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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问题探析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矫正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提出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我们可以将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分为内部逆向否认和外部逆向否认,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提出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同时本文对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上的难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公司法人 人格逆向否认制度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李王贻,西藏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18

一、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提出

(一)提出的背景

公司法中两项重要的制度分别是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我们说公司具有人格,就意味着公司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不仅仅是获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也要独立的对责任进行承担,而这里股东是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东有限责任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将股东与公司间的责任进行了界限上的划清,分离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简单来说就是股东以其投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投资限度承担公司债务。公司独立运营与股东有限责任这两项制度对公司平稳运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市场经济活动十分复杂,当公司对其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滥用时,就可能产生对债务进行逃避、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对公司的债务中不再按出资比例进行承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连带的责任,这种做法能够给予股东一定的震慑,使其能够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进行约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的规模和形式不断变化,传统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对时下新兴起的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逃避相关责任和债务的行为不能有效地进行约束和处理,由此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出现了。

(二)概念和分类

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又被称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这是一种对原有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逆向适用。这里的“逆向”是指责任流向的区别,是指公司可以反过来为股东承担责任。当前存在一些股东为了逃避个人债务问题,故意通过无偿或廉价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转移至公司。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逆向刺破面纱”,使用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规定限定为公司在接受股东的财产范围内。我们将公司法人人格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将其进行分类,包括内部逆向否认和外部逆向否认。

二、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提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 顺应经济现实需求

新时期,国内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很多新的公司组织形式相继出现,如姐妹公司、母子公司等,这些公司类型的出现,传统的法人人格制度已经不能适用这些大量复杂类型的公司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就产生了,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传统的否认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果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公司法人的利益,对市场交易秩序进行扰乱或增加了交易成本,这时候我们就可以通过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来对股东、对公司或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从而实现维护社会正义、促进交易安全。

(二)满足社会责任的期许

实行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能够有效地对社会的利益进行维护,也符合社会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愿望和要求,以往传统情况下,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盈利,作为服务于股东的机构,公司设立的最大目的就是实现股东的最大权益。但公司的发展还应兼顾其他与之相关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同时也要对社会责任进行担当。因此,对公司过度保护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适度的限制和规制,有利于在恶意保护的情形下,阻止公司和股东的不当“勾结”,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顺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我国现有的对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替代性制度,主要是股权强制程序和债权人撤销权,这些替代性的制度与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具有共同的指向性。对于债权人的撤销权,我国《合同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限定了债权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条件。虽然法律赋予债權人以撤销权,但这种撤销权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形成,其需要建立在受让公司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并知道该情形上,同时过高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往往也是难以实现。为此,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律制度来弥补这些不足,我们需要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建立,我们需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股权强制程序,我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五十二条对该程序进行了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公司也持有股份凭证的情况,法院就可以对其股份凭证进行扣押,并通过拍卖等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理,从而变现或者直接将股权抵给债权人,从而解决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股东向公司转移的财产往往有可能远大于其拥有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似乎无法有效地对执行股东的股权对债权人进行救济。同时股权受市场经济波动的影响,其债权实现具有不可确定性,这会导致股权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会被大打折扣。因此,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引入会大大的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这是公司法人逆向否认构成要件的一个核心,其中内部逆向否认的主要目的是使公司获取自然人享有的豁免权,以此来实现对第三人的抗辩主张进行对抗,这时不存在对责任的承担,因此,我们对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构成要件的探讨,主要是针对外部逆向否认的探讨。

(一)主体要件

外部逆向否认的主体要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提请否认之诉的原告,就是指股东债权人;二是指责任的承担者,就是公司与股东。而内部逆向否认只是一种由对抗第三人对公司债权人的一种抗辩手段,因此其不存在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只存在提请抗辩的主体,即公司内部股东或者公司。

(二)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滥用,这种情况的现象是法人与股东人格呈现一致的情况,人格出现了高度混同,在资产上和业务上二者无法进行区分,不仅是经营场所相同,账户等也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丧失了独立的人格,股东对公司进行实际的操控,交易的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股东及公司的情况进行正确的区分和辨别。这种滥用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主要是股东与公司或者姐妹公司之间的混同;第二种是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为一个外壳,被股东意思完全控制;第三种是股东对公司孤独控制,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这时候公司完全成为股东谋求利益的工具。

其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义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逃避法定义务,股东可以设立公司或者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将财产进行转移,以对国家税收进行逃避。例如在避税天堂设置离岸公司,逃避债务。逃避合同义务,是指股东将自身的财产进行转移,转移至公司,以此来实现对他人契约义务履行的逃避。

(三)主观要件

股东在对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时的主观心态,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主观要件。对主观要件的认定中,股东是否有恶意,其是否带有实际损害的主观目的,对于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来说,这就是主观要件。

(四)结果要件

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进行滥用,由此造成的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当这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这时就可以提出请求,对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制度进行滥用,使股东无法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在这个时候必须要承担连带的责任,从而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法律适用上的难点

(一)公司类型与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

从各国司法案例、中国的公司法理论这两个方面来看,以往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非股份公司来说是不适用的,其主要是对有限公司适用,而在有限公司中,也要看类型,例如一人公司就比其他有限公司被人格否定的几率更高。同理,这些逻辑也适用于逆向否认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进行考量,一方面是公司的人个性越强,部分股东的意思就更容易左右公司的意思,一人公司从字面就可以看出是一个人的公司,因此责任和权力也是一人所有,因此有些行为就容易受到个人意思左右。换言之,公司独立人格将会被利用,风险也容易被转移,從而不能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和有限公司比起来,在从影响上来看,股份公司如果被否认了法人人格,其所产生的损失可能更为严重。

逆向否认也对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这种适用主要体现在对一个制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股东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其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立的,那么他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一条款内容与《公司法》第二十条条款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构成了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

如果出现一人公司被顺向否认了法人的人格,公司法就会启动对其规制,主要针对于财产混同行为,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我们如果延续这种逻辑,逆向否认制度也适用于一人公司。

(二)关于债的类型与逆向否认制度的适用

按照行为股东的债权人获取债券的方式,我们将债务划分了两种不同的形式,分别是法定之债(主要为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换言之就是侵权行为以后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被动的,债务人是不情愿的。合同之债则正好相反,是由债权人主动要求所产生得债务,对于以后的风险是可以预见,是预备承担的,由此可以看出,在侵权案件中适用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将更加合理,也更加符合事态发展。这种倾斜有以下两种表现,一是对证明标准的影响,二是混同是否对利益平衡原则进行了突破,逆向否认就需要对此进行规制。在常规情况下,法官倾向的方向多是侵权致损,认为其更应当受到救济。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了不同的看法,部分人认为法官不应当将注意力集中于给予债权人更多的同情上,而是更应该对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进行关注。

五、总结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公司法的两项基本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也是推动交易公平的基础,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二者共同构建了一个完善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娟、刘婕.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认制度.商界论坛.出版信息不详.

[2]严若水.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的问题分析.学术论坛.2018(5).

[3]朱德宇.公司法人格逆向否认制度问题初探.法律.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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