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浅析恶势力犯罪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4-04-24

万诗雄 熊玉桥

摘 要 2018年1月底,中央提出在全國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然而,相关立法和司法制度与打击恶势力犯罪司法实践仍存在一定差距,尚不能适应打击恶势力犯罪实践要求。本文首先对恶势力的法律内涵进行阐述,再对我国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工作现状和问题展开分析,从而在恶势力相关立法和法律责任规制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建立健全打击恶势力犯罪长效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 立法界定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万诗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玉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43

一、 恶势力的法律内涵

(一)恶势力的定义

恶势力并非法律概念,从其产生的背景看是社会概念,恶势力犯罪团伙也非严格意义的法律术语,而与之类似的提法,流氓集团,却是1979年我国《刑法》设定的法律术语。1983年,中央【1983】31号文件首次提出“流氓团伙”这个概念,1996年第二次严打,“流氓团伙”的概念再次演变成“流氓恶势力”。不论是“流氓团伙”还是“流氓恶势力”也都不是法律术语,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以会议纪要形式对恶势力第一次进行定义。

(二)恶势力与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概念辨析

1.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团伙。其具体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危害性四大特征。

首先,恶势力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步阶段和维型,后者都经历了一个由小变大、由弱变强、积恶成黑的过程。但是,并非所有的恶势力必然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次,恶势力团伙一定程度具备组织结构、经济性、行为性特点,但其最根本的特征是以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为核心的“危害性特征”,而在区域控制或重大影响方面与黑社会性质有明显差别。因此,当恶势力团伙具备了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即便其他三个特征表现相对弱,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与犯罪集团的区别。犯罪集团,指的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与恶势力团伙的关系是:具备犯罪集团组织性特点的恶势力团伙当然属于犯罪集团范畴,对组织结构松散、未形成稳定组织结构的恶势力团伙不属于犯罪集团范畴,按照一般共同犯罪从重处罚。同时,当恶势力团伙同时具备犯罪集团的组织性特征,又有明显的区域控制或一定行业重大影响,则该恶势力团伙可能属于黑社会组织的范围。

二、 我国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工作现状

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此次专项斗争突出了两个特点:一是对恶势力犯罪的打击成效纳入日常工作绩效考核,二是保护伞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中删除。截止2017年打黑除恶收官之时,全国共铲除恶势力团伙2万余个,抓获嫌疑人12万余名,其中湖北省共侦破刑事案件10万余起,打掉黑恶团伙884个,抓获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8625人 。相对打黑除恶,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反映更迅速,效果更突出,意义更深远。2018年2月,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开展当天,部分省、市相继公布举报方式和执行方案,湖北省一个月内打掉涉恶团伙94个,抓获涉恶犯罪违法犯罪嫌疑人343人,破获涉恶违法犯罪案件122起。

比较两次专项行为,“打黑除恶”以点到点方式开展打击犯罪专项斗争,其站在社会治安层面,解决平安社会、平安中国建设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此次“扫黑除恶”,由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共同部署,由多大30余个部门共同行动,聚焦稳定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建设等问题,全面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二)打击恶势力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恶势力认定标准操作性不强。大多数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机关为基层法院,但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标准界定及评价机关应依靠立法或两高司法解释,然而除2009年两高一部《会议纪要》外,并未有立法、司法解释对恶势力标准做进一步解释。恶势力认定中的“经常”、“一定”、“较为恶劣”、“相对固定”等模糊不定,“为非作恶”更不是法律术语,造成实践难以直接使用。从有组织犯罪理论研究看,学理界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都倾注了较多的关注、研究,对恶势力犯罪尚未引起相同程序的重视。

2.打击恶势力犯罪公检两家协作配合难。例如,以武汉市某区为例,2018年第一季度,该区公安分局掌握的涉恶团伙数15人,破获案件数30件,刑拘人数73人,然而由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辖区涉恶案件仅4件,受理报捕数仅25人,上述案件数与人数的前后数据差距中,除一小部分尚未报捕外,有20件、42人属于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恶、而检察机关未作为涉恶案件处理的情形。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就在于公检两家协调配合不够,数据共享不积极,尚未建立透明互通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联动机制。实践中,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然而有时专班联络人员并非专班办案人员,对辖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不敏感、不专业,联席会后与办案部门案件汇报不通透、关键问题汇报不准,有时身为专班办案人员的联络员并不必须参加联席会,而无法精准获取辖区涉黑涉恶案件第一手数据,有时在召开联席会议上,公安机关为体现侦查工作成果,拔高汇报打击战果和证据质量,从而影响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对案件的判断评价。

3.对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存在拔高和降格处理现象。扫黑除恶专项活动至上而下发起,部分地方为了彰显政绩和司法效果,仍存在通过设定指标、分配任务、评比战果等方式推动工作的现象。例如,山东省在2018年全省检察长会议上提出,要求每个基层检察院必须办理至少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再如某区公安机关,设定扫黑除恶绩效目标是一年查办1件涉黑案件,查办10件涉恶犯罪案件,并将查办涉恶案件指标分解到各派出所刑侦队。由于指标制的存在,公安机关难免为了争取排名、完成任务而出现扩大打击面的现象,另外对于指标完成较好难免放松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查处力度。

4.存在运动式打击犯罪倾向。运动式打击犯罪通常表现为用行政命令进行主导、通过阶段性集中人力与物力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与铲除,通常表现为政治任务。不可否认,根据社会发展和当时形势需要,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地域突出打击某类犯罪,但打击犯罪仍是司法行为而非政治任务,仍需以依法治国为根本要求,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照法律,以确保公权力运行具有长期稳定性、确定性。用政策指挥法律,在刑事责任追究时往往容易从重处置,成文法的作用相对降低,也可能导致打黑的扩大化。

三、 我国恶势力犯罪之立法界定

(一)恶势力的法律责任规制探析

个人认为,应当参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对恶势力犯罪展开整体评价和个体评价。整体评价:将恶势力团伙看作一个犯罪主体进行法律评价。从长远来看,弱条件适合,应当出台单行法,对涉恶犯罪的程序、实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定。例如,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资格时,区分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一般参与者,主观方面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客体方面表现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团伙成员对自己的个案刑事责任负责,另一方面要负他在团伙中危害性的责任。客观方面,标准为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即形成一定范围人群的心理威慑或强制。个体评价:首先对恶势力团伙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法律评价时,个体评价与一般自然人的犯罪评价方式相同,即团伙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个体形式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量刑方面应当考虑是否多次作案、是否符合集团犯罪,是否存在其他从重、加重情节。

(二)明晰立法,有效铲除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各级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在政法委协调下以沟通协调会、信息通报会、工作意见、会议纪要等方式,形成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合力,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不明确,构罪标准不清晰。然而恶势力犯罪,不论从涉案人员数、被害人人数,还是从社会危害总量来看,都远远高于涉黑案件,群众由此产生的恐慌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形势也远远多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笔者建议,将恶势力犯罪团伙上升至刑法概念,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同,以刑法条文方式将其犯罪描述、构罪要件进行规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覆盖相关的罪名、规范财产刑、附带民事诉讼、加强社会治安防范以及有关调查、取证的诉讼程序规定。

(三)制度调整,通制恶势力组织犯罪发展势态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责任倒查、互为协作的联动机制。将打击恶势力专项行动作为各级党委社会综治考评的重要指标。公安机关应当对辖区内的恶势力团伙进行摸排、监控,对关键成员进行重点管控,检察机关应当对恶势力犯罪从快批捕、快速起诉,对恶势力团伙成员的前科情况核查落实,法院应以从重从快审判相关案件,对于影响较大的恶势力案件应挂牌督办,对可能出现的人情案统一报送政法委,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从机制上、制度上加以明确,以准确研判其犯罪性质,统一办案认识。

建立逐级报送、精确打擊的司法协调机制。造成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原因除了社会管理机制的缺位外,更主要原因应该是公安机关打击不力、审判机关无恰当的适用法律。在实践中,常出现两类问题:一是取证不到位,对于一些并未立案或深挖的恶势力团伙,例如所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应当拓展侦查机关接触的渠道和触角,打击关联性犯罪,加大如视频信息等现代化多方位的监控管理,提升多渠道收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能力,让长期处在隐蔽环境中的犯罪嫌疑人得以控制,注重关联性证据的收集,以达到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二是刑罚不到位,恶势力常常以暴力性伤害的形式呈现。在处理恶势力团伙实施违法犯罪尽量减少调解方式,应当在被害人、证人思想工作方面下功夫,扩大线索收集面,发动各种社会力量获取涉恶势力犯罪线索,深挖隐案和串案,综合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手段,彻底铲除恶势力组织犯罪。

注释:

新华网2018年2月6日网页新闻相关报道。

163新闻网2018年3月9日相关报道。

参考文献:

[1]汪力.有组织犯罪专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赵颖.当代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析.沈阳:辽宁人民出版杜.2009.

[3]何荣功.以新理念依法整体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检察日报.2018-02-01(3).

[4]彭文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10(4).

[5]丁国强.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役.人民法院报.2018-02-01(2).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