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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要求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永恒主题,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的生命与核心所在。“同案同判”既是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宪法的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背离司法公正要求的“同案异判”现象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严格司法”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明确了新时代中国司法公正的内涵包含效果、目标、手段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新时代司法公正的效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司法公正的目标是“实现同案同判”,最后,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则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刑事检察工作为了应对这一全新的时代要求,需要从新技术的使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格司法行为等方面做出及时的应对。

关键词 司法公正 刑事检察 同案同判

作者简介:缪成,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315

一、傳统司法公正的二元体系概念

司法是指主权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宪法或者法律赋予的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权威性、中立性、终局性等特点,同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公正则是一个社会学名词,包括公平和正义,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根本价值理念,《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司法公正是公正价值在司法领域的特殊表现,和其他公正价值不同的是,司法公正是一个二元体系,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即实体结果正确,程序过程合法,社会效果良好。其中,实体公正是整个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程序公正通常是通过严格执行法律设计的步骤与方式来实现,一般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在法治国家的发展初期,一般倾向将实体公正作为司法公正的唯一判断标准,而到了成熟的法治国家阶段,公民一般倾向将程序公正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判处死刑,尽管他曾经可以逃亡,但苏格拉底仍选择死刑,因为他认为逃亡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程序正义。 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二元关系上来看,两者互为补充,相互影响,实体公正可以让公众心生信仰,从而自觉尊重司法程序,程序公正可以让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流程,还可以通过具体案例对发挥社会正面影响,人们因为对程序正义的信任从而相信实体正义与司法判决的内容,进而,法律和判决就能获得公众的普遍服从。

二、新时代中国司法公正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司法,在我国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上述司法机关对于各类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与诉讼当事人密切相关,司法的结果会对社会上的关注的人们产生影响,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引导整个社会的风向。同时,司法结果本身也受到社会的影响,接受民情民意的检验,“如果司法判决与公民的深刻经验相抵触,这样的判决不可能长久。” ,特别是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自媒体时代,在“人人都是媒体”的舆论监督下,司法工作的结果在每个节点都被社会民众审视。一方面,对司法机关而言,司法的公正程度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与否也直接影响着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古罗马《塔西佗历史》中评价罗马皇帝迦尔巴时所说:“一旦皇帝成了人们憎恨的对象,他做的好事和坏事就同样会引起人们对他的厌恶。” 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对人们相信法律和服从法律具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司法不能做到这一点,则容易陷入“塔西佗陷阱”。从当前民众对司法不满的原因来看,“同案不同判”已经成为危害法治统一,损害法律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最直观现象,即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甚至同一个司法机关,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即“同案不同判”。比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经搜索,同样性质的租赁车辆后转卖车辆的犯罪行为,有的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有的以诈骗罪定罪;单位行贿犯罪在同一幅度犯罪数额中,有的判处免处,有的判处缓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尤为明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司法领域则是“法律适用人人平等”,而司法实务中现存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无疑与这一原则相背离,与民众的期望值相背离,与司法公正相背离。

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指出“同案同判”的哲理——正义的核心是平等,“法律被认为不分轩轾的运用到一切情况,一切人物,不论贫富,无分贵贱,法律能够这样毫无差别的适用,才可以称作正义的实践。”“这一形式原则的真正意义是相同的东西应受相同的对待,因此根据分类率属同一范畴的人,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就应该是相同的处遇。”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决定》为我国进一步建设法治国家设立了新起点、新目标。在该决定中,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任务,其中,公正司法与提高司法公信力位列其中。《决定》第四条指出:“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从《决定》的上述内容清晰可见,新时代中国司法公正概念的内涵包含效果、目标、手段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新时代司法公正的要求的效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其次,司法公正的目标是“实现同案同判”,最后,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则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三、新时代司法公正对刑事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前者是“同案同判”目标的宪法依据,后者是刑法贯彻宪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同案同判”目标最直接的法理基础。新时代的司法公正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手段,以“同案同判”为目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第一,“同案同判”的内涵要求以法律适用的统一的手段,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立法层面的问题本文暂不讨论,既有的司法解释往往因为时效性差,前后矛盾,数量众多难以收集齐全等原因遭到诟病,而刑事案件指导案例的强制规范制度在我国尚未完整建立起来,基层刑事检察部门长期以来苦于规范不明,解释不清,无例可循。在德国,德国政府建立了法律信息的大数据库,将判决书上传到数据库予以收集整理,这个数据库的建立为全德国的法官统一规范适用法律提供了平台。我国的法律大数据库始建于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由各级法院上传生效裁判文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文书数据库的中国模式。

截至2019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6311余万篇,访问量超过220亿次,文书数量每日新增5万余篇,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的法律文书数据库。但是,一方面由于判决书缺少说理性内容的公布,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数据清洗和算法统计技术,文书数据分析、使用的效率并不明显,基层刑事检察部门人员使用裁判文书网的模式依然停留在“搜索—查询—对照”的数据比对阶段,由于缺乏案件实质内容和判决理由的深度搜索,可借鉴的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并不丰富,简单来说就是只有“案例”,没有“指导”,这一点直接制约了“同案同判”的判例基础。同样,浩如瀚海的司法解释,分散在各部门法中,各解释之间因为制订主体,出台时间,政策变更,法律修改等导致大量的冲突内容,导致基层刑事检察部门人员既无可能收集齐全,也无法去判断解释中具体条款的合法性。笔者认为,只有继续加大法律文书的公开力度和数量,特别是不同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的同步公开和交叉查询检索,当司法机关的所有法律文书之间形成了法理上的支持和数据上的关联,法律条款的预见性才可以真正得以体现。

第二, “同案同判”的内涵要求在刑事检察制度层面促进新制度或者新技术的使用。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一些传统的维持法律统一适用标准的制度不再有效,如领导审批、案件请示、部门案件讨论、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上述这些制度因违背司法责任制精神而被取消或者弱化,检察机关亟待在刑事检察实践中采取诸如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器标注审查,专业化办案团队等一系列新的制度或技术来统一法律适用。

第三, “同案同判”的内涵要求检察机关组织架构上采取与地方行政权剥离的模式。如现在正在探索设立的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不受地域管辖限制的专业法院、专业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浙江省设立互联网法院,这些都是有益的尝试,促进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检察机关需要在此轮司法改革的契机下,结合地方实际和发展需要,谋划设立适应新形势需求的专业化检察院。

第四, “同案同判”的内涵要求刑事检察工作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公开和透明是保证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只有程序公开和透明化程度加强,才能使程序受到监督。在“互联网+”的社会大背景下,法院系统正开展审判网络直播的推广和文书公开,在一些试点地区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的网络直播的案件数量达到了全部案件的85%。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部门近年来也对不起诉、不批准逮捕等程序进行了公开听证、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程序,发表意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程序只有做到公开、透明,才能有效排除案外因素干扰,让刑事检察官心无旁骛的聚焦于案件本身,以专业水准、职业道德为依托对案件终身负责。

第五,“同案同判”的内涵要求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刑事检察活动的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这是在中央层面的党的文件首次提到“司法行为”的概念,体现了司法行为这一微观概念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中的重要地位和核心环节。规范司法行为首先要求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并把制度建设作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抓手,把自由裁量的司法行为和办案程序严格化、阳光化,其次是在日常工作中用常态性的案件质量评查对刑事检察活动进行微观监督,通过流程跟踪、节点监控、期限预警、文书智能纠错等内部监督机制使得监督逐渐趋于网络化、常态化、数据化,提高监管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水平,真正实现司法规范化。

注释:

[古希腊]柏拉图著.吴飞译.苏格拉底的申辩(修订版).华夏出版社.2017年版.

[美]艾伦.德肖维茨著.黄熤文译.你的权利从哪里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古罗马]塔西陀著.王以铸,崔妙因译.塔西陀历史.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刘树德.刑事司法语境下的同案同判.中国法学.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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