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互联网+”视野下对网络主播的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4-04-24

摘 要 “互联网+”的大背景下网络主播这个行业为了迎合国民在文化与娱乐方面的需求,呈现出了一种爆发式的发展态势。由于该行业在国内属于一种新生的行业,网络主播队伍审核机制不健全,出现了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诸如“五五开”与“杨凯莉”等网络主播引发的舆论热点也就亟需法律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规制。为了更好地实现“净网”目标,本文对主播法律规制的方向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正能量的加速传播来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社会的发展与建设。

关键词 “互联网+” 网络主播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王丹屏,西藏民族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24

一、网络直播行业概述

2013年以前网络之中的直播平台仅仅是对一些游戏进行直播,然而在2013年之后网络直播的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诸如MC、舞蹈、唱歌以及美食等方面的内容成为了现实生活之中越来越常见的内容,甚至于在所有的直播平台之中都可以或多或少的看到有关于这些内容的直播,在内容的展示角度方面也引发了人们的不断深思。据相关资料显示,从2015到如今我国的网络在线直播平台数量已经接近了300家。而在2016年的网络直播也变得越来越火爆,甚至很多人将这一年称为中国网络直播元年,大量的网红从各个平台之中脱颖而出之后甚至于影响到了每一个使用智能手机的年轻人。

二、当前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成因

(一)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问题

网络直播行业由于进入门槛过低而造成了行业内部竞争越发激烈的问题,而且在直播行业较高的经济效益驱动之下也造成了直播内容逐渐朝向庸俗化的态势发展。比如直播吸毒、直播挤痘以及篡改国歌等严重问题,甚至于获得了大量观众的叫好声。这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网民心理存在“求刺激”的错误文化取向和价值取向,这些错误的取向也就推动着网络内容越发的朝向庸俗化的方向发展。另外,网络直播为了获取更高额的经济利益也对一些违法内容报以一种视而不见的态度,一些网络主播为了牟取更高额的利润甚至以酒驾、袭胸等行为作为直播的内容。

(二)主播收益管理方面的问题

结合长期以来我国网络平台之中主播的收益方式来看,最为常见的获益方式是那种具有直接性和目的性的“刷礼物”,这些礼物的类型与价格设定全部都由直播平台独立完成,而粉丝通过购买这些礼物来将其送给网络主播。主播在观众们打着“礼物”幌子的起哄和挑逗之下做出了一些尺度更大的行为,一些主播甚至主动去做出一些大尺度的行为来获取更多的能够带来经济直观经济利益的礼物,在这种情况下直播朝着庸俗化方向发展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而且一些未成年人在没有经过父母允许的情况下就擅自的动用父母的钱财来对主播“刷礼物”,而事后刷出的礼物又无法得到直播平台的退还,也使社会之中发生家庭矛盾和悲剧的现象出现得也越来越多。

(三)行业发展状态方面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规模相对较大的网络直播平台相对较多,诸如熊猫、战旗、斗鱼、YY、全民、花椒等各个平台随着经济效益越发直观也造成了竞争日渐激烈的问题,而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也开始不断花重金对一些人气较高的主播进行聘用,并且对于主播的身价进行哄抬和盲目的提高。甚至很大一部分直播平台为了营造出一种收视火爆的场面甚至对直播收看的人数进行虚拟的设置,而在这种虚假的经营策略之下也造成了资金一时涌入相对较多,然而市场之中的景象事实上却是一种虚假的繁荣表现。互联网作为当前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媒介,受到这种情况的冲击必然会使其发展的前景受到更大程度的冲击,进而也就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掣肘到国民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三、我国网络直播行业问题的成因

(一)主播自身的原因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对于入门者并没有设置太高的门槛与过多的要求,甚至在学历和素质等方面也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由此便使主播队伍之中涌入了大量的学历低、文化水平不足以及低素质的人员,他们不正确的三观也是造成网络直播行业出现诸多问题和乱象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另外一些主播之间因为经济利益而进行一些恶性的竞争,并且由于一些贪图钱财思维的存在也使他们不断对法律的底线进行挑战,甚至于做出一些钻法律空子的过激性行为,由此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网络直播行业之中乱象的发生。一些年纪相对较小的主播正处于一个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够成熟的阶段,在直播行业乱象丛生的环境之中极有可能造成他们三观的扭曲,长此以往之下这种不良的环境极有可能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一些观众隔着屏幕看到的只有主播外表的美以及他们的娱乐精神,很难真正的意识到他们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极有可能说出一些影响到观众行为的观点。

(二)直播平台自身的原因

因为国内网络主播数量的增多以及网络直播行业所带来的较高经济效益推动了网络直播平台数量的增加与规模的扩大,而大量的网络直播平台受到直播行业低成本和高收入的诱惑也就造成了直播行业内部的竞争越发的激烈。然而,即使当前网络直播行业之中乱象丛生的问题频频出现的背景之下,绝大部分网络直播平台却为了更多的吸引主播而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甚至于对于那些行为低俗的主播在持以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之下还会对其进行一定的鼓励。直播平台在进行恶性竞争的过程中还会对一些名气相对较大的主播进行聘用,甚至于这些直播平台也不会关注他们是不是依靠低俗的行为而闻名,只是寄希望于这些主播的到来能够转移过来大量的粉丝,而粉丝的到来也势必会为直播平台带来一些较为可观的经济利益。

(三)观众群体的原因

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一些智能化设备开始不断流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使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接触到了智能手机或者电脑等媒介,而且直播行业的收视观众较之从前也变得越来越多。相比于网络主播而言,低素质的观众人数甚至更多,其中不乏一些“三观”不正的网民在观看主播直播的过程中认为无论做出什么行为都不会被人知道,并且他们在这种情况下肆意的为所欲为。如果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些网民一样只是将网络直播平台当成是一种发泄的平台,在大多数的直播弹幕之后总都存在着一些污言秽语以及脏话谩骂,甚至于一些观众会要求主播去做出一些行为,而在他们做出这些行为之后便会为他们“刷”出相应数量的礼物,在主播的心理防线受到经济利益的冲击之下便极有可能会出现价值取向发生偏离的问题,而这种恶性循环长此以往下去势必会影响到整个直播行业的更好发展,低俗行为在网络直播过程中出现之后无可避免的会引起一些低素质观众的效仿,甚至于一些价值观尚不成熟的观众还会引以为傲的以为这些行为属于一种时尚。

(四)社会文化的原因

在当前我国社会之中贫富差距大的现象使一些经济相对困难的人出现了很强的拜金心理,而且这种拜金心理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也变得越来越严重,而在直播行业盛行的当今金钱的动力开始从萌芽的状态向着一种井喷式的态势发展起来,而金钱的动力也使网络直播行业由从前的中规中矩变成了乱七八糟的的形式。社会之中这种拜金的不良社会文化的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社会乱象的发生。基于这种情况就需要在网络平台发展的过程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大力度的贯彻和落实,并且更好的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进行推进,保证其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发挥出灵魂指导的作用。

四、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规制构想

(一)法律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准入进行规制

网络直播行业问题发生的原因,诸如主播自身原因、直播平台自身的原因、社会文化的原因以及观众群体等,都要求我们将网络主播的准入规则加入到网络直播平台的过程之中,在要求网络主播实名注冊的同时还需要对这些网络主播进行道德与信誉等方面的调查,并且要做好直播平台之间网络主播基本资料的互通,在主播不断于各个平台之间流动的过程中不会出现隐瞒行为的事件,通过对网络主播信誉与道德的要求来对他们的素质进行大力度的保证。

(二)法律对网络直播中的实施监督体制进行规制

虽然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网络主播直播过程有一定的监督,然而但凡有过观看直播经验的观众都会了解到这些网络平台的监督大都是随机到某一个直播间之中去抽查主播的行为,而且网络平台的监督大都会有提醒,基于这种情况网络主播便会在监督人员进入到直播间之后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而主播一些违法违规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大都是在直播过程中的一个小的片段完成的。比如当前社会之中的“杨凯莉篡改国歌”事件,我们不能仅仅看到主播自身三观不正和责任意识与道德素质不足的问题,还需要认真的反思平台的监督机制,如果直播平台能够对主播的直播行为进行实时监督的话便可以更大程度上保证网络直播的合法性,并且使网络主播的行为不会与法律和道德相悖。这就需要在对网络直播实施监督体制进行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对专司监督的法警进行设立,并且还要为相关的直播平添工作人员适当的配置人工智能的辅助技术和方法。

(三)法律对网络直播观众使命制管理体系进行规制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的动力和支柱便在于观众,网络直播平台之中最难管理的问题大都是集中在观众身上,网络平台作为一个服务型的行业很难对观众的行为进行要求和约束。而且观众们常常会以为宪法之中赋予了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在直播间内大肆的提出一些虚假的言论,并且一些行为低俗的观众甚至会随意进行谩骂或者对一些虚假谣言进行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我国网络行业更加健康和良好的发展。由此笔者以为可以要求进入直播间的观众都进行实名登记,如果直播间之中出现问题的话便对个人的责任进行深究和严惩。

五、结语

“互联网+”更好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使网络直播平台迎来了一个更好的发展契机。引发的如何对平台进行规范,也就成为了当前网络平台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以法律的视角对网络直播平台之中的问题进行规制,可以使其更具规范性和秩序性。

参考文献:

[1]李明鲁.网络直播内容不法的刑法应对思路.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16(1).

[2]汪恭政.网络直播平台色情行为的刑法规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1).

[3]孙道萃.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9(11).

[4]王可宁、袁家韵.网络直播违法犯罪问题研究.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17(2).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