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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青少年犯罪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24-04-24

刘华强

摘 要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中韩两国在新时期都面临着青少年犯罪暴力化、低龄化等特点,两国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在立法层面上强调《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权利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保护性措施。对于青少年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韩国应坚持“保护性”立法理念,并加强对新时期青少年犯罪特点和重点领域的针对性立法举措;中国则需要加紧制定《儿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以及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刑事法典和相关法律,并推动这些法律能够落到实处。最后,两国都应加强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元主体法律责任构建。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法律 预防政策 韩国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29

一、绪论

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大多数国家都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也是需要持续关注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未来。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世界各国政府为有效应对青少年犯罪采取了各种对策,中国和韩国也不例外,尤其是两国都经历了急剧的社会变化,并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将两国目前的青少年犯罪现状及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将显得更有意义。

二、中韩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一)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社会问题也在累积,青少年犯罪问题愈发凸显。进入新时期以后,虽然青少年犯罪在整体犯罪中的比重逐渐下降,但数量却明显上升,尤其是未成年罪犯,其数量和比重均在增长。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2000年到2004年每年平均上升14.18% ,其在整体犯罪的比重从2000年的6.52%上升到2004年的9.17% 。2009年以后,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开始缓慢下降,但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如除传统罪名外还出现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等新罪名 。

对青少年犯罪的群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如下特征:

1.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数量增多。

2.留守儿童犯罪数量增多。

3.低龄化犯罪趋势明显 。

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特征:

1.犯罪类型多元化,其中以经济目的和暴力行为犯罪尤为明显。

2.犯罪动机具有突发性、冲动性和盲目性。

3.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组织团伙化,甚至出现黑社会性质。

(二)韩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从总体上看,韩国青少年犯罪在2007年和2008年大幅增加,此后呈下降趋势。其中刑事犯罪占比从2007年的68%上升到了2011年的80%,呈逐年增加趋势。

韩国青少年犯罪特征如下:

1.财产型犯罪增加。

2.刑事犯罪增加,这是近年来韩国青少年犯罪的突出表现。

3.集团化、暴行、性暴力等犯罪倾向明显 。

4.再犯率增加,从2008年到2011年韩国青少年犯罪再犯率由26.2%增加到36.9%。

5.低龄化,从刑事犯罪的年龄来看,18-19岁年龄层所占的比重在减少,而14-15岁和16-17岁年龄层的比率在增加。

通过对比发现,中韩两国青少年犯罪问题都面临暴力化、低龄化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条件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发育提前;而网络文化的发展,使得他们更容易受到不良文化影响。而中国还积累了大量留守儿童、独生子女、流动儿童等特殊青少年儿童群体,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也在扩散;加之普通家庭对教育重视的片面理解、忽视家庭教育等,使得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凸显。

三、中韩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对比分析

(一)中国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中国目前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构成:《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性法律;《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涉及针对未成年犯教育和改造规定的法律;公检法部门分别颁发的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决定或通知;此外还包括个别地方单独制定的地方法条例等。 他们共同构成了当前中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总揽性法律,明确规定了青少年基本权利及青少年相关各主体的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而制定的法律,其明确了强化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和矫正、预防青少年再犯罪的各种措施及相关主体作用。该法改变了一直以来把重点放在犯罪事后处罚的传统刑法意识形态,而把重点放在了预防上,反映了中国政府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高度关注。

当前,中国司法体系中在逐步建立少年法庭,公检法司系统基本建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的部门 ,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也在逐渐提高,这些变化大大促进了青少年犯罪问题领域的进步。但是日益严峻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和新问题的出现也暴露出中国现行青少年犯罪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首先,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性刑事法典,只能依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宏观性法律。这些法律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条款分散,在程序法上也不够系统 ;其次,中国还缺乏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性侦查、审查起诉机构;最后,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缺乏具体的实质性内容;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更多是倡议性规定和笼统性描述,缺乏具体的责任机构和执行机构,这也使得关于青少年犯罪早期干预和矫正相对不足 。

(二)韩国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制度分析

韩国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少年法》、《青少年保护法》、《青少年基本法》等。《少年法》聚焦于调整少年成长环境和矫正反社会行为少年,主要针对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青少年保护法》是为了保护青少年免受各种有害媒体和环境危害而制定的法律,其明确了有害媒体、有害环境以及青少年亲权者的义务。《青少年基本法》主要为了保护青少年的正当权利及待遇,主要内容包括:保障青少年的参与权,保障青少年的创造性和自律性,改善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社会环境,明确家庭、社会、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的责任等。韩国的青少年犯罪相关法律以“保护青少年”为基本原则,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谨慎而专业的处理涉法青少年问题。

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机构主要由警察局、检察院、法院、保护观察所、少年院、少年教导所以及青少年分类审查院和拘留所等共同组成。警察局设有青少年调查专案组,对犯罪青少年进行调查;青少年分类审查院归属于韩国法务部,负责查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再犯、诊断青少年是否得到保护等,这些调查结果将在青少年犯罪调查和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少年法院负责决定相关处分,其结果分为保护处分和移送刑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至刑事法院。

相较而言,韩国青少年犯罪法律制度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相对完善的青少年犯罪法律体系;二是明显的保护性倾向,处罚相对柔和。2008年,韩国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犯罪起诉的犹豫率为45.8%,明显高于所有罪犯的起诉犹豫率13.5%;韩国的少年刑事案件移交刑事法院比率也由1996年的12%下降到2005年的6%。相对宽容的司法处理也使得韩国青少年犯罪再犯率比较高。总的来说,这种保护为主刑罚为辅的理念、引导、教育等保护性措施以及相对完善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值得借鉴。

四、结论及建议

面对共同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中韩两国都在法律方面做出了努力,在制定青少年犯罪法律制度方面都体现出对《儿童权利公约》基本权利的重视,也都非常强调青少年犯罪预防和保护性措施。

对于韩国而言:近期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发了韩国社会的强烈情绪。由于目前的青少年犯罪法律体系倾向于保护、量刑较轻,难以起到惩戒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作用。韩国社会正兴起修改现行《青少年保护法》之意。基于这种背景:

1.韩国法律界应在贯彻保护为主刑罚为辅理念的同时,在青少年保护与犯罪惩戒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

2.加大法律处罚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如何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进行正确的宣传教育、实施综合治理才是解决问题之道,韩国政府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针对不良社会文化、校园暴力等重点领域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体系,营造良性社会环境。

3.韩国青少年犯罪法律体系虽然丰富,但其系统性衔接和部分制度的有效性值得推敲,例如专业咨询教师制度缺乏具体标准的配套制度等应针对性加强。

对于中国而言:

1.完善青少年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还没有制定《儿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等法律,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儿童的生存权、保护权、發展权和参与权进行了规定,但不够细化和具体化,尤其是对于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孤儿等特殊的儿童弱势群体。青少年权利保护有助于预防青少年犯罪,也有助于在根本法律层次上推动青少年犯罪法律的完善。

2.系统化建立青少年犯罪刑事法典及配套法律。目前,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经有了关于未成年人的针对性规定,但缺乏专门性法律的问题仍将制约青少年犯罪领域。

3.应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可实施性,确保落到实处。

此外,中韩两国在青少年犯罪法律制定中都明显体现出政府主导作用。这将难以适应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两国都应当在法律制定上加强对社会力量的激发,对家庭、学校、社会等主体责任的进一步指导和约束,最大化的调动力量服务青少年犯罪领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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