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杨珺
摘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分支,具有制度性、引导性、以及监督管理性特征,是我国法制体系规划整合过程中不可缺失的一方面。基于此,本文主要結合国内食品安全监管实践情况,对其实践过程中的行政法规制内容进行把握,以达到充分发挥社会发展管理特征,引导国家产业管理结构科学性调整的目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法 规制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一直都是社会发展管理的主要构成部分。当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更是作为社会资源优化的主导性条件,但随着社会食品种类逐步增多,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食品安全管理的需求了。为了保障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就必须重新整合当代食品安全监管的要素,才是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和保障。
一、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实施中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管理实践效果差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析时,监管部门实践效果较差,是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实施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方面,我国当前设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农业食品、工商食品、以及卫生检查、质量检验四大部分。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复、交叉,比如:农业食品分析,既要对农业种植环节的质量进行检验,也需要农产品加工的质量进行检验,而卫生检查、质量检验时,也需要对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做出相应的判断,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实践时,各个部分检验人员,会出现“推脱”分析的情况,这对于其自身发展来说,无疑是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实施层面的缺失。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受到个人经济利益的影响,很容易受到监管商家“小恩小惠”的影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时,不能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的要求进行资源监管。
(二)执法理念层面的滞后
依据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对于全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情况分析可知:截止到2018年3月,国内一线城市中,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理念灵活应用比例为90.11%,二线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的灵活运用比例为83.28%,三线以下城市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的灵活运用比例为69.2%。从上数据的变化情况来看,我国国内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实践过程中,理念实践缺失问题,一直是阻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运用的条件。
同时,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是实践中进行行政法解析时,也存在着新旧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参考借鉴层面的“不一致”,从而也会出现食品安全监管效果不佳的问题。
(三)监管机制结构层面的缺失
监管机制管理层面的缺失,也是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国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主要集中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管,而缺乏同级监管,下级对上级法律实践情况的分析,由此,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实际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食品安全管理效果片面化、阶段化的发展趋向。
同时,国内当前实行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主体,主要是其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大众参与所占的比例较低。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始终都是社会实践的内容,两者之间相互脱节,也会对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实践效果产生制约。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规制措施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综合探究,必须敢于突破当前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实践的落实情况,以更加多元的视角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调控,才是保障发挥发挥管理制度作用的前提条件。
(一)注重监管部门管理实践效果
1.执法制度调控
引导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与社会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践需求相互适应,首要措施就是注重食品安全监管实践效果。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内部调整的视角而言,食品安全监管,需重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四大领域的实践范围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细化各方面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
例如:农业食品监管,应注重对农产品种植、种子加工等方面的监管,而工商管理部门,则更注重食品加工厂家的基本设备合理性的把握;而卫生管理部门,则是对其实际分析内容的监管;卫生管理部门,注重对农产品加工的产品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勘察。
同时,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的质量,就必须同时将各部分数据都进行汇总整合,这样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不仅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实现针对性管理,也避免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自身工作范围的缺失性管理,是保障其实践效果的主导性条件。
2.执法条件调控
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实践效果层面而言,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践效果,就是要注重对监管人员队伍的全面性引导。在我国国内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基础上,实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拓展化延伸。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执法,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管理制度进行食品安全控制,都将是地区性食品安全总体审核的一部分。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由于个人利益,私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作假,不仅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也要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情况进行严格性处罚。这样“连坐式”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管理措施,能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分析提供更加可靠的实践保障,也是注重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法实践的保障性条件。
(二)发挥执法理念指导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规制工作全面性实施,也必须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其理念的引导作用。
1.法治理念灵活运用
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虽然是社会法律制度中的组成部分,具有制度性、法治性、以及监管性作用,但它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也必须以清晰的解读分析视角对其进行探究,才是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能够实现社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作用。
例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实践监管过程中应注重食品安全监管,是可能对检验食品存在影响的条件,均屬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执法人员都可以依据实际需求,实行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而不是仅仅对某一块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域性分析。这样的检验分析过程,就是从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视角,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灵活运用的体现。
2.管理制度精准化控制
注重社会中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理念的落实,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实践过程,也应是一个自主规划、深入性解析的过程,注重对社会阶段性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内容的合理调配。
例如: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中就对传统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中“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说明。此时,为了避免新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与传统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内容的冲突,我们也在新法中对旧法的时效性进行说明,这样就能够达到法律制度理念科学性运用,实现社会落实与引导的目的了。
3.加大监管理念实践力度
对于那些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免检产品”、“品牌产品”等,对消费者产生食品安全问题误导性产品,也应进一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理念制度中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中对于那些品牌食品的监管力度,要比那些非品牌产品的力度更加严格。一旦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实践检验过程中发现该类产品不合格,就要实行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提升相应的处罚策略,这种加大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整顿方式,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理念,与社会需求相互承接的保障性依据。
(三)监管机制结构的优化
引导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规制调整,也需要对其实践机制优化整合。
1.监管内部结构优化
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结构,应从不同结构进行调控,应建立更加多元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国内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条件,在上级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同等级监管管理机制,同时也要进行下级对上级工作实际情况的阶段性工作考核。这样,就能够在当代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基本结构上,建立与社会食品安全监管结构相互对应的监管制度。
例如:H区域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落实时,以当前H区域当前监管人员的监管体制为基础,又建立了工作监管信息无记名考核体系,工作人员每周都要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执行情况实践考察,对于成绩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处分、警告、免职等不同程度的处理。案例中提到新式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监管措施,就是结合为国内食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规制具体体现。
2.外部监管结构优化
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规制管理,也需要拓展社会法律制度实践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即,拓展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实践应用范围,引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与大众的需求结合在一起。
例如:K区域开通大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实践活动平台,当地群众可以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访等渠道,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这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规制的体现。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规制分析,是社会发展资源制度化引导的直接体现,对于建立法治化的商品交易环境具有指导性作用。在此基础上,为了规避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践不足,应通过注重监管部门管理实践效果、发挥执法理念指导作用、以及监管机制结构的优化的方式,实现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规制,因此,浅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法的规制,将为社会制度体系优化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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