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一步丰富,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也使得看守所检察监督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被日益重视,在实践操作中,看守所检察中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根据实际工作将遇到的各种问题加以汇总,并探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看守所检察 在押人员 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李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25
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首次明确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并将核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为检察机关驻所检察人员。由此可见,看守所检察监督已经逐渐成为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是看守所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环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身处高墙之内,处在被追诉的境地,其人身利益和诉讼权益极易遭受侵犯。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明确人权保障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突出了对被羁押人员权益的全面保护。在实践中,看守所检察工作依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看守所检察中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现的问题
(一)入所检察中的在押人员疾病防控和应对问题
入所检察是整个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开始,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入所检察包括收押和体表检查。收押检察即检察看守所收押人员是否有无相关凭证,是否拒收应当收押的以及是否收押法律禁止收押的人员。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入所必须体检合格,目前看守所的入所体检分为五大项:胸片、血常规、尿检、心电图、B超,只有五大项体检合格后看守所才会接收。而如果入所人员有其他的疾病,目前看守所掌握的信息来源仅靠入所人员的自述,对于信息的准确把握有滞后性。比如入所人员自述患肾结石或者10年前患肺结核,在此种情况下看守只能将其暂放病号室,具体病情只能等待办案单位转天带去医院检查确诊后才能够掌握。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有的在押人员事先不知道自己已患病,或者隐瞒不报,因此看守所对于该名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就会信息不全。例如去年发生在所内的故意伤害案,某在押人员李某因琐事与王某产生纠纷并动手,李某挥拳打了王某头部一下,王某倒地不省人事,后值班民警及时发现并送医,结果显示王某头部一血管瘤恰巧被拳头打破,导致颅内出血,因送医及时保住了性命。还有一起死亡案例也说明了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掌握信息不全:去年国庆、中秋节日期间,所内在押人员周某某在监室内突然晕倒,看守所民警随即将其送医院急救,经抢救,周某某心脏、呼吸停止,医生宣布死亡,医生诊断该周某某系脑干出血死亡。
通过上述事例可以看出,收押环节的入所体检的不完善,对于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是不小的挑战。
(二)羁押期限检察中的隐形超期羁押问题
羁押期限检察是看守所检察工作中直接关系到在押人员人身自由权益的重要一环。驻所检察室每日会填写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预警提示表,将该表格交给相关值班民警签收,提示看守所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驻所检察室填写表格的依据是看守所的监管系统,而系统数据依赖于看守所民警的填录。
隐形超期羁押是由于换押不及时造成的。驻所检察室在开展羁押期限检察时发现,出现隐形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几点:看守所内部监管系统存在更新不及时;看守所系统登记不及时;办案单位换押证送达不及时。目前看守所的监管系统在每个诉讼阶段未设置期限届满前7日的预警提示板块,所以看守所督促办案单位换押的方式仅仅是口头提示、督促办案机关换押,被动接收过期的文书以及向驻检室汇报,而没有形成成熟完善的期限预警机制。另外,办案单位与看守所的衔接工作出现脱节,是导致出现隐形超期羁押的普遍原因,尤其是在异地羁押的案件中更容易出现隐形超期羁押的情形。
(三)教育管理活动检察中的戒具使用检察
监管活动检察是看守所检察中对于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方面,包括事故检察和教育管理活动检察,在看守所日常检察监督中,监管活动检察穿插在每天的巡视检察中进行,教育管理活动检察中关于械具的使用管理,目前来看,大部分看守所对于械具的使用没有完整的一套制度,没有形成完备成熟的使用管理机制。
看守所的械具有制式手铐、脚镣、警绳。其他械具一律禁止使用。在看守所日常监管中,提讯、出所就医、临时出所指认现场、出庭以及在押人员严重闹监时都需要加戴械具。在押人员严重闹监情况下,使用的械具需要在管教系統内提交使用械具审批表,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紧急情况下看守所人员可以先行使用械具,然后报告所长。但是由于每天提讯量很大,在押人员出入监区流动性高,手铐的使用流动频率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械具的使用就会缺乏有效登记和管理。还有一种情况是办案单位需要带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或者其他临时出所时,会出现借用看守所的手铐脚镣的情况,出于看守所与办案单位“一家人”的思想,这种借用有时仅仅是写一张字条,并没有相关的借用审批手续和详细记录。
二、看守所检察中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策
根据法律文件精神以及借鉴优秀区院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建议如下:
(一)主动监督,同步监督,依法监督,紧跟新要求
主动监督,一是建立重点病犯人员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在入所检察中,第一时间收集患病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表、入所人员伤势情况表、看守所伤势询问笔录及医务室相关体检、诊疗材料。重点检察犯罪嫌疑人入所时是否有伤、患病史等事项。二是主动发现、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或苗头性问题,强化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营造良好改造环境,及时开展被监管人死亡和监管事故检察,要求看守所做好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做到对突发事件立即反应,及时汇报,随时通报,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三是严格戒具使用检察,每日主动实地监督,依法纠正监管人员违法使用禁闭、械具、电警棍、警用约束带、约束衣以及其他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同步监督,一是严格要求看守所遵守实时登记和更新制度,以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督促全体监管民警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将相关民警严格做好实时登记纳入考核系统。二是超期羁押线索定期摸排,看守所应严格遵守羁押期限预警提示制度,设置专人专职负责羁押期限预警提示工作,实时更新并与驻检室密切配合,做好预警提示的送达工作,提供超期羁押线索,以使超期羁押问题得以从源头控制。三是完善检察室工作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与日常监督的同步进行。做到新入所人员必谈话,对于重点人员同步跟踪,动态关注,对有严重疾病或者突然身患急性、重大疾病的在押人员及时初审评估,依法监督建议办案机关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尽可能实现“能保尽保”,随时受理在押人员的约见谈话,了解在押人员的表现、心理状态以及赔偿谅解被害人的相关情况,根据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评估,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
依法监督,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和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标准,依法履职担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一是坚持日常监管工作的监督。坚持“三查六核”,即:每日查——深入监区,检察看守所监管、安全防范情况,开启检察信箱并及时回复,认真做好看守所日常收押、换押、出所等工作记录,积极配合看守所开展专项检查;每周查——对禁闭室、械具、食品卫生等情况专项检察;每月查——配合管教民警清监查号,确保看守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六核——针对违法禁闭、违法使用械具、体罚虐待、未成年已决犯留所服刑、超时间体力劳动、“牢头狱霸”等情况重点核实落实。分管副检察长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深入一线,检察驻检室及看守所执法情况。二是严格业务登记制度。驻所干警根据每日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登记检察日志、相关台账、表格,做到填写规范、全面,记载准确、真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按时填报刑事执行检察有关统计报表和案卡,数据填报全面、真实、规范,无虚报、漏报、错报。
(二)敢于监督,勤于监督,强化监督,打好组合拳
敢于监督。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作为强化刑事法律监督的重要突破口,作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机构,应该积极主动的探索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更为规范的人权保障制度。一是设置看守所警情通报制度,健全完善刑事法律监督线索衔接机制,畅通监督信息采集、分析和通报渠道。二是将“主动发现线索”纳入派驻检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派驻看守所检察干警发现和移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法律监督线索。
勤于监督。一是完善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共享机制。目前虽然驻检室与看守所已经实现了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系统联网、监控系统联网,但实践中共享的信息仍然存在滞后、不准确、不全面等情况,同步检察监督工作仍然受到一定制约。二是建立健全监督信息智能分析平台,抓好羁押期限监督,运用软件及时分析数据,及时捕捉违法、超期信息,不断提升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效率,从而更好的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联席会制度。派驻检察室每季度至少与区看守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有重要、突发事件时随时召开),共同分析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派驻检察人员列席所情分析会常态化,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情况。
强化监督。一是探索建立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全程核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构建从案件启动节点、立案、核查核實、监督询问、意见移送、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通过常态化、规范化的检察监督, 拓展和延伸看守所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渠道,及时监督和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切实有效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探索建立强有力的纠正违法机制,强化监督刚性。从立法层面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法律约束力,进一步细化意见和建议提出的条件、形式和程序,要求被监督单位必须作出相应的回应,并设计保障“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的相应配套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探索建立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跟踪机制、重大问题层报上级和报告人大工作机制,与监察委员会、检察官法官遴选委员会建立违法违纪通报机制,确保法律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树立检察监督的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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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巍.着手实行问题研究.郑州河南大学.2007.
[3]张明楷.开臼法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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