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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意义研究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诉讼参与人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制度,是一种技术性保障制度。但是,随着新兴科技对司法证明活动的影响日渐深入,隐藏在司法鉴定中的各种现实问题也逐一暴露出来,需要建立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协调弥补。这一制度的设立,不仅大大提高了鉴定质量及诉讼效率,也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增添助益。

关键词 专家辅助人制度 鉴定意见 漏洞 价值意义

作者简介:陆春晖,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22

一、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要漏洞

(一)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只有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完毕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才获得从事鉴定业务的准入资格。 但是随着鉴定需求的急剧增加,鉴定范围不断细化,加之各个鉴定机构之间业务划分或级别分层不明确,出现了一个鉴定事项可以在多家鉴定机构中进行鉴定的情形。同时,由于鉴定机构从事的是专业的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高,很难以其他方式对鉴定人以及鉴定机构进行监管,加之社会上各个鉴定机构之间利益倾轧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消极局面。例如,为争抢业务而进行登记业务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活动,或者由尚无相应资格证书的司法鉴定人员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等。2016年全国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问题230多件,注销132家鉴定机构,上千名鉴定人因资质不符合要求、相关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被注销鉴定资格。

(二)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难以保持

目前,我国对刑事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多为国家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所统辖,例如物价局内设的价格认证中心,再如公安系统内部设置的刑事技术侦查部门,这些机构因所在辖区不同,部门名称和人员配置有所差别,但管理模式无一例外都充斥着行政化色彩,鉴定人员的编制也是套用国家公务员的级别类型, 其中公安刑事技术侦查部门招聘的鉴定人员,入职后直接列入警察编制,在这种模式下,难以保证鉴定人员所做鉴定意见的中立性。虽然近年来,我国允许民间鉴定机构对刑事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但是此类鉴定机构与委托方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很难保障其所做鉴定的真实性、客观性。依照我国鉴定制度的现状,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可能将无法避免,作为法官重要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一旦失去了客观性、真实性,必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三)启动鉴定方式局限性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涉案的伤情、物证、痕迹等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只能由侦查机关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而且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选择拥有决定权。反观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只能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才能对司法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且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由司法机关决定。在这种形势下,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弱势的被动地位,在司法鉴定启动权利分配不对等的状况下,间接削弱了司法鉴定意见的信服力。

(四)鉴定人员、机构良莠不齐

司法鉴定意见需要鉴定人借助专业的鉴定设备,运用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作出符合科学规律的判断。但是鉴于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鉴定机构鱼龙混杂,鉴定人的职业水平难以保证。公安机关下属鉴定部门的鉴定人员是通过国家公务员招聘而被任命的,在人员招录时已经对报考者的专业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社会上的其他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员的招聘方式却没有固定的模式,有的鉴定机构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而有的鉴定机构则对鉴定人员没有明确从业要求,这样就造成了各个鉴定机构之间、鉴定人员之间良莠不齐的状况出现。在此种情况下,不同的鉴定人对同一事项作出的鉴定,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论,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二、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弥补鉴定制度的漏洞

目前鉴定制度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对鉴定意见的最终结论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且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对鉴定制度中暴露的各种漏洞加以弥补,而专家辅助人制度恰恰可以担此重任。委托人聘请能力较强的专家辅助人,通过专家意见对鉴定意见涉及的各个方面提出合理质疑,避免了被告人因鉴定人素质不高及启动鉴定程序被动等因素影响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同时也为法官公正断案增添助益。

三、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极大的促进了刑事诉讼进程中公平正义的实现,尤其是程序正义的实现。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要求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诉讼,运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的所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对控辩审三方就鉴定意见所提出的疑问及意见分歧进行专业性的论证,明确判断鉴定意见证明价值的大小,对于法官顺利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理清因果关系,实现公正审判发挥了巨大作用。被众人所熟知的念斌案中,专家辅助人在其中功不可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辩方聘请了多位资深专家就控方之前未提供的相关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从而发现了检材质谱图与标样质谱图雷同、未作空白对照检验以及不符合认定毒物的行业通行标准等严重错误,最终为被告人念斌争取到了无罪的有利判决。

(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凭借法律知识进行富有成效的质证,但是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专家意见则可以有效化解这一不利的局面,弥补委托人专业知识的不足,打破专业壁垒,增强质证能力。“证据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怎样避免被任意采纳的证据沦为定案依据,怎样设定必要条件使证据转化为定案依据”。 从司法实践上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本质是为委托人提供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机会和能力,避免在控辩一方主导下使鉴定意见直接成为判决结果的决定因素,从而使对方的质证意见虚化。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是程序正义的具象化。在委托人面临不利于己方的证据和意见时,专家辅助人可以从专业领域的角度提出反驳意见,并且发挥实际效果。

(三)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

科技的进步推动了司法鉴定技术的跨越式发展,鉴定意见在刑事审判中发挥的作用愈加凸显,但是通过总结以往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不难发现,鉴定人出庭参与诉讼的情况较为少见,与专家辅助人共同出庭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辩论解答的更是少之又少。随着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日趋活跃,无形中给鉴定人施加压力,迫使鉴定人出庭参与诉讼,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质证,大大改善了鉴定人出庭率低的状况。 专家辅助人通过对鉴定程序、方法进行研究判断,间接的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从侧面提升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倒逼鉴定人作出更加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

(四)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

刑事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诉讼极大的提升刑事诉讼效率。首先,其参与诉讼后对控辩双方争议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对其所陈述的观点进行举证、质证,减少双方因对专业性知识的理解不当或无端猜疑而造成的无谓辩论。其次,专家辅助人出庭促使鉴定人出庭参与诉讼,减少法庭因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质疑而重新鉴定,避免了诉讼时间的浪费,促进诉讼程序的公平高效。再次,委托人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要求,同时专家也获得了委托人的充分信赖,这样专家可以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有效的降低重复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次数,节约诉讼成本。

注释:

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析.法学家.2015(1).

2016年,全国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規问题230多件——司法鉴定,规范才有公信力.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7-04/06/c_112076390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6月3日.

常林.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4.

陈心歌.论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实践功效、理论争鸣与立法完善展开.中国司法鉴定.2015(2)。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60.

韩红.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的构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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