼成本高,解决问题依赖人情关系
民营企业诉讼成本高于国企,主要表现在:一旦民营企业负责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企业的日常经营将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面临破产停业;司法机关轻易对民营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不考虑企业经营需要,导致企业资金运转困难;民营企业胜诉比例远低于国企,即使付出大量精力财力仍然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由此,民营企业没有将法律视为维权工具,而视为统治工具,在遇到问题时更愿意寻求人情关系,而不愿意诉诸法律。
(四)民营企业之间相互致害,不正当竞争频发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表现为仿冒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商业诋毁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其自身亦具有相当数量的案例。这一现象反映出民营企业内外部监管不完善以及民营企业之间逐利竞争激烈,无视市场规则,违法经营频发。
(一)民营企业法律意识较薄弱,风险防控能力低下
民营企业家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企业内部也没有建立起良性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致使企业长期处于较大风险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民营企业家对运用法律维权缺乏信心,在出现问题時不愿意诉讼而愿意上访,不愿意靠法律维权而愿意靠关系协调,容易出现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阻碍企业健康成长。第二,许多民营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规范科学的制度体系,包括备案制度、合同制度、保管制度、审批制度、人事制度等,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责任追究不到位。第三,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事项投入不足。有研究表明,尽管很多民营企业聘请了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但企业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并不听取法务人员意见或咨询法律顾问意见,消极对待法律风险事前管理。
(二)民营企业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资信良莠不齐
诚信与责任是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内涵,而当下民营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日益突出,民营企业间资信状况也是良莠不齐,影响民营企业整体形象。信用缺失问题背后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一,许多民营企业家着眼于利益,违背道德价值,诱发大量拖欠款项、弄虚作假、偷税漏税、内幕交易、票据诈骗等经济纠纷。其二,政府信用缺失导致市场环境整体信用危机。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如果频繁打破公众的信赖预期,以权谋私,就会对市场信用秩序产生更大的损害。其三,不正当竞争和监管不力导致诚信企业利润微薄、市场份额不断缩减,最终被市场淘汰。信用缺失在多方面都已成为妨碍中国民营企业成长的突出问题,最致命之处在于信用缺失极大的妨碍了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现实中金融机构往往偏向于信用有保障的国企,而对民营企业则存在各方面的忽视和歧视。
(三)民营企业内控管理不完善,合规经营水平较低
许多民营企业家缺乏内控管理经验,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阶段,甚至阻碍企业规模化、科学化、现代化发展,导致民营企业寿命短、规模小。例如,许多民营企业依旧采取家族式管理方式,尽管在企业发展初期家族式管理方式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也有利于使得企业的决策与实施一以贯之、通畅无阻,推动企业初期快速成长和发展。但是,家族式治理方式往往也意味着模糊的人事制度、责任承担制度、签章制度、内部监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导致企业臃肿不堪、结构混乱。并且,由于家族式治理方式难以释放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难以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便很难形成浓厚、健康的企业文化。
(一)市场准入机制不平等,削弱民企竞争力
尽管民营企业创收达到全国GDP的60%,但其高收入背后是占据全国企业数量90%以上的小规模民企,這充分说明了民企在市场资源分配和业务量创收上所占平均值较小,在绝大多数行业中,民企的竞争力与大规模国企仍有较大差距。这一现象的产生是由于在市场竞争中存在许多倾斜性法律政策,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资金支持、监督管理、税费政策、行政垄断等方面,无形中削弱了民企的竞争力。比如,在建筑工程领域存在土地使用政策不平等、招投标方式不透明、权力寻租设租频发、审批程序繁复歧视等现象,导致民营企业竞争成本畸高,核心竞争力下降。有的民营企业家为了承接项目,甚至被迫采取一些非法方式,以弥补自身竞争力不足。而除了建筑施工领域,土地、矿产、资源、能源、金融、保险、交通、通信等领域,也存在着长期垄断和限制民营资本进入的现象。
(二)信贷融资政策不均衡,民企资金链脆弱
“融资难融资贵”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普遍性困难,这一困难的的产生有内外部多方面的原因。于外:信贷融资政策不均衡,民营企业在银行贷款的信用额度远不如国有企业,即使融资成功,其付出的成本也远远高于国有企业,往往需要付出高息和多重担保的代价。且司法机关面对民营企业开拓的新融资方式采取“以刑代民”的态度,将民营企业正常的金融借款纠纷定义为金融犯罪,扩大化使用金融领域罪名,不能坚持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打击民企创新融资方法积极性。于内:民营企业法律意识较薄弱,诚信体系不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设置了严苛的贷款标准,证券市场对民营企业设置了高标准的进入门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均遭到阻碍的民企不得不通过民间融资途径获取资金,但这一行为又给民企带来了更大的法律风险,使其资金链承受更大压力。
(三)改革中的支持力度小,民企转型负担重
进入新时代,我国多行业多方面均强调全面推进改革工作,加大改革力度。而这些改革工作,一方面促进了民营企业适应新环境,加快了企业转型;另一方面也对民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大增加了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比较典型的有税收制度改革、环保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产业机构调整改革等,由此企业将面临日益增高的税费负担、环保成本、用工成本、产能交易费用。并且有的地方政府在实施改革政策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合法不合理行为,比如优惠政策存在倾斜,大力支持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却对民营企业的困境视若无睹;不考虑民营企业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发布硬性指标,强制其转型升级或关停;实施改革优惠政策时不能公平对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使得许多民营企业并未实际享受到优惠福利;执法尺度存在明显差异,对国有企业放宽要求和处罚,而对民营企业加大要求和处罚。上述问题直接导致民营企业经营负担过大,很难适应改革进程,加大被淘汰的可能性。
(一)加强内控管理,打造现代化民营企业
良好的内控管理有利于企业形成规范、科学、高效的经营模式,从而达到将典型风险点由事后处理转为事前防范、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效果。于企业自身而言,民营企业家应当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主动学习现代化经营知识,摒弃传统家族式治理思维,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于政府而言,应当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家及企业法务人员接受法律风险防控知识培训,加强法治宣传,提高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于司法机关而言,应当加大对不正当竞争和官商勾结等违法行为的惩罚,肃清市场环境,迫使民营企业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于行业协会而言,应当积极推动行业内部诚信体系构建,以诚信经营助力自由竞争,以互扶互救取代恶性打压。上述四者良性互动、有效沟通,可就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中的类型化法律风险点进行整合分析,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操作指南,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内控管理机制,共同打造现代化民营企业。
(二)重视政策导向,营造平等开放市场环境
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应当有效利用政策引导,营造平等开放的市场环境,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发展一批高质量、高水平、高潜力的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的市场环境应当包含以下四点:第一,以政府和行业协会为主体,制定规章制度体系,构建平等、自愿、诚信、公开的市场秩序,营造合规经营的良好风气;第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隐性限制,以自由竞争取代行业垄断,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第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制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待遇福利政策,例如财政支持、技术支持、信息支持等;第四,减少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干预,做服务型政府、诚信型政府,对市场能够自主调节的事项不再设置许可审批,对政企合同不得轻易毁约违约,对转型民企不得罔顾客观事实和自身条件一味要求改革。
(三)发挥政府作用,拓宽民企融资途径
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开源节流,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对民营企业融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具体而言,政府应当明确行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杜绝权力寻租和不合理收费,坚持依法收税,严格执行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减轻民营企业负担。面对民营企业金融创新,要充分考虑民企融资时的社会环境、融资政策、融资主观目的及资金用途等因素,审慎定性融资行为性质,不轻易将经济纠纷看做刑事案件处理。同时,加强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管理和对典型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督,帮助民营企业家选择优质借贷机构,从而规避违法借贷风险、控制借贷成本,防止企业被恶性债务纠缠。亦可尝试与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依法纳税情况、产品质量监测情况、合规经营情况、诉讼结果执行情况等作为指标,指导金融服务机构放宽对优质民营企业的贷款条件。
(四)改善司法环境,推动民企司法保护和服务
近年来,“一部两高”多次出台文件和指导案例,强调改善民营企业司法环境,推动民企司法保护和公共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在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总结实务经验和广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司法机关在涉民企诉讼中应当注重“三个审慎”,即“审慎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审慎发布涉案企业新闻信息”。如此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得降低对企业合法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促进企业自救,为化解纠纷提供物质条件,也可以减少企业的一线劳动者、上下游合作方、其他投资主体的利益损失。同时,建议司法机关与相关社会单位积极展开合作,共同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例如组织律师、公证、会计、商会等机构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建立民营企业矛盾调解工作机制、推进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规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五)完善产权制度,加强民企及企业家产权保护
产权保护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基石。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不得非法剥夺、侵占、毁损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财产。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要求政府机关真正重视民营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家的创造劳动,不以历史客观原因追究企业家责任,吞没企业财产,也要求司法机关在遇到涉民企重大财产案件时,严格区分企业合法所得与违法所得、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与家人财产,杜绝条件模糊、标准不一的行为。同时,也要完善涉民营企业产权监督纠错与责任承担制度,对因产权不平等而错判误判的案件及时纠正,对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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