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赖晓红
摘 要 强奸案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特别是“一比一”强奸案件,现场只有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场,双方各执一词,是疑难强奸案件的一种,此类案件中如何审查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故司法人员在对待此类案件时应将全案证据综合起来,结合经验法则与相互印证,谨慎的审查。
关键词 被害人 言词证据 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45
2013年7月,19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与15岁的被害人刘某通过QQ相识,2014年3月2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其后张某在刘某家中洗澡时被前来给刘某家中修电灯的刘某的舅舅许某发现,刘某舅舅许某遂打电话叫来双方家属前来协商,因张某的家属不同意刘某家提出的用房子作为抵押来保证张某会娶刘某的条件,刘某父母遂报警。2014年3月2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强奸罪依法移送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以该案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该院决定有误,遂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核。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笔者为该案件的承办人,经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认定张某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对张某作存疑不起诉,区检察院的决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案属于“一比一”强奸案,案发地点为私密场所,即刘某家中,案发时只有犯罪嫌疑人张某和被害人刘某在场,没有旁证,张某承认发生性关系,但坚称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形下发生性行为,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判断孰真孰假,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对张某定罪处罚,则可能产生冤假错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名的成立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方面:主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客观上实施了性交行为。本案,张某是否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是比较容易证明的,但是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刘某的意志则必须通过审查所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综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才能得出结论。
(一)本案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可以证实其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其不承认其违背了被害人刘某的意志。本案的刘某的陈述是证明“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要证据,但如果仅仅依靠被害人事后陈述的“我不愿意”来认定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对于张某来说是不公平的。本案单靠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力不足,因此,应当综合审查全案的证据,依靠“相互印证”和“经验法则”来判断双方言辞的真假。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否违背被害人刘某的意志存疑
1.本案据以认定张某违背被害人刘某的意志的證据仅有言司证据,且言词证据间相互矛盾
案发当天,被害人刘某的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未在现场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书证等,提取的卫生纸团经鉴定未找出符合张某DAN分型的精子,被害人刘某经红星医院检查也未在其阴道内找到精子,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只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从言词证据中看到,张某的供述相对稳定,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一直不稳定,很多细节与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不一致。如刘某第一次陈述其与张某是普通朋友,后来又陈述两人是情侣关系,两人于2013年12月前就已分手;在发生性关系时,刘某第一次陈述说张某是用右手将她双手按在她肩膀上,她的双手动不了,她大声喊“救命”了,张某威胁要打她就不敢再喊“救命”了,第五次陈述说她用手反抗了,用手推张某的肩膀了,她喊了一句“滚”,张某就用嘴堵住了她的嘴,就没再喊了,其对发生性关系时的细节陈述不一致;刘某陈述其在案发前一天即2014年3月21日去过张某朋友许某家吃饭,而许某的证言和张某的供述可以证实是张某带刘某去许某家吃饭,刘某的陈述和许某的证言相矛盾。被害人刘某陈述说其是在2014年3月22日早上9点多打电话给她舅舅常某让他来修家里的电灯,后来张某到了她家,在10点到11点左右发生的性关系,半个小时左右她舅舅常某就到她家了,而从常某的通话清单看,常某是在3月22日早上11点20分接到刘某的电话要她去她家修电灯,在11点55分常某打电话给刘某父亲叫其回家处理张某和刘某发生性关系这件事,常某通话清单及其证言和刘某的陈述相矛盾,无法相互印证。
从以上看出,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不连贯,其多次陈述不一致,而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与其他证据间无法相互印证。众所周知,言词证据的形成受当事人的认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品德、家庭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失真,特别是在强奸案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导致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有较大出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强有力佐证下很难判定。
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违背张某的意志,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本案现场环境为被害人刘某的家中,属于私密空间,案发时
只有张某和刘某在场,没有旁证,从现场照片看,刘某的卧室现场整齐一致,没有明显的博斗和使用暴力的痕迹,双方衣服完好,从当时的现场环境中看不出刘某反抗的痕迹,另外,被害人刘某经医院检查后,其阴部未见肿胀,也未见新鲜出血。
3.本案不能排除刘某与张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队合理怀疑。结合本案证据,不能排除刘某是自愿和张某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从刘某与张某长时间的通话清单显示,双方在案发前一天,也就是3月22日有11个通话记录,通话时间长达半个小时,同日张某带刘某一起去张某朋友许某家吃饭,刘某在2013年12月30日写给张某的情书以及刘某在张某QQ里的暧昧留言等,可以证实张与刘关系亲密,两人经常一起出入,恋爱时间挺长,是情侣关系;案发时,刘某完全可以立即逃离现场或者选择报警,但是其并没有立即逃离,根据其陈述和张某的供述,发生性关系后,张某还在刘某家的卫生间洗澡,此时刘某完全可以选择逃离或者报警,这不符合常理,而且根据刘某的通话清单,其在案发那段时间,刘某还和其他人通过三个电话,那为何在事发后,不通过电话向别人求救;从报案原因看,张某和刘某发生性行为后,刘某的家属叫来张某家属协商,被害人刘某要张某的父親签一个抵押协议,称自己现在还小,要张某家以张某家的房子作为抵押来保证张某将来会娶刘某,若是将来不娶,则房子就是刘某的,因张某的父亲不同意签协议,被害人报警;另外,在复核不起诉阶段,张某出示了2016年期间,被害人刘某主动与张某聊天的暧昧QQ聊天记录,张某若是违背刘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为何案发后还频繁暧昧联系?这不符合常理。
4.对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综合全案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法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原则。近年来公开曝出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可以看到,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上一些司法机关因观念上、体制机制上的原因,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教训提醒着我们,应积极转变观念,坚持疑罪从无,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强奸案本身就有隐蔽性的特点,特别是在“一比一”的强奸案中体现的更加明显,在此类强奸案中,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判断真假,所以在此类案件中,要辩证地看待言词证据,明察秋毫发现案件疑点。不能听信一方,要带着怀疑的态度审查证据,辩证的看待、分析,得出正确的结论;要查看案发现场及现场照片,看是否有现场搏斗、被害人反抗的痕迹;要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痕迹;综合全案的证据,看是否能和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结合生活常识和常理分析,看被害人的言词是否不符合常理。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审查证据应当仔细谨慎,结合经验法则与相互印证来判断真假,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公正,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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