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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公证的风险及防范

时间:2024-04-24

摘 要 本文从遗嘱法律要件不完备、遗嘱公证程序瑕疵、公证员执业风险等方面论述分析当前遗嘱公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而根据相关法律问题或风险,针对性的提出遗嘱公证审查法律方式的完善建议或策略,同时也将对遗嘱制作、遗嘱公证办证等法律程序提出程序完善与修订建议,最后论述提升公证员风险管控意识的必要性以及途径,以期能够助力于遗嘱公证法律风险的降低。

关键词 遗嘱公证 法律风险 审查

作者简介:张颖,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37

随着人们私有财产的不断积累及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订立遗嘱已经成为我国公民处置个人财产的主要方式之一。遗嘱,即遗嘱订立人在法定范围内,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处置个人财产或事物的方式或办法,并在订立人死亡后生效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则指公证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法律程序内证明遗嘱人所订立遗嘱为真实的法律活动。换言之,经公证证明的遗嘱,即为公证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于遗嘱法定形式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法律规定,经公证的遗嘱可以被视作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目前,公证遗嘱的采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继承人对公证遗嘱无异议前提下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使用,二是在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中运用,三是各类遗产的管理部门对公证遗嘱和其确认文件(一般是遗嘱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使用。遗嘱公证,对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遗嘱公证存在的风险

对于遗嘱公证而言,也存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其法律风险的产生而言,公证程序可能存有一定的瑕疵。例如法律要件不完备或者程序瑕疵而导致无效及公证员的执业风险。

(一)遗嘱法律要件不完备

对于遗嘱人而言,必须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且其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为真实,遗嘱内容与形式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以上法律要件不完备,都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增加遗嘱公证的风险。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遗嘱人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其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遗嘱法律效力,是无效遗嘱。

(二)遗嘱公证程序瑕疵

公证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遗嘱以公证书的方式做成,遗嘱的有效性严重依赖于公证证明行为的合法性。实践中,由于遗嘱公证办理耗时耗力,程序繁琐,稍有不慎,容易产生程序方面的瑕疵,导致遗嘱效力受到质疑,会严重降低公证书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属于民事诉讼法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形,导致公證遗嘱无效。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公证遗嘱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以及效力真实性确认诉讼而言,当事人主要以公证程序存有瑕疵为诉讼理由,或者围绕公证遗嘱过程中的细节性问题提出推翻公证遗嘱的法律诉求。其中,焦点就集中于公证员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程序办理遗嘱公证。

(三)公证员执业风险

由于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中,通常指定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又或者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那么就会剥夺一些继承人早已期待的利益。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继承人是遗赠法律关系的典型利害关系人,如其认为公证遗嘱存有效力或真实性瑕疵,则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如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因公证程序瑕疵而导致遗嘱的真实性或有效性遭受贬损,进而对利害关系人造成了利益损失,公证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公证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导致公证程序出现瑕疵的公证人员以重大过失为由,提出损失赔偿请求。在此种规定之下,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证人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心理负担的加重。

对于遗嘱公证而言,其保障并忠实的记录了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反映出的自身意愿的真实性。当多个继承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因遗嘱而产生法律争议时,则可以借助于诉讼方式解决相关法律争议。此时公证遗嘱即为最佳证据。公证遗嘱就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必要时公证员需要对办理遗嘱公证的全过程进行说明并调取当时办理遗嘱公证的相关文件及录音录像资料予以证明。

二、如何防范遗嘱公证的风险

为了提高遗嘱公证的质量,降低遗嘱公证的执业风险,也为了实现遗嘱人真实意愿、发挥遗嘱公证预防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要将证明活动与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机统一结合,以完整合法的公证程序,证明真实合法的遗嘱行为,防范遗嘱公证中存在的风险。

(一)完善遗嘱公证的审查方式

公证员在接待遗嘱人时,要时刻保持金睛火眼,善于观察和发现。公证员通过遗嘱人的年龄、穿着、表情、动作、言谈等方面对其身体及精神状况有一个初步的感知,判断其神智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证员应当仔细审查遗嘱人提交的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财产产权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对于年老体弱者,必要时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供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证明。公证员应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及财产分配的原因。

公证员在审查完毕遗嘱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应借助相关网络系统,确认遗嘱人是否在其他地点、时间公证过其他遗嘱。如遗嘱人此前已在其它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应告知遗嘱人如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二)完善遗嘱的制作程序

通过审查相关证明材料,与遗嘱人交谈,公证员对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及真实意愿已经有了比较全面清晰的认识,紧接着进入遗嘱制作程序。《遗嘱公证细则》中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必须采取打印形式予以保留保存。遗嘱人在充分确认遗嘱真实性、完整性等基础上,应在打印遗嘱件上签字。如遗嘱人在公证过程中未向公证机关提供相应的原件或草稿件,则公证人员可以依据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拟定遗嘱,并交遗嘱人核对,两名公证人员(特殊情况下一名公证员,一名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在代拟的遗嘱上签名。如遗嘱人书写能力良好,公证人员可以让遗嘱人手工抄写一份遗嘱留卷备查。

(三)完善遗嘱公证的办证程序

1.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程序

《遗嘱公证细则》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均明确规定,遗嘱公证过程中,相应法律程序及事项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其中,参与办理遗嘱公证相关事项的公证员至少有一方必须全程参与遗嘱公证程序。另一名未参与全程办理的遗嘱公证人员,则需在关键程序承担亲自在场见证的相应工作。例如询问遗嘱人、告知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遗嘱人表示真实意愿、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在谈话笔录和代书的遗嘱上签名,并且在录像时进入镜头,体现在影像资料中。

2.单独询问和告知程序

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应在单独独立且不受第三方干扰的独立场合询问遗嘱人。在开展相关询问的过程中,除公证员、见证人、翻译人员以外,包括受益人在内的其他无关人员均不得在场,进而充分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同时也防止被胁迫情况发生,真正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志。

公证谈话笔录实质就是公证员客观地记录公证活动过程的一项载体,其内容记载的不仅是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审核、提出观点、建议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当时意思表示的载体。综合审查和询问所获得的信息,公证员在制作谈话笔录的过程中,应当着重记录下述内容:(1)遗嘱人的身心健康情况。如遗嘱人存有可能的认知障碍,同时还需对其认知事物的基本能力予以辨别、实验。例如遗嘱人为老年人或危重病人时;(2)遗嘱人的家庭构成情况,以及与其长期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3)遗嘱所涉及处分财产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所有,且相应被遗赠财产是否之前已经被以公证或其他方式予以处分等。同时也应当对财产是否有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予以审查;(4)遗嘱人是否对第三人承担赡养或抚养义务,同时对于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劳动能力的被赡养人是否留有足够其生活的遗赠财产份额;(5)遗嘱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需要将订立公证遗嘱的情况及时告知遗嘱受益人,受益人需要在遗嘱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明确表示自身接受或放弃继承;(6)指定遗嘱执行人与否,以及执行人之基本情况;(7)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受益人需要与其他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亲自至公证机构,并同时确认遗嘱的合法性、唯一性以及有效性,进而方能够为其办理遗嘱公证;若其他法定继承人不配合,遗嘱受益人只能以诉讼方式解决继承纠纷;(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它相关内容。

公证员应当勤勉尽职地履行告知义务,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法律中有关遗嘱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遗嘱公证法律知识,例如效力认定、效力层级等,遗嘱人若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构办理,以及遗嘱应留有部分财产用于保障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生活等。公证员还应当告知遗嘱人公证遗嘱的意义及法律后果,让遗嘱人清楚认识办理遗嘱公证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若遗嘱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证人员需要再三提醒遗嘱人慎重考虑,由此可能引发继承纠纷。在知悉公证遗嘱相关法律知识后,遗嘱人会对将来遗嘱继承办理的经济成本及对亲情的负面效应进行综合评价,并重新考虑是否继续办理遗嘱公证。

3.录音录像程序

录音、录像虽然不是公证遗嘱的生效要件,但其真实再现了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言行举止、真实意思表示及签署遗嘱、相关公证文书的完整过程。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人年老体弱、为危重伤病人、为聋、哑、盲人,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录像现场除遗嘱人、两名公证人员(特殊情况下一名公证员,一名见证人)、录像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陪同遗嘱人前来者及遗嘱受益人也应离开录像现场,以免影响遗嘱人的独立决定。录像进行时,公证员应现行介绍并说明遗嘱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其所提交的相应法律材料,遗嘱公证的意义及法律后果,并询问遗嘱人是否清楚明白,有无异议;办理完公证后,公证人员一定要检查声像资料能否正常播放,是否有卡带或者没有声音的情况。光盘因其物理特性,有特殊的保管要求,公证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相应的保管工作,连同卷宗文档作为密卷保存于公证机构。

(四)增强公证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继承法》、《公证法》、《公證程序规则》及《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及规则办理遗嘱公证,确保公证程序完善合法,保证在整个公证活动过程中公证员始终处于“中立”地位,使自己始终处于“旁观者纵观全局”的立场。此外,公证员要牢固树立风险及应诉意识,严格依法执业,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执业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武玉文.遗嘱公证风险与防范.法制博览.2018(21).

[2]张宇红、寇玉芳、庞天硕.遗嘱公证风险之防范.中国公证.2012(8).

[3]邓婷.论述遗嘱公证风险及防范研究.决策与信息旬刊.2015(7).

[4]杨孙丹.试论遗嘱公证的风险与防范.祖国.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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