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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

时间:2024-04-24

李霞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车的保有量也逐年加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由此导致交通肇事罪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罪名。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和认定问题的分析,对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和逃逸问题展开探讨,希望能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从而自觉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使人民生活更加和谐,美好。

关键词 交通肇事 法律认定 逃逸行为 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车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备品,然而随着车辆的迅速增加,道路上的交通肇事也变得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交通肇事现象也越来越多。据统计全国每年因交通肇事而死亡的人数就超10万人。除此之外,众所周知的西安交通大学的药家鑫案件和河北大学的“我爸是李刚”的主人公李启铭,这些深刻的教训无疑都和交通肇事脱不开干系。交通肇事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理更需要理论和实践界的进一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一) 交通肇事罪的含义

交通肇事,顾名思义是因交通而造成的事故。交通肇事罪通常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本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罪名,它属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具体罪名。交通肇事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伤害。

交通肇事是现代社会中每天都在发生的现象,甚至是在我们周围每天都会发生,交通肇事导致的这种责任一般为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所导致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其行为符合了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当事人则需要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达到了法定的定罪标准才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是一般的交通肇事,承担的只是事故责任。简单的说就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只需要根据车辆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及造成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构成犯罪,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二)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中每个罪名都有其各自的特征,但各个罪名都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例外,按照通说四要件的观点,以下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来分析一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其发生的范围则主要是指水路交通运输和陆路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一般不包括发生在铁路、航空运输的重大事故。一般对铁路、飞机等特定主体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当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是本罪并不排斥一般主体在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中违反保障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意义的交通肇事则指的是水路和公路。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们知道,犯罪客观方面重在行为表现,本罪的行为方式上,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少数表现为不作为。即本罪既可能因行为人自己实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如酒后驾驶、超速超载、强行超车、逆向行驶等;也可以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義务,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导致出现了各种危害结果的危害行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不作为,不作为的具体表现方式如通过交叉路口不示警鸣笛、夜间行驶不开照明灯、道路转弯时不减速等。

本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二是非交通运输人员。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中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体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如果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如果肇事车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和乘车人这四类人指使司机逃逸,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同时法律还规定,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这四类人员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成立本罪,当然肇事司机也成立交通肇事罪。总体而言,本罪的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一类是以自己的行为导致交通肇事的,包括机动车的驾驶者、乘客。一类是与车辆紧密相关的人但未直接驾驶车辆的利害关系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造成重大损害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但交通肇事罪只存在过失。这里的过失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所以,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绝不存在故意心理。假如一个人为了杀害自己的仇人而故意开车将其撞死或者出于危害社会的心理目的在公共场合驾车冲撞人群造成人员或财物重大损伤的,即使是故意的心理态度也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不存在故意的情形,只能为过失,这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罪行。即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而发生的,没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罪二者都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并且都造成了交通事故,都违反了公共安全,对人身财产造成了影响。这是二者的相同点,二者的不同点即区别的关键在于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以及所采用的制裁方式不同。一是对于违反交通秩序的违章行为,如果只是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的损害,只构成一般交通事故。如果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必须以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为必要条件。是刑法所保护的交通运输安全这种法益,应当受到的处罚是刑事制裁。

对于哪些行为构成重大事故,成立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出了定罪的一般标准。最低标准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者,只要是出现了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的情形,就可够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财产损失,要求达到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此罪的前提是首先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责任,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符合犯罪构成的标准可成立交通肇事罪。同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也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时,意味着要出现特定的情形,如,酒后驾车,严重超载,无证驾驶等具体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形。在具体认定犯罪问题上,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多项标准,实践中具有单一性认定构成犯罪的作用,即只发生其中一项就可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有三种法定刑。犯本罪一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法定刑升格到最高层次。

通常“一般情节”就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的重大事故,即能够构成犯罪的最低标准。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同样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这里的“无能力赔偿数额”说明在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一般肇事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全力赔偿的情形下,只要其能够全额赔偿,就不构成此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通常被认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此时意味着要加重刑罚的处罚,这也是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四、交通肇事罪的逃逸问题

(一)如何认定“逃逸”行为

所谓逃逸,指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因为逃逸行为的出现可能会延误对被害人的伤情的治疗而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所以逃逸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

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的争议也很大,也存在不同观点。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逃逸。一种观点认为“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事故后当场逃离,一直没有救助被害人。第二种观点是认为“逃逸行为”就是逃避法律制裁,这种观点认为不管行为人是否离开现场,只要不救助被害人就是逃逸,即使是行为人在第一时间把被害人送到医院但后来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又逃走的,也构成“逃逸行为”。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

交通肇事罪是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但交通肇事逃逸就不是过失了,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故意行为。逃逸致人死亡是肇事者在肇事后,对受害者置之不理而逃逸,使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在交通肇事罪中,药家鑫案件是典型的肇事后逃逸并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严重违背了肇事者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连刺六刀将伤者刺死,驾车逃窜。在本案中,药家鑫在肇事后不但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反而挥刀刺向了受害者,这种行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而演变成了故意杀人。

五、交通肇事罪引发的思考

对于交通肇事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相关部门应当对交通肇事罪重视起来,现行的立法和司法有其不完善之处,还有一定的完善空间。下面对交通肇事罪提出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立法方面的建议

首先,应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近些年的交通事故由于错误认定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当事人的错捕、误判等案件屡屡发生,以致于上访案件逐年攀升。严重危害社会和谐,所以应当对交通事故的认定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这对当事人来说拥有了一个对事故认定司法救济途径。当类似的复核机制无法解决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实现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责任事故书进行审查。综上所述,有必要将交通事故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二)司法方面的建议

我们应当经常开展预防交通犯罪,加强对新型交通犯罪的治理。近些年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新型交通犯罪。典型的如“碰瓷”和“飙车”行为。但是近几年对这些犯罪的治理的力度不大,并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正因為如此,这些犯罪层出不穷。所以要对这些犯罪根据其特点和手段深入研究,认真探索这些犯罪的预防机制,研究犯罪的特点,分析犯罪的具体情形,集中整治,要加大对这些犯罪打击和惩处力度,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预防犯罪首先要加强在全社会的道路安全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安全意识落实到每一个人,提高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同时也要对交通管理部门内部加强管理和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交通运输局面。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罪恶,而在于阻止一定的外在危害结果”。

(三)提高公民的素养

要有效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就要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预防,不断提高自身修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减少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章驾驶事件,努力做到文明驾驶。同时,行人减少不走人行道的情况,从而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使道路交通更加顺畅。

总之,我们要秉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准则,作为司机就多礼让过往脚步匆忙的行人,作为行人就多多理解等红灯很久的司机,让全社会都以平安、健康为理念,在和谐社会里多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使人民生活更加和谐,美好。

参考文献:

[1]陈洪冰.“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虚置化的原因及其克服.法学.2018(2).

[2]谢威.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与认定.人民司法.2017(10).

[3]朱勇.交通事故中非交通活动法律责任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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