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霜凌
走歧途,私车公用竟贪污
“张成江曾是我们单位有名的工作狂,从普通工作人员提为副站长,是一路凭实绩干上去的。”在江苏省某市街道水利站,一提起如今因贪污罪而身陷囹圄的张成江,昔日的同事们对他在职时的表现,大多仍持肯定之辞。
今年46岁的张成江自大学毕业后,就进入该街道水利站工作,在技术员岗位上干了十多年。因勤勉敬业,他在2004年被提拔为镇水利工程队负责人。2006年年初,他晋升为水利站副站长,仍然兼任镇水利工程队负责人。
张成江的家在镇里,升为副站长后,他每天要赶到11公里之外的街道水利站上班,再加上他分工负责全街道四个水库的消险、六个排涝泵的改造,还要到有关部门跑审批手续,要提升工作效率,自然离不开用车,但水利站并没配备公务车辆。平时,站里只能租车用于公务,张成江觉得租车的费用大不说,在工作上也极为不便。2006年7月,张成江一咬牙,拿出家中的全部积蓄,并向亲友借了一部分钱,买了辆价值16万余元的私家车。
张成江买车后,干起工作更是得心应手,尤其是2008年、2009年的江堤防洪工作中,那辆车为他开展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为此,张成江多次得到市、区领导的表彰和嘉奖。但是私车公用很快给张成江带来了经济压力。每个月下来,张成江的私家车行驶里程都在两千公里以上,汽油费、保养费再加上保险费、折旧费,花费不小。
按照市、区有关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的实施意见,张成江每年大约有八千元左右的车补,但这些钱根本养不起那辆私家车,他的工资经常要贴到车上,为此,妻子经常跟他发牢骚。
有段时间,张成江想把车卖掉,学别人打的报费用。可他到二手车市场问了问价格,他的车由于使用率太高,折旧得厉害,要是卖,就得白白损失一半的购车款,张成江有点舍不得。
就在张成江犹豫时,水利站站长李大平主动对张成江表态:“你买车是为了工作之用,站里会考虑贴补一些费用的。”站长的一席话,让张成江打消了卖车的想法。
虽说站长表态由水利站出特殊车补,但水利站的经费管控得十分严格,每一笔支出费用都要向上级报账,这让李大平、张成江一时无计可施。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大平将张成江叫到了办公室,对他说:“我们水利站的工作很辛苦,整天在外面跑,我们俩都有车子,平时用得很多,街道的车补不够用。街道其他部门用车少,但车补一样,这不公平,我们弄点钱补一下。”
站里的经费卡得很死,当然弄不出钱。两人不谋而合地将“弄钱”的目光盯向了经费有积余的镇水利工程队,张成江虽然身兼该工程队负责人一职,但由会计李红管账,于是,由李大平、张成江签字,李红用从不法分子手中买来的虚假发票,报支了两万元。李大平与张成江各分得一万元违规车补。
被判刑,自首退赃求悔过
“第一次分钱后,我知道这是违规的,心里也忐忑不安。”在张成江东窗事发而身陷囹圄时,他懊悔地对办案人员说,“可是想到自己用车大多是为了工作,觉得拿站里的车补也是理所当然的,没想到贪欲让我越滑越深……”
正是带着这样的心理,张成江的人生方向盘打错了方向,开始急速驶向歧途。第一次顺利得手后,2009年端午节、中秋节,李大平与张成江故伎重演,分两次虚开发票报销总计两万元,两人各分得一万元。
2010年期间,张成江他们索性将李红也拉进来分一杯羹。春节前,李大平和张成江各分得一万元,李红分得5000元。此后,他们报销虚假费用几乎成了惯例。
张成江有所不知的是,李大平除了参与侵占公款报支车补外,还在工程承接、工程管理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并向其中一人索要贿赂10万元,共计受贿16.8万元。
2012年9月初,李大平因涉嫌行贿、受贿被市纪委调查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等犯罪事实。李大平的落网,自然让张成江如坐针毡。但他仍然心存侥幸,因为李大平是因行贿、受贿而被立案查处的,前思后想,觉得在单位违规报车补算不得什么大事。
可随着李大平案的调查深入,其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张成江顶不住了,2012年11月22日,张成江走进了市纪委,投案自首。
2013年9月,张成江所属的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成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其自首及积极退赃因素,法庭以其犯贪污罪判处张成江五年有期刑,并处罚款五万元。李大平在同庭判决中,以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款11万元。
宣判后,张成江的情绪一度波动不安,他认为自己贪污公款不假,但数额并不大,而且已退还了赃款,并有自首表现。接到判决书后,张成江提起上诉。其家属找到了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律师,委托其担任上诉代理人。对于此案,崔律师剖析后认为:“这是一起少见的涉及私车公用的刑事案件,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引起许多私车公用者的关注。”
惹深思,政策还需再完善
张成江的一位昔日同事说:“张成江私车公用侵吞了六万元公款,这当然为法律所不容,但法庭也应该酌情考虑实际情况,张成江私车公用了五年,如果这五年间,他因公外出都坐出租车并按照规章制度实报实销,估计十万元都不止。”
经过梳理,崔武律师提出了三点上诉理由:其一,应在贪污数额中扣除合理的公务用车费用;其二,张成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按实际分得的六万元认定为犯罪数额;其三,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
2014年2月,崔武律师受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4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中写道:经查,该区已实施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已经发放了公务用车补贴。上诉人张成江在担任街道水利站副站长期间,已从街道领取了四万元车贴,但上诉人在正常领取车贴后,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利用职务便利,又擅自以车贴名义从镇水利工程队领取补贴,并以虚假发票入账报销,将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达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关于量刑问题,法庭认为,张成江虽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一贯表现良好以及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但仍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二审法庭撤销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成江的量刑部分,以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宣判后,主审法官向笔者分析道:“如果当时张成江请示有关部门并得到书面批准,可以认定领取车补合法,不构成贪污。本案中张成江等被告人说口头请示了街道领导,街道领导也口头同意,但是司法机关调查时有关领导均称记不得有这回事了,所以不能证明几名被告人私分公款的合法性,并且他们用虚假发票报账,报销发票上也没有注明是车辆出差补贴,所以对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我们没有采纳。不过二审法院认定张成江贪污是根据单位领导安排,被动接受公款,构成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正在服刑中的张成江闻此消息后,流下了忏悔的泪水,他对前来探视的崔武律师说:“不管是什么理由,我侵吞公款是事实。法律是公平的,现在我被减刑三年,一定会积极服刑,好好表现,出狱后,重新开始新人生……”
2014年6月2日,承办该案的崔武律师接受笔者专访时说:“随着私家车的增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发突出。目前,各地都出台了公务用车的货币化补贴政策,这是好事,但在执行中,建议有关单位要考虚各岗位的特殊情况,不能仅以职务的高低来作为发放车补的标准,对于一些常年要在外面跑的岗位,在发放车补时最好能予以倾斜。我将就私车公用问题列出一个提案,向有关部门建言,希望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货币化补贴政策。”(文中除律师崔武外,其余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钟健 124976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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