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审前羁押审查制度是对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自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但是与此同时,相关后续规定目前尚未具体化,执行起来仍存在难度。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运用功能分析和对比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证明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揭示我国该制度不够完善的主要原因是经济资源不足,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思想方面认识不足,加之监督考核机制与审前羁押审查制度契合度不够,因而该制度未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借鉴先进经验,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审前羁押 超期羁押 不当羁押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张婧,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17
一、审前羁押审查制度概述
(一)审前羁押制度概念
审前羁押制度,是指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以前,先期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其为“未决拘禁”,即在有罪判决下达之前的羁押;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仅称其为“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 。
(二)审前羁押审查制度在我国施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在经济方面,审前羁押审查制度的实施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人口基数大,犯罪总数较大,经济发展还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法律体系并不成熟,这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主要体现为技术侦查所占份额较小。就目前状况而言,技术人员取证,罪从供定的侦查破案模式需要过渡转变,这致使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程序并不普及。
其次,从政治角度分析,我国的法律自身发展情况还不完善。部门法的修改并非孤立进行,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审前羁押审查制度的构建亦是如此,其需要的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默契配合,要经过精密的部署才能使其专业化、专门化。要想我国审前羁押审查制度达到先进水平,尊重法律是前提,遵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律是关键。
最后,从文化沉淀的方面来看,该制度的完善与我国社会观念有一定的关系。此处以英美法为例,其社会发展已达发达水平,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等观念几乎人尽皆知。以此为基础的法律体系通过经年的洗礼,已演变为保释措施为主,羁押作为例外情况的制度。而我国虽然愈来愈注重对于人权的保护,然而公民乃至司法机关,思想倾向仍为严惩犯罪分子、保障社会安定。因此,要规范审前羁押审查制度,不仅要从物质层面着手,更要从精神层面打破传统的束缚,灌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思想。
二、审前羁押审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我国目前的审前羁押审查制度缺少适当的司法控制权,侦查权的行使相对无顾忌,由此产生了滥用逮捕权、超期羁押的现象。适当的在审前羁押制度中引入审查制度,既可以适当的审查采取的羁押措施是否适当,又可以对于羁押时间是否超期进行控制。与此同时,上述措施可以适当的限制侦查权,不但能避免的权力的滥用,而且防止了侦查权的越权行使,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二)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超期羁押不仅不利于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以及我国法律的庄严性,其直接侵害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对于我国法律失去信心。不应当羁押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手段,超期羁押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这些情况都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正当合法的权利,如果无法杜绝这一现象,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更是纸上谈兵。审前羁押审查制度如果能够有效的建立起来,既能够防止不当羁押、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还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从而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实现对于其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三)有利于实现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就我国目前司法状况而言,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而对于审前的追诉阶段而言,控辩双方的地位处于相对失衡的状态。控诉机关享有大部分诉讼的主动权,犯罪嫌疑人则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只有在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有权利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活动。通过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合理的审查,藉由制约侦查权来增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失衡,进而避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遭受失控的侦查权的侵犯。
(四)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独有的特点,导致其如果不及时的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犯罪现场就极易受到破坏,以至于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间,致使证据丢失,证人对于案发的情况的记忆也会变得模糊,这样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侦破。此外,如果诉讼时间过长,犯罪嫌疑人就会面临长期的羁押,进而严重的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國审前羁押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超期羁押、不当羁押,诉讼效率低下是原因之一。而审前羁押审查制度的构建有利于纠正直至根除上述羁押问题,并同时警醒办案工作人员对于诉讼效率的重视,进而在保证诉讼公正的情况下使诉讼效率达到峰值,以达到快速解决案件的同时不失对人权保障的目的。
三、完善我国的审前羁押审查制度的措施
(一)规范司法运作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前羁押审查的工作分别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具体进行实施。这其中,检察机关对于审查权发挥具体职能。鉴于该事实,审前羁押审查运作应当规范化,执法更应当严格化。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发挥自身职能,实施审查行为的同时,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必须对其职能的实施进行具体的监督。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工作机制,一旦出现不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对其提出复议。当案件进展到审判阶段,批准逮捕的权利则由审判机关行使。
(二)提高公众认识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作出了规定,并初步建立起了审前羁押审查制度。无论从保障社会安定的角度,抑或从保障司法人权的角度,审前羁押这一强制措施的使用率都必须降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必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充分掌握新《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精神,通过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人权意识的树立提上日程。立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亦不能松懈,应当尽早出台与细化审前羁押审查制度匹配的司法解释。只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精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有罪与无罪的界限,才有利于审前羁押审查的执行。
(三)完善内部考核
就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而言,逮捕到案的人数关系到公安机关的业绩,是案件是否能够侦破的一项依据。对审前羁押进行审查,将导致公安机关处于尴尬状态,难以主动变更强制措施。同上,侦查监督部门在考核审批逮捕的工作时,也始终将审前羁押这一强制措施的使用率作为考评标准,似乎羁押率越高案件的质量就越高,实则不然。将羁押率和业绩相关联的行为,必将会对审前羁押审查工作的开展造成相当的障碍。鉴于此,相关部门应当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更新司法机关的业绩考核标准,将审前羁押审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指标。实施该项举措的第一步,应当将审前羁押得到审查的案件视为高质量案件;其次,在考评过程当中,对于通过审前羁押审查工作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给予加分,反之对于应当变更而未提出变更意见的,予以扣分。最后,在条件和时机相对完善时,以审前非羁押率作为一个考核指标,更大程度地降低审前羁押率 。此项举措的实施有机会促进审前羁押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借鉴国外经验
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曾发起一项民间曼哈顿保释工程,即由来自志愿者与被羁押者见面,以获得其基本信息,如住址、工作单位、人际交往关系等。根据这些信息,志愿者对被羁押者释放后再犯罪的概率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交由司法机关参考。在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与其存在异曲同工之处。基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审前羁押审查工作中亦可启动进一步的外部监督程序。如请人民监督员对羁押的期限和理由进行评估,将检察机关的决定和外部监督的决定进行比较、评议,以说明羁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此项举措一旦实施,羁押率有可能极大的降低,审前羁押审查机制也可以避免滥用。当然,尽管我国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法治程度不够成熟,我国也不能生搬硬套,奉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为至宝。我国应当在审前羁押审查制度付诸实践之后,根据该制度的运作情况以及客观条件,构建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审前羁押审查制度。
注释:
杨世昌.论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程序的规范路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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