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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滴筹的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24-04-24

摘 要 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微信不仅仅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密,也可以从微信朋友圈中了解到周围人的生活动态,在这样的情形下,以水滴筹为主的网络募捐应运而生,其主要的作用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帮助的平台,然而现阶段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网络募捐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运营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社会大众深思。

关键词 网络 微信 水滴筹 法律

作者简介:李江枫,山东淄博实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01

2018年7月26日,网友发帖称,在四川传媒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黄某,因为罹患重大疾病,其母亲邓某某通过水滴筹平台上发布信息向社会大众求助,最后通过水滴筹项目,微信转发等渠道获得捐款25万余元,然而事后网友发现,其家庭条件相对富裕,在疾病来临的时候并没有事先运用自己的力量治病救人,而是将一切开支都推给社会,在这些信息被网友发现提出质疑以后,黄某在QQ空间里面以谩骂的姿态回应网友的质疑,网络一片沸腾,很多网友都觉得自己的善良被无良的人利用,随后黄某删除了相关信息,并就此道歉,其母亲邓某某亦将网友捐助的善款退回,先动用自家的力量治病救人,随后水滴筹项目组负责人也发表声明,在以后水滴筹项目里面都会增加更多有关发布人的信息,例如房产、车产等等经济状况。然而经此一役,网友对以水滴筹为主的网络募捐丧失信心,如何对水滴筹等进行法律规范,使其更能够发挥网络募捐,助人救病的功效,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水滴筹的定义及特征

水滴筹成立于2016年6月份,属于网络募捐的一种,是一款国内免费大病社交筹款工具,主要的功能就是为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提供一个筹款的渠道,后期延伸出来梦想筹款和水滴集市,其中大病筹款可以为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提供免费筹款工具;梦想筹款可以向大病筹款需要以外的个人求助者提供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和筹款工具;水滴集市可以帮助农户销售健康绿色的有机农产品,进而做到精准扶贫,本文中主要针对水滴筹中大病筹款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水滴筹项目中涉及到三方法律关系人,发起人、捐赠人、被救助人,在水滴筹项目中发起人一般是被救助人自己或者其近亲属,捐赠人一般是广大网友群众,不同于以往传统募捐传播的单一、面窄,水滴筹借助微信网络平台独有的信息量大、传播范围广、反应迅速等特点,迅速广泛的在社会大众中传播,可以很快的获得相应的筹款。在水滴筹项目中,发起人、捐助人都是自发的,具备主观自愿性,并不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这当中发起人只需要在微信平台中发布捐助信息,并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而捐助人只需要通过微信支付或者银行卡支付等形式就可以进行捐赠,并不需要承担其他银行手续费,整个捐助过程成本极低,然而信息传播速度非常之快,更可贵的是中华民族自身有“莫以善小而不为”的美德,能够出现在自己朋友圈的捐助都或多或少与自己有一定的关联,都会伸出援助之手,如此来自全国各地的小额捐款,最终会汇聚成人间真爱。

二、水滴筹项目违法欺诈类型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欺诈行为主要包含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故意隐瞒真相,从而使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知做出错误的决定。而对应到水滴筹项目中,也是这样两种情况,虚构事实,并没有出现重大疾病家庭无法支付的情况,但是却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欺骗人民群众,例如曾经在知乎上面有一个名叫童超的男生冒充成一个“童瑶”的女性,钻取计算机的漏洞,操作两个账号伪造自己身患先天性心脏病,最终骗取人民群众24万元捐款,整个求助信息都是捏造虚假信息;其二,故意隐瞒真相,也就是虽然家庭中出现了重大疾病现象,也符合求助条件,但是在发布信息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例如上文的“黄某某事件:,深圳“罗尔事件”,都是罹患了重大疾病,但是在信息披露中故意隐瞒家庭富裕资产,通过这些欺诈的手段使广大网络陷入错误的认知,基于同情心做出捐助举动。

三、水滴筹项目违法欺诈行为频发的原因

尽管水滴筹能够给大病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一个救助的机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人们可以利用这个平台解决自己无法解决的财务问题,然而现实中这种方式的筹款目前正在泛滥,朋友圈几乎随时可见,有些人即使自己很富裕,利用平台,也去博得大家的同情心,让那些本来不太富裕的人,也自愿捐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利用平台,以博取同情心来欺骗大众的手段,利用别人的善良来为自己谋利,确实是可耻的。之所以水滴筹等网络募捐中违法欺诈的行为频发,主要是以下原因:

(一)发布门槛低

通过网络渠道发起募捐信息比较随意,只要能够连接到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发布网络募捐信息,缺乏专门的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在网络中信息不对等,捐助者很容易受到欺骗。

(二)监管不足

平台缺乏监管,水滴筹等网络募捐平台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信息的真实程度只能依靠发布人自己的道德自律,发起人、被救助人、捐助人之间都通过网络平台作为中介联系,缺乏完善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与制度,水滴筹自身审核程序也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欺诈现象恣意横生。

(三)立法不足

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慈善法》第33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并在第101条对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简要列举,然而对于网络捐助法律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整个募捐的流程、明细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等都处于立法空白,打击网络募捐欺诈行为缺乏操作细则。

四、降低水滴筹项目违法欺诈的相关对策

(一)加強行政立法建设

网络募捐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重病家庭,然而其真正走上良好还需要政府、平台、机构、群众的共同合作,为了能够保障水滴筹等网络募捐方式真正发挥社会福利效应,各级政府应该不断加强立法来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对水滴筹等网络募捐行为进行调研考察,进一步规范网络募捐行为,进一步研究控制网络募捐的细节和配套设施,使网络募捐真正发挥作用。

(二)加强各个行为主体法律责任承担

1.骗捐行为人法律责任

在水滴筹欺诈行为中,骗捐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主动发布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诱使捐助人陷入错误认知,做出捐助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在这个时候捐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发起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转发者的法律责任

转发者就是信息的转发人,通过互联网形式将别人在网络上面发布的求助信息进行扩散、转载等,按照影响力的不同可以将转发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转发者,其影响力、号召力有限,其转发的信息造成的影响比较小,造成的社会伤害比较小,因此对其转发要求比较低,不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类就是具有一定号召力、影响力的转发者,这一类转发者大多数是公众人物或者社交网络上的“大V”,他们的转发行为很容易加快信息的扩散,对公众产生影响,由于这类人物的影响力较大,公众对其信任度较大,其转发的信息一定意义上起到了保证书、确认书的效果,更容易误导广大网民,因此针对这一类具备高影响力的转发者而言,其需要承担的责任应该明显高于一些影响力低的转发者,对于高影响力转发者来说,如果其在进行转发过程中并不知道信息的真实程度,则不认为其是犯罪,如果其在转发信息的过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的真假,仍旧对信息进行转发,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很难分辨其在转发过程中是否知道事情真假,对这类人群的法律追责相对较小。

3.网络平台的责任

水滴筹平台属于网络服务商,也被称之为服务提供者,为使用者提供了一个链接平台。

第一,我国《慈善法》第27条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就是从法律意义上,明确规定了水滴筹等网络平台组织应当对发起人发布的信息真实度进行审核,需要承担审核网络募捐信息的真实程度,并且对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平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发生的欺诈行为,平台应该在知道该信息时第一时间主动删除相关发布信息并且做出公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水滴筹平台在整个网络募捐的过程中应该承担如下的责任:

第一,审核发起者在网络上面发布的求助信息,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不得出现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况。

第二,一旦出现欺诈行为,网络平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情的时候,应当及时采用必要措施,如果没有采用相应措施,则认定其构成侵权责任,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现实中,很多网络募捐行为出现欺诈行为后,捐献自己一份爱心的捐款人很难向平台进行追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加快完善网络募捐平台的追责制度,依法规制网络募捐,打击网络募捐犯罪,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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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栗佳佳.技术中立视野下的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研究.普洱学院学报.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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