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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山砍人事件”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时间:2024-04-24

摘 要 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砍人致死事件,引发全社会关注。警方经过反复调查,最终认定被迫防卫一方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结果既捍卫了法治,又顺应了民意,得到了舆论广泛肯定。本文试图从此事件出发,对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作梳理分析,提出司法应适当考量民意,以此方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促成法治社会的建成。

关键词 “昆山砍人事件” 民意 司法 正当防卫

作者简介:王琴琴,中共晋城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92

近期,发生在江苏的“昆山砍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主要聚焦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虽然绝大多数民众及部分法律从业人士都倾向于“正当防卫”,但从之前对于“正当防卫”案件的司法判例统计来说,认定成功机率是极低的。令人欢欣的是,事发五天后,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昆山砍人事件”之所以能够超越以往个案,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从我国曾经发生的多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都可以看到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比如“张金柱案”、“邓玉娇案”、“于欢案”等等,但对于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历来是颇多争议的,本文想以此为契机对两者关系作一梳理。

一、 本案中民意在司法中的体现

“昆山砍人事件”从事发到昆山警方作出“正当防卫”认定仅仅五天,全社会的关注程度是空前的,但从事发各方的表态及媒体的报道来说总体上又是理性的。事件发生后,各方中并没有群情激愤的喊打喊杀,也没有对政府或警方处理的无端指责和质疑,大多是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角度各抒己见。法律从业人员从专业知识和判例实践对是否构成进行逻辑推理判断,普通公众从人性良知、同理心、社会正义角度对事件进行深入讨论,表达自己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呼吁。当昆山警方认定“正当防卫”最终结论发布之后,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转发了一位网友的评论:“不知道为何就哭了。这一天天的,这是我看到唯一一件好事,唯一一件。”这条微博不知道触动了多少普通公众的心,引发了情感共鸣。

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作出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昆山警方在事件处理的全程中,及时客观披露案情,不回避,不模棱两可,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以及案发视频、現场证据、目击证人等证据,详解为何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在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上不回避,整个过程有理有据,既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又回应了民众对社会正义和真善美的呼唤,更是做了一次关于“正当防卫”知识的良好的普法公开课,应该说是一次民意与司法的完美契合,更是司法公信力在社会逐步树立的一个标杆。

二、民意与司法的一般关系

所谓民意,从词意本身来说,是指“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 在立法环节,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从其本质上来说,更应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立法过程中必须广察民情、广聚民智、广纳民意。但是在司法环节,民意是否应作考量?

司法本质上是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作出的一种判断,要求独立、中立,强调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因此,行使司法权是否要考虑民意因素,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些学者或法官认为司法应当排除所有与法律无关的因素干扰,才能体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但实际上,司法虽强调独立,但同时每个司法个案对全社会来说都是一次法治的生动实践和教育,带给所有人的不仅仅是对于法律的认可、信仰和尊崇,同时也是对自身未来可期待权益的保障。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环节同样也应当重视民意。而且,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司法具有普遍公信力和权威性,而这种公信力和权威性就来自所有社会公民发自内心对司法法律认可和尊崇。

因此,在具体的司法个案中,强调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并不代表司法对公众舆论的完全排除。若一个司法裁决与真正民意完全相悖,那么不论在法律逻辑上有多么正确,都不可能具有正当性,更不可能树立起司法的公信力。

但要注意的是,随着现代社会互联网高度普及,民意的表达也有了更多的渠道,网络上舆论是当前民意反映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途径。所谓舆论是指,“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舆论既是社会评价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心理的反映。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舆论与民意相关,但并不能完全划等号。由于网络自身的虚拟性,使“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群体客观存在,民意很容易被所谓舆论歪曲和剪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舆论并不能真正反映民意。因此,司法需要尊重考虑民意,但这里的民意并不等同于舆论,只有客观真实反映民意的舆论才是司法应当考量的因素。

三、司法考量民意是大势所趋

现代民主政治中一个重要基本原理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管理社会及国家事务。因此,民意对司法事件所持评论和态度其实可以看作是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表现。司法考量民意既是对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发展,也是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的现实需求。中国传统社会中,由中央派驻地方的大小官员行使司法职权,而不是专业法官队伍,因此不论是“包青天”还是“海青天”,他们在审判时采用的都是大众化的思维方式,把案件的判决当作管理地方的手段,把解决纠纷结果合乎民意作为执政政绩;而发展到今天,尤其是建国后我们非常成功的司法审判经验就是“马锡武审判方式”,其核心就是在司法审判中,坚持群众路线,这无疑也是对民意重视的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更是鲜明旗帜的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将人民群众的满意与否作为案件处理的衡量标尺。

因此,司法过程中考量民意因素是大势所趋。

但同时,司法应如何考量民意,民意以何种方式和途径来影响司法便是绕不开的问题。司法是一种经过专业训练的理性思考过程,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的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应当考量民意,但民意作为一种主观判断,往往带有明显的感性化,这与司法活动本身的专业性和理性化无疑是相悖的。因此,如果让感性色彩特别浓烈的民意过度介入司法,必然会使得法律问题泛道德化或感性化,最终反而使得法律丧失权威。

那么如何在司法活动中,既体现对民意的尊重,又不能让民意过度干预司法,引导民意通过正当的途径适当介入,从而可以使两者实现良性互动?

(一)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制度是舶来品,源自于英美法系,通过吸收非法律职业人员参加审判,以普通人的良知和判断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是司法考量民意的一种制度化体现。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也明确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由代表公众的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但在实践中由于司法活动自身的特点以及司法行政化问题,很易使得陪审制度流于形式。因此,今后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改革,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随机方式从符合条件的陪审员(非法律职业)中抽取一定数量人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庭审(在河南等地法院已有试点) 。由陪审员以陪审的方式把民意传达给法官,以此弥补法官和民众因沟通不畅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实现民众朴素正义观念与法律公平原则的契合。

(二) 提高裁判的可接受程度

司法和民众間联系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决上,而司法裁决也是最能体现法官或司法办案人员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的重要载体。比如“昆山砍人事件”最终的警情通报,说理释法都很透彻通俗。一般来说,裁决是法官通过理性思考和逻辑推理判断而作出的,但由于出发点不同,司法裁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与普通公众的理解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也有可能依法作出的裁决与民众期待的结果有所出入。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个案中公平正义,就必须使司法裁决能够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尊重和信赖。如果司法判决是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但结果却总与一般公众对法律的正常解读判断相背离,那么久而久之,就会导致民众对于法律的不信任。

因此,这一方面需要司法办案人员提高个人的法律素养和经验技巧,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技巧和智慧来弥补,使得裁判文书的说理释法更加充分可接受。

另一方面也需要健全民意的沟通引导机制,对社会中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专门途径由一定层级的司法机构对民意的合理程度及重审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为司法考量民意提供合理合法途径和方式。

总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要使得法律获得民众的认可、信任并发自内心的自觉遵守,司法过程中就必须适当考量民意,使每个司法个案都尽可能获得公众的普遍认同和理解,如此,法治社会方有建成之时。

注释:

百度百科-民意.http://dict.baidu.com/s?wd=%C3%F1%D2%E2.

贺卫方.司法应与权力和民意保持距离.21世纪经济报道.2004-01-17.

徐慰增、何得乐、阿去克、夏志厚.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2007-04:14.

何毅、胡乃全.《陪审制改革:且试且完善》系列报道之三从“陪审团”到“大陪审制”——来自河南省法院陪审改革试点的探索.民主与法制.2017 (27) .16-20.

张雯.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协调.人民论坛.2010(11).100-101.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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