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风险社会理论反映了工业化社会的潜在危机,是分析当代雾霾现象的重要理论之一。它包括了制度风险与文化风险两个维度。在制度维度,雾霾反映了锦标赛体制、运动式治理机制、责任分散效应与主体权力不对等的固有缺陷;在文化层面,雾霾则暴露了专家与科学理性的“去魅化”、群体的认同分裂。而处理这种风险需要社会各界从制度与文化两个方面进行协作。
关键词 风险社会 雾霾现象 工业化
作者简介:郑扬,上海师范大学2016级社会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308
雾霾是近几年冬天的热门话题,从电视新闻到生活常态,它无处不在,不仅危害民众身体健康,还引发了舆论的极度发酵,严重影响到了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不仅是一个气象学的概念,还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它是工业文明的现实体现,涉及到科层体系与民众、个体经验与客观知识、科学理性与常识理性、工业文化与风险文化等几对重大矛盾,以跨越阶级的普遍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与社会认知的差异性等特点成为转型社会最为显著的环境特征。
而风险社会理论在西方属于一个比较成熟的社会学流派,吉登斯、贝克、拉什等人都对此做过系统性论述,这为我国学者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参考。但纵观我国现有对于雾霾现象的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多以自然科学为主,着重于雾霾成因与成分的探析;二是侧重于雾霾的社会性方面,多围绕雾霾的防范治理做文章,针对雾霾现象的剖析与反思则比较缺乏,人文关怀意识较弱。因此,聚焦雾霾现象,寻找风险社会理论与现实的对话,便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社会话题。
基于以上现实与理论的价值,本文将以雾霾事件为研究对象,在系统梳理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探讨雾霾现象背后的制度成因与文化成因,提出雾霾现象的治理途径,以期实现西方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再运用。
一、风险社会理论介绍
风险社会研究在西方属于一个比较成熟的流派。吉登斯、贝克、卢曼、拉什等人都有过系统的论述,他们之间的理论观点有所不同,形成了各自的风险社会理论。
贝克是风险社会的概念提出者。其理论的基本的立足点是他不把风险视为一种失败的结果,而是把它视为工业社会成功的产物。工业的标准模式产生了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风险,这种风险摧毁了工业文明的基础,预示了自反性现代化的来临,风险分配逻辑、个体化趋势与反思性现代化是其分析风险社会理论的三个重要维度。风险分配的逻辑不同于建立在阶级之上的财富分配逻辑,而是一种跨越阶层的分配,风险不仅冲击受害者,也同样冲击受益方以及其他不相关的人。个体化则对应于风险承担形式,包含解放、安全感的丧失和重新整合三个要素。它不是指一种利己主义的状态,而是指个人从传统的支持网络和社会义务中解脱出来,从阶级和家庭中脱离出来,成为自我生涯的规划者。反思性现代化则是指科学的去神秘化与去垄断化,科学自身也成为了批判对象。
吉登斯则把风险牢牢地置于现代性理论之上。制度性的风险源自于现代世界与前现代世界的断裂。现代性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把我们抛离了所有类型的社会秩序的轨道,从而形成了其生活形态。 时空分离、社会关系的抽离化与知识的反思性运用构成了断裂的三大动力机制,与之相关的,便是现代性所带来的去传统化与自然的终结。在这一过程中,抽象系统嵌入到日常生活中代替如格尔茨所言的本土性知识,成为了思想和行为的中介。于是一个明显的趋势是人化的自然代替了社会化的自然,环境不再外在于社会,而是社会的一部分。与之相应,人类遇到的风险也不再是可控制的自然风险,而是人为的不可控的风险,诸如经济增长的崩溃、极权主义的增长、核冲突和生态破坏等等。这些风险营造了一个不同于以往的风险环境,人每时每刻都置身于风险与风险评估中,不能幸免。虽然吉登斯与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有相似之处,但无论是自反性现代化的概念上、还是内容与维度上,两人都存在较大差异。
相比于贝克、吉登斯的观点,拉什更偏向审美主义的文化视角。审美主义的自反性现代化基于阐释学,它侧重于日常生活场域的文化投射、惯习等。拉什认为风险是一种心理认知的结果,处于不同群体的成员因为其所处的文化分类即文化背景不同,故对风险的解释话语也不同。 因此风险是一种文化现象,无论事实上的风险存在与否,人类所能感知的风险都是基于自身文化体验之上的。在这里,专家系统失去了效力,价值理性重新得到了重视,人们只能通过亲身感觉来暴露风险。
这些学者的解释主要依据结构主义与建构主义的逻辑理数。在实际问题中,我们也将遵循这两种不同的分析路径。
二、制度风险:雾霾的必然性
(一)锦标赛体制
雾霾现象植根于政治锦标赛体制之中。与欧美联邦制国家向下负责的官僚体制不同,中国的官僚体系是向上负责的,即官员的升迁、任免、赏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上级部门所组织的绩效考评。在这个组织模式中,上级部门构成了裁判员,而下级政府构成了运动员,而运动员必须利用其所有能够控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完成竞赛。锦标赛体制一方面适应了赶超型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却让官员升迁与增长指标紧密结合。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在升迁驱动下,更加关注经济发展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逐渐与工业部门形成利益同谋,忽视了民众的生活質量与幸福感。地方的气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甚至司法系统在财政、人事等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也难以对雾霾现象做出独立反应,在实践中逐渐与经济商业部门形成共谋。2011年的PM2.5事件是一个放大镜,清晰地展现出了部分地方行政系统在面对空气污染时的迟缓与不作为。出于稳定与政绩的考量,很多地方的管理部门并没有及时对汹涌的民意作出回应,拒绝公开本地区的空气信息,也没有对污染企业做出处罚,第一反应是不断观望上一级的最新动态,避免出错。这种情况一直到国务院作出明确批示并将空气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标准后才有所改变。
其次,在宣传和治理雾霾的过程中,运动型治理机制的特点体现得尤为明显。面对国家的治理规模和多样性,官僚体制基础上的常规型治理机制难以胜任,时常力不从心,表现出组织失控和失败;而运动型治理机制正是针对常规型治理机制失败而产生的(暂时)替代机制或纠正机制。 雾霾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不同,背后有经济要素的驱动,因此在缺乏足够监督的情况下常规治理模式很容易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上级部门便倾向于采用运动式执法来打破常规治理机制的利益束缚与行政惰性,注入政治“兴奋剂”,给地方纠偏。环保部开展的空气质量专项督察便是运动型治理机制的体现,它绕开了常规的管理层级与条块分割,通过人为强化环境考核压力的方式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落实雾霾防治责任,从而确保完成大气治理目标。但问题也如上文所说,当运动式治理成为一种路径依赖时,也就意味着常规体制的约束力正在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
(二)责任分散与权力不对等
雾霾的持续与责任分散效应有关。在处理传统环境问题时,我们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是雾霾的成因远比传统环境问题要复杂,以至于凭借现有的认知无法确定哪一个主体该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了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各种主体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的盲区互相推诿扯皮,最终造成一个疏于管理的现状。从源头到排放的一整套流程中,无论是政府管理部门还是工业企业,都无法及时做出有效回应,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亟待解决。
雾霾的持续也源于官方与民众的权力不对等。权力不对等主要体现为知识与信息的差别。在现代社会,追求“客观化”生成的知识越来越脱离普通人的生活体验,相反,它们转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有知识。 雾霾现象同样如此,地方的利益同盟利用自身的技术与信息优势形成了不同于民众的雾霾话语体系。这种话语体系因为权力而产生,在实践中又不断强化着自身权力,在这个封闭系统里循环往复。凭借这个占据主导的话语体系,官方与专家系统获得了界定雾霾、宣布雾霾的权力,而民众则在雾霾博弈的过程中鲜有发声。
三、文化风险:雾霾的或然性
(一)专家与科学理性的“去魅化”
“去魅化”源自于韦伯,指的是权威去神秘化或神圣化的现象。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变迁的加剧,个体经验难以指导个人在复杂的社会中行动,由外界所提供的普遍性知识才成为指导个体行为的决定性力量。作为普遍性知识的提供者,专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科学理性与常识理性的割裂却使得专家系统在雾霾现象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
一个重要原因是专家系统与普通民众针对雾霾治理结果存在态度不一致的情况。社科院发布的2016年《公共服务蓝皮书》显示,35%的样本受访人对于雾霾治理“不满意”或者“严重不满意”,高于选择“满意”与“非常满意”的比例。这与专家所称的雾霾现象正在好转的论调存在一定偏差。在相关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化的作用下,这种心理偏差削弱了民众对专家的信任,其独立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专家系统辟谣的行为并不能真正回应民众的关切。在雾霾现象中,科学理性与常识理性的分割显得尤为明显。科学理性基于概率计算与严格的因果模型,它所对应的是各种超越普通人知识范围的专业技术壁垒,而常识理性则基于公众的日常生活体验。专家们对待雾霾严谨的态度的确符合科学研究的要求,无可指摘。然而对于处于信息劣势的民众来说,即便雾霾与肺癌的关系无法得到证明,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潜在威胁却无法消除,否则无法解释患上呼吸道疾病的人为何在逐渐增加。这里隐含了一个悖论:科学的精确性的要求并不能消除民众的疑虑,相反暗暗地允许了风险的进一步扩散,使得它以合法化的副作用形式继续存在。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雾霾暴露了一个双重矛盾叠加的过程,一方面个体对于外界的知识依赖在增加,另一方面专家与科学理性却不能及时解决个体的现实问题。这使得个体对于自身角色定位愈发困惑,一个潜在的自我认同危机正在逐漸显现。
(二)群体的认同分裂
对风险的认知不仅是一个普遍的过程,也是一个差异建构的
过程。在建构主义的基本立场上,除了关注建构的结果,还要关注建构的过程以及建构的主体。雾霾本身不会直接激化社会矛盾,而文化与心理因素往往充当了重要媒介。价值观、亚文化、符号认同、在制度转型中的受益感或剥夺感等都会影响个体对风险分配的结果感知。
在这种解释框架下,民众基于同种风险难以做出同样的判断,因为每个团体的利益诉求都有所不同,而不同的利益诉求则推动形成了跨空间、跨身份的“风险社区”。在这个“风险社区”之中,拥有相同风险偏好的个体汇聚在一起,形成虚拟层面的心理共同体;而在不同的风险社区之间,风险的核心问题则被归结为责任归咎问题。简而言之,在解释与转移社会风险的过程中,整个社会蕴含着着一种成为“替罪羊社会”的倾向,每一个主体都是潜在的责任开脱者,群体利益抗衡社会整体利益,以至于横向的社会共识难以达成。
四、风险社会理论对于雾霾治理的启示
综合以上观点,在雾霾治理上,也需要依照“制度——文化”的框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的基础上,以下几点探讨将有助于厘清雾霾防治的思路。
一是在全社会培育正确的雾霾意识观,在充分“赋权”的基础上开展广泛的自反与自省,重视生态伦理在社会中的价值与作用。赋权的关键在于保障民众对于雾霾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这一方面有赖于环境政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公开性;另一方面有赖于公众树立积极的环境素养,积极介入到雾霾防治的过程中,实现一个外行者的“再技能化”,充分提高自身的环境意识。
二是建立多元主体在内的雾霾决策与治理机制。要推动改变封闭的行政决策系统,将草根群众纳入到决策咨询议程中来,同时积极利用私营部门与社会团体的技术和力量,实现政府、专家、企业与个人之间实现信息与经验共享,重塑社会认同。
三是优化行政系统的“向上负责制”传统,做实向下负责的理念,制衡地方的利益同盟;同时要减少运动式环境治理频率,探索常规化、法治化、标准化的环境治理方式。在纵向层面,要改革地方官员考核制度以及方式,一方面减少经济指标的权重,将民众的政府信任感与环境满意度纳入政府效能评价体系中。在横向层面,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明确不同主体间防霾的责任与义务,推动完善地方气象部门、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健全司法介入环境纠纷的方式途径,完善各部门的事前预防与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
注释:
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7.
李先悦,陈学明.贝克、吉登斯自反性现代化理论之比较研究及其理论审视.云南社会科学.2015(5):29-33.
陈盛兰.风险文化:拉什美学维度自反性现代化的后果.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3(6):50-56.
周雪光.运动型治理机制: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再思考.开放时代.2012(9):105-125.
陈涛.中国的环境抗争:一项文献研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6(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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