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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时间:2024-04-24

摘 要 近年来,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现象逐渐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依法治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心愿。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校园安全立法、校园安保制度、纠纷解决机制、心理疏导机制和学校规则纪律等制度漏洞是造成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根本原因。依法治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必须切实弥补其背后的制度漏洞,加快校园安全立法,加强校园安保建设,强化师生法治教育,并科学设置处罚体系,建立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校园欺凌 依法治校 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王水长,东胜现代服务业管理学校,中学二级教师,主要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69

笔者在从事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中发现,在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暴力欺凌和校园暴力时有发生。全国关于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新闻报道此起彼伏,声声不绝,每一份报道都会令人痛心疾首。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表面上是学校管理问题,但实质却暴露了校园内规则和制度的缺失。校园是社会的缩影,是成人世界的映射,成人世界对暴力的遏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严密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环境以及公正的司法裁判,若上述制度和规则缺位,则社会极有可能变成只遵循丛林法则的人间地狱,决定对错是非的不是道理而是拳头。事实上,发生在校园中的暴力和欺凌正是遵循这样的逻辑,校园之中缺乏严密的规则和制度,没有维护校园秩序的校园警察,更缺少适格的主体能够权威且合理的解决矛盾,这样的环境下仅仅通过运动式治理是无法彻底根除校园欺凌和暴力的。

一、校园欺凌背后的制度漏洞

(一)校园安全立法缺失

目前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这些分散的规定限制了法律效果的正常发挥,根本无法满足校园安全的法律需求。其中《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如《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但是对于校园安全工作应当如何开展,权力义务如何划分,具体规范如何操作等核心问题没有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提到了学校应当履行的哪些职能,但这些职能履行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等尚未上升至犯罪层面的恶行无法提前预防和管理。《侵权责任法》所涉及到的校園安全仅是确定责任归属问题,如何保障校园安全、如何避免校园暴力却只字未提。正是由于缺少专门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校方在建设平安校园过程中难以精准发力,以至于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频发。

(二)校园安保制度缺失

校园安保是保障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但由于经费、制度、规则的缺失,校园安保沦为摆设。首先,管制刀具随意进入校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之规定,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发布的67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中,有61%与折叠刀、钢管、甩棍等不宜进入学校管制器械有关,而这些管制器械加大了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其次,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在典型案例中,约有19%的案例是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对校内学生实施暴力。再次,校门口成为校园安全的盲点。据统计约有16.4%的暴力案件是发生在校园附近的网吧、台球厅、公园等等地。最后,校园死角成为行凶多发地。学校摄像头数量有限,导致在校园的死角,如厕所、楼道间、宿舍、车棚等地成为行凶多发地。

(三)纠纷解决制度缺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刑案例中,76%的校园暴力案例起因是小矛盾与小摩擦,如走路推搡、自习斗嘴等,但是学生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和摩擦不是积极寻求教师的帮助,而是纠集同学或者朋友通过暴力手段令对方屈服。这不仅是学生法治观念缺失的表现,更反映了校园纠纷解决渠道匮乏。在传统的观念中,教师是解决校园纠纷的主体,当学生之间发生了矛盾纠纷,往往会寻求教师的帮助。但事实上,学校缺乏专门处理纠纷的教师,而普通教师的精力有限,无法全身心的应对学生矛盾。在我国,教师繁重的教学与考勤任务令其分身乏术,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纠纷解决之中。同时学生也很少愿意通过教师来解决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67起典型案例中,有6起的暴力是发生在教室之中的,可见学生宁愿通过私力救济也不愿通过教师来调解矛盾。

(四)心理疏导制度缺失

面对一起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受害者不仅会受到身体伤害,更严重的是遗留在被害人心中的心理创伤,同时若校园欺凌发生在学校内,也会对其他旁观者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这些心理创伤和影响会改变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处于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自尊心、好胜心明显增强,面对来自外部的欺压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极容易诉诸于暴力。而中国校园内普遍疏于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那些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和施暴者往往会出现角色转换,很多受害者经历过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之后,反而成了施暴方,对低年级或他人实施暴力以寻求心理平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校园犯罪典刑案例,约有30%的案例属于上述情况。这些未成年学生一开始处于受欺凌地位,因愤愤不平,转而开始使用暴力,通过武力挽回失去的自尊和尊严。而学校对打架闹事以及施暴者一般都是简单的处罚了事,对于受害方也只是关心身体伤害情况,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不进行心理疏导,导致校园内形成恶性循环,产生了更多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

(五)学校规则纪律缺失

治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应当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但这并不是轻视处罚的理由。恰恰相反,一个科学的处罚体系不但能够营造良好的奖惩环境,而且还可以极大的塑造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对此《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赋予了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对学生进行处罚的权利。但由于当前的义务教育仍然以升学为第一要务,大部分学校根本不重视校规校纪的贯彻执行,有的学校甚至没有校规校纪。这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教师不敢轻易批评学生,也不敢指出学生在行为规则上的错误。面对校园欺凌,学校无法拿出适中的惩戒方案,畸轻则毫无效果,畸重则过犹不及,任由校园欺凌发展为校园暴力。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规定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处置方式和程序,执法部门也缺乏刚性的法律指导,面对校园内的小打小闹只能批评教育,面对重大伤亡,直接上升至犯罪层面处理。事实上,这些在校学生的罪行非常严重,从最高院发布的校园暴力典刑案例来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有61起,判处拘役的有2起,免于刑事处罚的仅有4起。

二、依法治理校园欺凌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校园安全立法

当务之急,应当总结各地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保障校园安全的经验和教训,尽快出台搁置多年的《校园安全法》,指导全国各地的校园管理工作。首先,《校园安全法》应当能够合理划分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家长、当事人等的责任和义务,避免执行过程中的推诿、扯皮,防止责任认定时的混淆不清。其次,《校园安全法》应当涵盖校园安全的各个环节,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零死角,无论是校园内的安全还是校门口的安全都能保证全覆盖,无论是教室内的安全还是操场上的安全都能确保无遗漏,无论是食堂中的安全还是宿舍里的安全都能保障零死角,最终让法律真正成为校园管理的依据和准绳。最后,《校园安全法》不仅要重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惩治,更应当注意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预防,将整治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手段制度化、法律化,转变为长效机制。

(二)加强校园安保建设

校园安保建设不仅需要增加安保人员数量,提高安保人员的质量,而且还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先进的管理方式增加校园安全指数,真正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协调配合。首先,建设校园预警系统。这就要求学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对学生的缺勤、提交作业、矛盾纠纷等逐一进行记录并进行数据分析,通过大数据研判可能出现的问题。其次,校园与公安形成互动。在校园内安装技防设备,覆盖学校教室、通道、围墙等,在不侵犯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不留死角,将监控信息实时上传至当地公安110指挥中心大厅,一旦出现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分布在附近的民警、巡警以及辅警等力量可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最后,校园实施网格化管理。将学校分为不同的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明确具体的责任人,通过网格化明晰责任,营造出层层分解、人人分担、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氛围。

(三)强化师生法治教育

对校园内师生进行法治教育是最好的预防方法之一,对此建议各学校在配备法制副校长的基础上,利用法制副校长的自身优势,进行法制教育,敦促学生学法、教诲学生守法、教导学生用法,从而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法制教育可打破陈规,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对此各地都有较为有效的经验,如江阴通过巡回法庭进校园的形式加深学生对于法制的感性认识,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强化了学生的法治观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建议学校建立以法制副校长为核心、协同教师和家长的矛盾调解委员会。在推进法治教育的过程中,主动排查学校内的纠纷矛盾,并定期制作矛盾排查化解和问题整改报告,向学校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汇报。若在进行法治教育和调解过程中发现学校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如涉及到社会中不良分子,亦或是超出学校的权限范围,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機关及行政主管部门。

(四)增强校园心理疏导

建议学校建立心理教育培训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疏导心理问题,不仅要疏导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还要疏导教师心理问题,切实提高教师对学生心理问题的处理水平,杜绝或者减少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发生。对于那些已经遭受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校方应积极建立未成年人的心理干扰机制,减少受害者的心理创伤,同时避免受害者转变为施暴者。对于那些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施暴者,校方应当针对其心理问题妥善稳妥地进行解决,不能因施暴者所犯的过错对其产生歧视,而应当更加细致认真的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五)科学设置处罚体系

设置科学的处罚体系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校园处罚体系应当针对校园欺凌及校园暴力的特点科学设置,对学生打架斗殴、欺侮同学、拉帮结派等校园内常见的欺凌和暴力行为进行规制,做到精准到位、有的放矢。其次,校园处罚体系应当与法律规定相衔接,既不照搬照抄,也不冲突抵触,做到校规校纪与法律体系之间和谐自洽,如《治安管理法》针对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行了处理,那么校园纪律就应当将焦点集中在一般器具,如小于22厘米的水果刀等。最后,建议校园处罚体系由轻到重设置尽量多的处罚种类,如在警告之中设置一级警告、二级警告等这样的等级,这样处罚种类越多,则学生纠错的机会越多,处罚种类越细,则学生被挽救的概率越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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