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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遗”资源在文化产业中的利用

时间:2024-05-20

刘建伟(通辽市群众艺术馆通辽028000)

论“非遗”资源在文化产业中的利用

刘建伟
(通辽市群众艺术馆通辽028000)

发展文化产业必须要有资本。但我们一提资本,往往就是想到资金的投入,当然,经济资本是发展任何一个产业的基础。但文化产业的发展有一个极大特殊性,那就是它对文化资本的依赖度要高于其他产业,所以说文化资源是一种潜在的文化资本。文化产品的消费同样是一种差异性消费,没有独特性,没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独特的符号价值,文化产品就缺乏竞争力。不能进入交换领域,文化资源就不能转化为文化资本。所以,发展文化产业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在文化差异中提取可用的文化资本。

在当前文化全球化、文化同质化大行其道的语境下,我们更加应该重视文化产品的差异性,而非同一性。差异性之于文化产品可以说能够点石成金,尤其是当我们的文化处于弱势地位时,这种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本就更加重要了。那么,对于我们来说,最能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源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创性,这就决定了其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及其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乃至消失,但正是这种濒危的现实更加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稀缺性。而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使其具有了经济价值的增值性,成为最能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源,并具备了进入文化产业,成为文化资本的潜质。同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不能仅仅停留在被动的保护层面,应当与利用、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从而发展文化产业,这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文化产业的法律保障。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文化产业,有两个成功的案例。

一个是河南的少林武术产业。1982年电影《少林寺》热播后,少林寺及所在的登封市的游客人数从之前每年5万人左右迅速蹿升至70多万人,1984年达到历史最高峰260万人。据登封市旅游局提供的数据,2004年少林寺接待游客110万人。一个游客在登封消费200元,一年就留给登封2.2亿元。少林寺周围的武校有5万学生,一人一年消费1万元,就是5个亿。因此,说少林寺带起了一个武术产业,并不过分。所以说少林寺没有自己的文化,没有自己的传承,不会有今天。1997年,少林寺注册了河南少林寺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该公司正式开始申报少林功夫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1月18日,由少林寺授权,台湾一家公司开发的大型网络游戏《少林传奇》在香港举行第一次公测。2005 年7月,少林寺在网上公布了《易筋经》《洗髓经》等少林核心武功秘籍,并同时公布了鲜为人知的少林医药秘方。作为河南旅游王牌,登封市和郑州市政府都对少林寺的发展给予了极大支持。2003年,登封市政府出资2个多亿,对少林寺景区周围环境进行了大规模的拆迁整治。2005年6月24日至26日,河南省委宣传部推出“郑汴洛文艺精品工程”之一、由郑州歌舞剧院编排的大型原创舞剧《风中少林》在北京保利剧院上演。

第二个案例是《云南映象》。获得极大成功的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的背后,不仅是舞台艺术的积累和发展,还有在它背后的将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产业化运作的模式。《云南映象》当中的舞蹈元素,都是来自于云南民间,甚至70%的舞蹈演员都来自于田间地头。《云南映象》的成功本身就说明了云南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丰富。从这个意义上说,丰富的文化资源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但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资本,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在尊重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和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科学基础之上进行,不然的话,就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近些年,这种现象层出不穷,如一些地方旅游开发者急功近利,唯利是图,不顾艺术规律,不讲市场法则,将怪力乱神视同民间文化糊弄游客,甚至用封建迷信来巧取钱财。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存在的基础日渐狭窄,现代生活方式对它的消解,以及灾害性破坏、建设性破坏,都对其存在形态构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尤其是一些项目被确定为保护对象后,人们片面地去开发它的经济价值,如对古老村落的过度旅游开发和一些手工艺项目的大量机械复制,使这些项目显现的某种人类文明以及这种文明成长的过程,因我们的“保护”而消失。这不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要做到科学合理地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文化产业,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项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前,首先要做的是对该资源进行立项研究,对开发的可行性、投入产品等都要有实质性的分析数据,要找到一个适当的“度”,过与不及都应尽量避免。

二是要充分尊重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过程中保护和利用该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性。比如,马来西亚沙捞越挂毯的手工编织、老挝宫廷剧《罗摩衍那》的复兴、越南SaPa地区的苗族服饰制作等演艺类和手工技艺类“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就很成功。法国的生态博物馆、挪威的生态民俗村等形式,都是旅游语境下“非遗”保护和利用动态平衡的有效办法。实践证明,采取小众的、生态的利用模式可以有效地保持“非遗”保护与资源利用的平衡。

三是要建立科学的准入制度。既然是一个产业化的过程,那么必然受到投资环境、人力资源、投资渠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建立一个相对科学的准入制度,相对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尤其重要。

四是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演化规律。为了发展旅游业,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和旅游业界强行改编传统文化,破坏了“非遗”的时空规定性。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淮阳太昊陵人祖庙会中演出的《担经挑》为例,该舞蹈原是数千年来当地求子遗风,表演者多为虔心祈祷的老太太。但当地政府认为这种源自原始巫舞的表演缺乏美感,“别出心裁”地对其加以改编,舞者由老太太变成了年轻俊俏、时尚奔放的女性,“紧身露脐的流行装扮”,配上宣传当地旅游资源的唱词,名曰“俏担经”。此举被当地媒体称作“非遗”保护工作中继承与创新的一大亮点,实在令人啼笑皆非。再如傣族的泼水节,本是傣历新年前后几天的活动,是特定时间和空间的产物以及民族文化的符号,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如今已变成了“天天泼水节”。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五是要突出特色。特色不仅是外在形象,更是内在深层文化的反映。特色产品所具有的深刻的人文内涵才是“特”之所在,而这恰恰是常常被我们所忽视的。有些地方人为建设民俗景点却不尊重原本民俗的基本习惯,如鄂伦春族的居民点,原本五六个并排的“撮罗子”,变成了前后排列的现代格局,殊不知鄂伦春族房后有供神树,并排的“撮罗子”可以有效防止人们随便看到神,以示对萨满神灵的敬畏。这些凭主观想象,不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不但不能有效保护我们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还会对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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