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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犯罪之社会学思考

时间:2024-04-24

摘 要 近年来,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进行虚拟互动的主要途径,其中有部分人利用网络恶意炒作、激化社会矛盾,通过此举来发泄对政府的不满,还有一部分人将矛头指向政府,社会大众普遍会对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等提出质疑,使政府公信力受到极大挑战。

关键词 网络犯罪 诈骗 认知

基金项目:2018河南警察学院院级一般项目“风险社会下新型警民关系研究”(HNJY-2018-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秋娟,河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38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不同于受网络的影响而实施的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信息技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妨害计算机信息交流或者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犯罪的雏形是计算机犯罪,从中国第一起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至今天,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无论从犯罪类型还是发案率来看,都在逐年大幅度增加和上升,已经成为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种主要犯罪形式。

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以互联网信息系统为对象进行的犯罪和以互联网信息系统为工具进行的犯罪。其中,以互联网信息系统为对象进行的犯罪主要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即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与制作和传播计算讲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而以互联网信息系统为工具进行的犯罪则突出表现为利用网络这种新途径来实施某些传统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色情犯罪等。

二、对网络犯罪人心理特点的分析

网络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心理复杂多样。个体在遭受挫折后,通常会采取逃避、补偿、攻击 、宣泄等手段来发泄自己的挫败感,利用网络的隐蔽性来实施犯罪就成为一部分人发泄不满的途径。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跟踪犯罪就可能是出于泄愤或报复的动机。

网络犯罪无需要经历现场实施犯罪的提心吊胆,只需在机算机上操作便可以实现的,互联网使得罪犯不用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互动,并且因为网络上的“匿名性”,也不用担心会被人发现自己的真实身份,互联网的环境从空间上和心理上都给了犯罪人以某种“安全感”,这种犯罪形式得到了众多犯罪人的青睐,使得他们通过互联网去实施那些平时不敢去做的事情,而且罪犯不会亲眼看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所造成的危害,没有对被害人和犯罪后果的直接感官体验,所以罪犯普遍没有责任感,存在道德感缺失的状况。

部分网络犯罪人比较内向、孤僻,不擅长与周围人交往,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得到满足其交往的需求,很多人便将这种情感转移到网络虚拟世界中,渴望得到他人的重视与关注。原本是个体正常的心理需求,但是如果不能正常途径满足的话,有些人便会在自己擅长的网络世界中“大显身手”,在虚拟网络里便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做自己想做的事,部分网络犯罪人对犯罪后果的认知是不足的,有些参与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犯罪的犯罪人同样也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认为只是单纯的娱乐,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在现实中也渐渐迷失了自我。

网络作为这个时代信息的新兴载体成功地吸引了大众的眼球,人们对它的好奇只增不减,网络作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工具,个体不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能是无法实施的,因此,网络犯罪也可以归类于现代智能犯罪,更加突出了犯罪的“智能”化特点。犯罪人一方面要依赖计算机等高科技工具或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又要运用脑力操纵计算机程序才可以完成犯罪行为。所以这类犯罪人才智过人,往往恃才傲物,正因为如此,网络犯罪人自认为能力较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被人发现。有些黑客袭击网站或传播病毒的目的并非获取情报或经济利益,而只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计算机技术水平高,在他们看来,这只是一个游戏,他们才是游戏的赢家。比如一些青少年往往思维比较偏执,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个体便会产生强烈的了解欲望,有些青少年黑客会把闯入那些不允许一般人进入的网站看做是一种对自我智力的挑战,越不让一般用户看到的信息对他们来讲越有吸引力,一旦形成犯罪意图就不会轻易放弃。

三、社会上常见的网络犯罪形式

(一)袭击网站和传播病毒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病毒以其广泛的传染性和强大的破坏力成为网络监管中不可忽略的监管对象,袭击网站和传播病毒均为利用网络侵犯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行为,属于对象型的网络犯罪,这类犯罪只能在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实施,主要对象是计算机程序或数据。

目前,制作、销售、传播病毒已经逐渐呈现出产业化的趋势,犯罪分子经常用这些形式来非法获取网络资源或将其用于商业违法行为。计算机病毒是人为设计的程序,为了避免被人发现,网络犯罪者往往将其设置为依附于其他正常程序之中,如设计者利用操作程序和应用软件中的漏洞编制病毒程序,将点击率高的娱乐、购物类网站等作为加入恶意代码的对象。

以袭击网站为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主体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黑客”,他们的目的一般是窃取或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如国家机密、情报或军事秘密,但也有一部分人是为了通过破解計算机信息安全系统来满足好奇心和虚荣心。

(二)网络盗窃和网络诈骗

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盗窃的判定不仅限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同样也在判定之列。

网络诈骗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只不过其诈骗行为是通过网络来实施的,因网络诈骗不存在诈骗者与受骗者的直接接触,一方面诈骗者不用担心被当面拆穿,没有心理负担,另一方面受骗者也失去了通过诈骗者的言行对其意图进行判断的机会,从而使得网络诈骗得逞的几率大大增加。网络诈骗手段花样百出:“假冒好友”诈骗,诈骗者先通过各种方法盗窃QQ视频聊天,截取对方影像后再盗取QQ账号,然后用截取的影像冒充该用户向其好友实施诈骗。

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店销售远价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为增加可信度,常声称商品为海关罚没品,网购者若信以为真,在不清楚专家信用的情况下就轻易汇款,那么极有可能被骗。伪造信用卡诈骗,利用互联网制作,购买信用卡或伪卡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通常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钓鱼”诈骗是当前最为常见也相对隐蔽的网络诈骗形式,犯罪分子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或伪造的假网站、假网页等手段,盗取用户的银行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人隐私资料,然后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三)网络跟踪

网络跟踪是一种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為,是一种很严重的网络犯罪形式,网络跟踪者所发布的骚扰信息与平常的垃圾信息不同,前者的目标是特定的用户,经常伴随着威胁信息,而后者通过是给尽量多的人发送匿名信息。攻击者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的在线沟通来威胁他人或者趋近他人,通过电子通信或在网站、讨论组中张贴信息来骚扰受害者。虽然在线滋扰和威胁有多种形式,但是网络跟踪在许多方面与非在线的现实跟踪很相似,给受害者带来很大困扰,而罪犯在骚扰受害者时不易被检测出来,这也给保护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四)网络赌博

赌博作为一种富有刺激性、冒险性的娱乐形式,生命力极强,再借助网络这个便捷的载体,网络赌博成为越来越流行的网络犯罪形式。网络赌博就是在个人电脑上通过计算机网络进入专用网址后进行的赌博活动,赌博者通过按键下赌注,输赢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输赢的钱通过下注人的信用卡账户来结算。当前网络赌博活动已形成了由网站开发、网站出租、投放广告、组织赌博、发展会员、资金流转等各个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有专门的犯罪团伙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平台、程序开发等相应环节的支持。网络赌博还可能会涉及非法的体育赌博,最常见的形式是网络赌球,即拿体育赛事的比赛结果通过网络来进行赌博。

(五)网络色情犯罪

刑法中有关于网络色情犯罪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指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下的应当处罚。青少年是网络色情最大的受害群体,其中对他们危害最大的是色情电影和“裸聊”。网络色情被人们称为“电子海洛因”,足以说明它的危害性,网络为色情犯罪提供了隐形的保护伞。网络色情比传统的色情出版物危害更大,尤其是对青少年,不仅直接危害到他们的身心健康,更使得其中的一些人沉溺其中难以自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结语

从社会层次来说,为了对付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需要培养全员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立法。从公安机关来看,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抗网络犯罪的反侦查行为,发挥网络警察的作用,加强网络技术防控。从个体层次来说,社会公众也要掌握基本的网络技能,如运用杀毒软件、设置防火墙和采用主体识别及验证技术来对抗计算机病毒犯罪、金融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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