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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审视与重构

时间:2024-04-24

曾雪繁 唐亚男 谢亦鑫

摘 要 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广泛适用的处遇原则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之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原则”,这一原则的设立初衷符合对未成年犯由惩罚到教育理念的转变,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处遇措施却立足于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惩罚措施之上,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处遇措施与原本的处遇原则所主张的理念相背离。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处遇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我国目前所主张的未成年人处遇制度提供完善建议。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未成年人处遇制度 处遇原则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四川大学法学院“趙炳寿法学科研基金会”资助项目,项目名称:未成年人刑法研究。

作者简介:曾雪繁、唐亚男、谢亦鑫,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39

一、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近况如下

1.新一年的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与2015年相比有一定幅度的减少。

2.两年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罪名中,盗窃罪数量占比高达一万六千余起;其次为故意伤害罪,有六千余起;其次为抢劫罪,也是六千余起;剩下的案件多集中于下列罪名: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此四类案件均在两千余件以上。根据两年的数据对比,未成年人犯盗窃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严重程度加重,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及强奸罪则得到了相应控制。

3.两年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仍是男性占据大幅比例。女性犯罪数量虽少,较之往年的百分比统计需引起重视。

4.两年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的文化水平集中于初小学阶段,受教育程度偏低,认知能力不足,极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侵害。

5.两年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已经开始倾向于更多地采用暴力方式进行犯罪,这一方式相较于盗窃、欺辱等手段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引发未知伤亡的可能性较高。这一犯罪趋势需引起极高重视。

6.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主要是抢劫罪,其后依次为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杀人罪。16-17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主要是盗窃罪,其后依次为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

(二)从目前的数据分析

1.未成年人及两个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集中罪名的分析。

表1:统计表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级中的罪名涉及财物类的犯罪;第二级中的罪名涉及人身类的犯罪。

2.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分析: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生理机能的限制,更多会针对财物或者与其年龄身型相仿或者偏小的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从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升级至具有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选择犯罪道路与其所受教育程度的高低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同时其他社会因素,例如:家庭关系、校园环境、社会人士等也促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二、我国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刑法典中关于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

1.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未成年犯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收容教养、家长或监护人管教:主要适用于免予刑事处分的未成年犯。

3.训诫、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积极悔过而免予刑事处分的未成年犯。

4.强制医疗:主要适用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适用于未成年精神病人。

5.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持有违禁品或犯罪工具或被害人财物的情形。

(二)由行政机关实行的处遇措施

1.强制戒除,主要适用于对毒瘾者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2.少年管教所,主要适用于因不满16岁不处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期限一般是1年。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审视

(一)从立法层面分析,未成年人处遇措施缺乏完整法律规定

就现状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处遇措施的规定包括《刑法》第17条的规定,其内容涵盖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监护人管教等非刑罚措施以及行政法规或规章中规定的少年管教所。上述两项规定均在实践运用中显示出了一定程度的弊端,第17条的规定内容简单粗糙,不利于执行;而行政法规或规章的不稳定性以及立法主体位阶的不高同样导致了执行过程中的混乱。

(二)从执法层面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处遇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对于未成年人所采取的处遇措施既包括司法机关的处分,又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与此同时社会帮扶的力度也在加大。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某一年龄层的未成年人或者针对某一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针对某一违法犯罪恶劣程度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何种处遇制度模棱两可。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与深化没有得到合理的实施指导,长此以往将导致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滥用和废弃。

(三)从司法层面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处遇措施的独特性仍未显现

针对前述提及的“未成年人处遇措施立足于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惩罚措施之上”的问题,显示出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也将导致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受到阻碍。

四、 国外对于未成年人处遇措施之规定

(一) 日本对于未成年人处遇措施之规定

日本由专门的《少年法》设置了对于其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针对少年的处遇措施:

1.保护观察所实施的保护观察。此项处遇措施属于社会内的矫正措施,是由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观察官对其进行的指导监督和帮助。

2.移送儿童自立支援机构或儿童养护机构。儿童自立支援机构是针对实行不良行为和有不良行为倾向儿童,主要针对校园犯罪中的施暴少年。儿童养护机构主要针对没有父母或者受虐待儿童。

3.移送少年院。此项处遇措施属于社会内的矫正措施,包括初等、中等、特别、医疗少年院。根据少年的身心状态和其犯罪倾向程度来进行分配。

(二) 美国对于未成年人处遇措施之规定

美国对于未成年人处遇措施实质上是一种替代监禁的处罚方式,其主要集中在两个思考方向上,一是节约成本,二是非监禁化。美国针对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处遇措施:

1.安置辅导。这是一种半开放的设施处遇。安置辅导是对犯罪少年的收容,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钱。

2.社区服务。是一种社会类的处遇,无需支付金钱。其有许多不同的类型,例如医院中的工作、帮助老人、清扫公园或者是其他付出劳力的劳动工作,其主要适用于非重大犯罪社区服务由于成本低在美国的处遇措施中是主要的潮流。

3.在家监禁。此处遇措施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家长、监护人管教不同之处在于其所进行的特定活动需要法院的事前认可,否则一律不得外出。对于这些特定活动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此项处遇措施主要针对的是酒驾和财产犯罪。

4.训练营。此项处遇措施针对比较没有进一步犯罪可能性的人所设计的集团行动训练。每天需要参加严格训练并且完成相应的作业。训练营是美国在承认训练营基础上对其改造而运用到未成年人行为矫正。

5.少年学校。属于美国少年司法体系中最严格的手段之一,是长期限制自由的场所。其与监狱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内设的处遇模式和服务的多样化,并以学习教育为主,包括心理咨询和宗教服务等,其被称为学校原因是改场所提供达到政府标准的基础教育,还需要提供一些职业教育。

从日本和美国少年处遇措施来说,其规定的少年处遇制度具有多样性、针对性的特点。并设置了相应的机构对其进行矫正,其规范设计上具有层次性、可操作性,以其规定作为我国在设立未成年人处遇蓝本上,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处遇具有重大意义。

五、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符合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之方针,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原则”的要求;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且有利于法律人文情怀的彰显;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理念,能够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其真诚悔过,重返社会。

(二)完善未成年人处遇制度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规范

对于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早有“少年事件处遇法”,而在日本等国家也均设立了《少年法》作为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统一规范。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处遇制度法律散落在刑法和行政法规、规章之间这一问题,在短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未成年人法律专章的方式予以缓解,并在一定时期出台独立的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

(三)完善未成年人处遇制度需要设立多样化处遇方式

针对未成年人处遇制度在执法中的问题,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违法但不追究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这四个等级进行划分,并根据每个行为等级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进行处遇措施的制定。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采取不同的处遇措施。例如:针对毒品類犯罪规定戒毒改造是必要的,针对网瘾类犯罪规定禁止令是合适的。对不同犯罪类型进行细化规定能在执法过程中更具有针对性,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更加明确、系统化。

(四)完善未成年人处遇制度需要专门的执行机构及工作人员

从目前我国的实施现状看,对处遇制度承担最多执法职责的是司法所,并不是专门的执行机构。并且其执行机构的人员并不是专职人员,没有针对未成年人而设置的专职辅导人员。因此我们仍需建立与上述完善措施配套的执行机构。此外,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对处遇机构工作人员的要求设置,需要对未成年人处遇专职执行机构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于新浪微博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专题。

参考文献:

[1]张远煌编.未成年人犯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赵俊编.少年刑法比较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姚建龙编.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姚建龙.论少年刑法.政治与法律.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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