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史强
摘要 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以“面向东盟”向服务‘一带一路”延展,尤其是对跨多国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试点;在规格上应从以本科教育为主向研究生层次转变,提高培养东盟法律人才的整体水平;在方法上改变传统“走出去”模式,通过“引进来”战略吸引更多国际东盟法律人才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
关键词 人才培养 东盟法律 一带一路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自2010年正式全面启动以来,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年贸易额正逐年递增,民间贸易与往来也日益频繁。以泰国为例,中国连续多年成为泰国最大贸易伙伴、最大旅游客源国、最大留学生来源国,仅2018年双方人员往来已超过1000万人次。。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是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根本目的;而公平竞争是其发展的基本手段。如何营造公平、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法制建设起到关键性作用。所谓“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培养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在一定的教育理念指导和一定的培养制度保障下设计的,由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系统性、目的性、中介性、开放性、多样性与可仿效性等特征的有關人才培养过程的理论模型与操作样式。本文拟以中泰法律人才培养为视阀,从目标、规格与方法三个要素层面进行阐述。
目标是否长远决定了未来发展的格局。在自贸区建设之初,在对法律人才方面设定的目标为培养面向东盟的法律专业人才,不仅合理、恰当,而且更符合现实的市场人才需求。但当自贸区发展到一定阶段,人力资源市场也悄然发生变化,因此,不能固守原有目标,并从大局出发,对培养目标有所创新。
(一)夯实“服务东盟”之基础
1.继续提高法律小语种教育。法律语言是复杂且极其专业的,只有掌握该民族语言,才能深刻领会该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泰国法律为例,尽管它大量借鉴了外国法,但在制度中仍保留了一些传统的东西,比如,在刑法典中规定的“嫁给强奸犯”规范等。。当然,由于泰语言与我国云南的傣语、广西的壮语在发音中有很多相似性,这些地方高校在培养泰国法律人才时也具有一定优势,如何进一步扩大该专门法律人才培养的地域优势,仍是目前地方高校法学学科发展的重点之一等。
2.扩大东盟法律实践基地建设。目前,一些高校法学院先后成立了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比如,西南政法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等。这为从事东盟法律研究的科研人员搭建了很好的平台;同时,国内各高校法学院一直以来也都非常重视学生实践基地的建设,然而,却鲜见将法律实践基地扩大的境外。因此,在对东盟法律人才进行培养时,必须重视实践基地建设,除注重与东盟国家著名法学院加强联系外,还应主动与东盟国家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加强合作。
(二)拓展“一带一路之方向
1.提高法律英语教学水平。目前,我国法律人才总体上专业英语水平不高,尤其是法律英语听说能力,这些不足对未来投身于“一带一路”建设非常不利。事实上,一些东盟国家的法律英语教育普遍高于我国,甚至一些国家将英语作为“第二母语”,消除国际人才培养的语言障碍。以泰国国立法政大学为例,法学院在培养本国法律人才时,除用本国泰语进行授课外,法学英文项目几乎与泰语项目比重持平,尤其是在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培养方面,商法(国际项目)的全英文授课大大提高了法学院学生的整体法律英语水平。
2.试点跨多国法律人才培养。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逐步推进,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必将越来越大。比如,在自贸区内进行一些多方商务谈判中,不仅需要通晓某一国法律的人才,还需要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较为熟识。尽管这种需求可以通过团队整合进行弥补,但尝试对优秀人才进行跨多国法律专业培养,不仅可以减缩人力成本,也可减少未来在解决现实性法律难题时的交流障碍等。
规格是否妥当决定着未来发展的优劣。自贸区建设之初,一些地方高校法学院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纷纷将培养东盟法律人才作为模块之一,甚至将东盟法律作为特色培养方向。但历经近十年,一批批法律人才的东盟法务专长并不明显,因此,必须调整培养规格,才能促进未来的发展。
(一)扩大培养规模上注重教育质量
1.东盟法学本科教育摆脱泛化。目前,我国一些地方高校在法学本科(东盟法律方向)教育中,课程设置特色性严重不足。当然,这也与受法学本科教育培养总学时所限有关,使得培养计划灵活性不大,法学本科生除接受公共课程、核心课程,法学基础课程外,能利用的学时并不多,因此,一些高校不得不将东盟法律课程安排在选修模块之中。另一方面,在具体授课时,由于受教材、课时等一些条件限制,往往也仅是对东盟国家法律做一简单化介绍,学生总体受益不大,而且也大大降低了学生对东盟法律的学习积极性等。
2.更加注重学生法学实践能力。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一旦忽略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整体培养成果可谓是失败的。一些地方高校在对东盟法律人才进行培养时,比较偏重理论教学,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往往仅寄希望于毕业前的校外实习等。而事实上,即便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阶段,很多学生却很少接触一些东盟法律问题的实案,基本无法做到在教学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等。
(二)适度发展东盟法学研究生教育
受法学学科设置方向、专业基础等限制,基本上对东盟法律人才培养集中在本科阶段是不适宜的。再加之,学生在专业方向选择上较为被动,也不利于受教育群体学习的积极性等。因此,培养东盟法律人才应当适度调整到研究生层次,不仅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的语言优势、个人发展定位做出理性选择,大大激烈学生学习东盟法律的积极性;而且由于在本科阶段已经奠定了法学专业知识背景,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将有利于学生对东盟法律知识进行系统化学习。笔者认为,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应突出学生对某一东盟具体部门法或某一或两个东盟国家法律体系的学习;而博士研究生阶段,应突出学生对某一具体东盟法律问题的跨学科或跨国家的比较性研究与学习等。例如,在一些具有东盟小语种优势的地方高校法学院,在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可设置泰国法律方向、越南法律方向等;或者以学科为分类依据,设置东盟商法、东盟刑法、东盟诉讼法等方向。而在博士研究生培养方面,可采用跨学科或跨专业联合培养模式,突出研究成果的针对性与全面性等。只有打通法学人才培养的整体模式,发挥研究生阶段培养的灵活性,才能真正培养出高素质的东盟法律人才等。
方法是否合理决定着未来发展的绩效,人才培养亦如此。方法不仅应正确而且应合理;否则,一旦培养方法错误,不仅造成人才资源浪费,而且根本无法解决市场对人才的真正需求;而一旦培养方法偏失,即便能够达成最终培养目的,但却不是最佳或最经济的手段,无法实现教育资源合理利用的最大化等。总体来说,目前一些地方高校在对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方法上是正确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现实需求发展变化之反应相对滞后等。
(一)传统“走出去”之弊端
近些年,我国留学东盟國家数量递增,除学习一些东盟国家语言外,人文学科主要集中在管理类与教育类,法学并不是多数留学东盟国家的学生兴趣之所在。一方面,几乎所有东盟国家均借鉴了西方先进国家的教育模式,法学专业仍属于精英化教育,入门相对困难,教育成本较高且人才竞争性较大;另一方面,国内普遍存在对东盟国家法律尚不够发达之偏见。以泰国留学为例,笔者走访过泰国玛希隆大学、泰国法政大学、泰国兰实大学、暹罗大学、格乐大学等高校,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比例相对较小。而事实上,泰国整体法学教学与研究水平并不低,以法政大学法学院为例,几乎所有学者都有长期在英、美、德、日等国家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之经历,而且许多年轻学者均具有海外博士与国内博士双学位。泰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但由于受殖民文化影响,又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系特征,立法技术与水平相对较高等。因此,整体上讲,我国对东盟法律人才培养侧重“走出去”战略收益不大。其一,培养成本相对较高。尽管从海外留学成本分析,选择东盟国家留学相对低廉,但学生仍需要时间对留学国家进行适应。其二,对人才吸引相对有限。目前,在东盟国家留学的学生素质整体上仍不及欧美国家留学生,尤其除新加坡外,国内学生选择去其它东盟国家学习法律的兴趣不高。其三,培养层次相对单一。即便在少数学习东盟国家法律的学生中,也几乎以本科生为主。目前,在泰国学习法律的研究生仍屈指可数。其四,法律人才流失严重。即便少部分本科生在泰国学习法律,因与国内法学教育存在较大差异,毕业后也很难在国内融入法律实务工作,而在国外又存在执业限制,不得不转行从事其他行业,导致大量东盟法律人才不断流失。
(二)教育“引进来”之优势
我国地方高校开设法学专业数量众多,而且具有一定的生源优势,则完全可以创新既有观念,在培养东盟法律人才方面化“被动”为“主动”,从对东盟国家法学院教育培养的高度依赖走向自主“内蓄人才”。一方面,可以大量引进东盟国家优秀师资力量,对国内东盟法律人才进行“面对面”培养,不断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法律研究合作等;另一方面,鼓励东盟国家学生来中国学习法律,尤其是吸引优秀的海外学生将来在中国从事东盟法律实务工作等。这种“引进来”的方式转变至少存在以下优势:其一,可以有效整合国内地方高校法学院的教育资源。不仅可使培养教育更具有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造成教育资源浪费,而且也能突出地方院校法学院在培养东盟法律人才上的专业特色。其二,加深东盟国家对中国法律的了解。通过“引进来”战略,扩大东盟国家法律人才向中国的涌动,进一步加深东盟国家对中国法律的认识与了解。其三,减少未来东盟国家的法律冲突。任何法律冲突都源于彼此认知的失衡,唯有使中国法律与东盟国家法律走向更密切,才能在未来自贸区发展中减少法律冲突,化解误解。其四,有效地提高东盟法律人才的培养数量与质量。发挥中国地缘优势以及强大的教育资源优势,拓展法学专业的海外生源市场,将一些优秀人才吸引到中国来,为未来“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坚定的法律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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