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苏杰
摘 要 教会法的婚姻制度相比于其他法律体系中的婚姻制度就更具特殊性和复杂性,其不仅受到罗马法、日耳曼法传统的影响,还因为教会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教会统治者的管理理念发生变化而不断变更,这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教会法婚姻制度背后的思想变化。本文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对教会法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探究,试图找出教会法婚姻制度的真正思想根源。
关键词 罗马法 日耳曼法 教会法 婚姻制度 思想根源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35
婚姻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受到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形态变化的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制度,就是一个受到社会文化形态变化影响的典型。首先,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的婚姻制度多受政治和经济基础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制度受到了更多基督教文化因素的冲击,因此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次,教会法婚姻制度不仅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冲击,还受到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影响,因此其思想的变化导致了教会法婚姻制度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展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具体制度上,更体现在思想根源之中,因此对于教会法婚姻制度思想根源的研究有利于对教会法婚姻制度更好的理解;此外,就目前的文献来看,对于教会法婚姻制度的研究并不充分,且大多数研究从教会法婚姻制度中的无效婚姻制度、瑕疵婚姻制度或契约关系入手,很少触及教会法婚姻制度变化的思想根源层面,因此教会法婚姻制度的思想根源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一)教會法的概念
教会法一般是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人认为,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之外的另一主要的法律体系。在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教会法是通行全西欧教会的法律;在此之后,罗马天主教会依然保留源远流长的教会法传统,并加以改革和发展。
(二)教会法的发展历程
提到教会法就不能不说作为其发展基础的基督教,教会法是以基督教神学思想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其产生以基督教的兴起为前提条件,基督教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地区产生,起初基督教是被穷人所信奉的宗教,成立之初主要表达对世俗生活的不满;后来由于底层贵族的捐资使其获得了基督教的控制权,并修改了原有的教义,宣扬“君权神授”思想;伴随着上层人士的不断加入而广泛传播,因而使得国家对于基督教的态度由打压转为承认其合法性,从而为教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其后,教会法通过颁布《尼西亚信经》这一标志事件宣示其正式形成;又经历了矮子丕平献土、9世纪西欧的封建割据、世俗政权统一性的降低以及罗马教皇的教会改革等一系列事件之后,为教会的权利扩张提供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而使得教会法达到繁盛时期;随着时间推移,教会权力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的深化逐渐弱化;16世纪的宗教改革和其后的资产阶级革命最终导致了教会法的衰落。至此,教会法经历了形成、繁盛、衰落三个阶段。
(三)婚姻制度的概念
早在罗马法时期,婚姻制度的概念就一直不断变化,婚姻制度的具体概念受到了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文将具体阐述当时婚姻制度的变化过程和思想根源。依照我国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的一般概念可以大致表述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当然,这种解释在当今时代也并不是可以适用全部国家的,在许多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这一婚姻概念自然无法应用。因此这也体现出婚姻制度的概念的灵活性,只有从思想根源去把握才能更好的理解该制度。
教会法婚姻制度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产物,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变化,在其形成初期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中世纪以后又吸收了一些日耳曼法的思想和习惯;所以有学者认为,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基督教教义的基础上,吸收罗马因素、日耳曼因素中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建立起来的。 基于此种观点,教会法婚姻制度的渊源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罗马法的婚姻理念
罗马社会的婚姻制度包括订婚、结婚、离婚、嫁资、姘合等主要内容。 罗马法的婚姻制度随着当时主流的思想观念和基督教因素的影响也有着自身的变化;公元3世纪的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丁将婚姻定义为:“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生活的各方面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而到了公元6世纪优士丁尼将婚姻定义为“男女间的结合就是保持不可分离的生活关系。” 从二者之间的不同定义可以看出,罗马社会的婚姻观念经历了从宗教和传承为目的到个人本位的转化过程,个人的意愿受到了重视,妇女的个体性也逐渐加强,这些内容的某些部分被教会法的婚姻制度所吸纳并与基督教在婚姻方面所倡导的自由、自主、平等、一夫一妻原则相结合。当然,罗马法与教会法之间的相互冲击和影响对教会法婚姻制度的影响颇为深远,这里仅从婚姻观念上简单谈及。
(二)日耳曼法的婚姻理念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族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日耳曼法的文明程度与罗马法和教会法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与罗马法个人本位的理念不同,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团体约束着个人权利、义务的行使;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是由他们的身份决定的,而不是凭个人意志决定的。 因此买卖婚,即由男方的父亲或男方本人与女方的父亲订立婚约而成的婚姻达成方式是当时婚姻成立的主要形式,此外实质上与买卖婚相同的抢劫婚也十分盛行;这与日耳曼法团体本位和按照习惯解释相应行为的特点密不可分。这种团体本位的特点和日耳曼法相对“野蛮”的属性对教会法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教会法的婚姻制度相比与罗马法的婚姻制度而言,给予婚姻主体的自主权和选择权更少。
(三)教会法学家对于婚姻制度的思想变化
1.早期教会法学家的认识
基督教最初是由穷人所信奉的宗教,社会的不公和物质的匮乏让下层的穷人无法体会到生活的快乐,导致其思想走向极端,开始反对人世间的欲望和感官体验,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将这种禁欲主义发展到了极致。从中不难看出早期教会对于婚姻和性欲的厌恶,但是由于早期基督教影响相对较小并未对当时的婚姻制度产生巨大的影响,传统的婚姻制度仍然占据主流地位。
2.基督教被确定为国教后教会法学家的认识
随着教会势力的扩张,基督教成为了古罗马的国教,此时教会法所提倡的禁欲主义和反对婚姻的态度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因此教会法顺应时代的潮流在婚姻与性欲之间采取了一条折中道路,在坚持性欲是一种罪恶的同时承认婚姻中以生育为目的而进行的性行为是正当的;其认为,性的存在是婚姻中恶的体现,但是如果将这种恶仅仅运用于子女的繁衍中,就洗刷了其恶的属性,成为一种可被接受的行为。从中不难发现,教会法对于婚姻的态度随着政治的需求而发生了转变,开始承认婚姻的正当性,由于基督教成为了国教其影响力不断扩大,该思想对当时婚姻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3.世纪后教会法学家的认识
随着时间的推移,教会为了权力的扩张,加大对于世俗社会的控制,又一次改变了对于婚姻的态度;教会正式更改教规将婚姻仪式列为了宗教圣事,将婚姻作为宗教的一部分进行管理,从而便于通过婚姻来更好的掌控世俗社会,通过这一转变,加速了教会对于世俗社会的控制,也为教会统治者的权力一步步达到顶峰起到了推动作用,此时教会对于婚姻的态度已经从承认变为推崇,将婚姻融入教会使其成为教会生活的一部分,这对教会法的具体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教会法的婚姻制度是在基督教教义基础上结合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因素,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演化而成的,其中拥有鲜明的宗教色彩和神权法理念,也在某些制度上体现出了罗马法婚姻制度中个人本位的思想以及日耳曼法婚姻制度中野蛮、压迫的一面,可以说其具体制度的方方面面都包含着相应的思想根源。
从宏观层面而言,中世纪教会法对于婚姻制度的理念经历了基督教早期禁欲主义思想、基督教成为国教后的承认婚姻正当性思想、以及12世纪后将婚姻视为宗教组成部分的思想这三个过程,思想的变化正好与当时教会法反对婚姻、承认婚姻、推崇婚姻的制度变化不谋而合,这就说明每一次发展变化都拥有其相应的思想根源。
从微观层面而言,具体制度源于深层思想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
(一)在婚姻成立方面
双方自由意思下的合意是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这是教会法婚姻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体现了对罗马法婚姻制度中个人本位思想的借鉴以及基督教自由、自主、平等的婚姻观念。
(二)在婚姻的撤销方面
婚姻撤销的条件也充斥着宗教思想,当然也适度的吸收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婚姻思想,是个人本位理念、原始部族习惯和宗教思想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婚姻可撤销;男女一方无性能力者的婚姻可撤销;重婚的婚姻可撤销;与异教徒的婚姻可撤销;一切违反结婚条件的婚姻可撤销。
(三)关于离婚的条件
教会法对于婚姻的态度自公元12世纪后发生改变,将婚姻视为一种宗教圣事,因此禁止离婚行为,否则就视为违背教义和对上帝的不忠;基督教徒婚姻不仅仅是为了生育子女和在欢乐幸福中相互扶持、相互陪伴的男女的结合,而且也是基督与教会的神圣结合。 将婚姻赋予基督教的神圣性,就产生了婚姻不可解除的基督教婚姻理念,从而在具体制度上规定婚姻不可解除也就顺理成章了。此种婚姻制度受当时思想根源影响的例子比比皆是,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总而言之,思想根源对具体婚姻制度的发展变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中世纪教会法婚姻制度的发展变化主要受到了罗马法的自由婚姻理念和个人本位的思想影响;日耳曼法婚姻制度“野蛮”的习惯法色彩和团体本位的思想影响;以及最为深刻的基督教宗教神学思想影响,其中包括基督教早期的禁欲主义和反对婚姻思想、基督教成为国教后的承认婚姻正当性思想、以及12世纪后将婚姻视为宗教组成部分的思想观念。
彭晓瑜主编.教会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2.
杨大文、龙翼飞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
林榕年、叶秋华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7,116.
费安玲主编.罗马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64.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主编.费安玲译.民法大全选择·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1.
[古罗马]Justinian, The Codex of Justinian, Translated by Samuel P.Scott,Cincinnati,1932.http://webu2.upmf-grenable.fr/Haiti/Cours/Ak/index.htm. 訪问时间:2018年4月1日.
[德]卡尔·白舍客著.静也、常宏译.雷立柏校.基督宗教伦理观(第2卷).上海三联书店.2002.522.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