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赵瑾
摘 要 本文试结合我国现行制度对P2P网贷平台的规制,分析政府对P2P网贷平台的角色定位,探讨这种定位的意义和价值,并通过P2P网络借贷这个窗口,了解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 信息中介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51
个体网络借贷,也称“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的促成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即“P2P网贷平台”)的支持,这些平台运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信息中介的服务,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收集、提供金融信息以促成个体间的借贷。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内容。发展P2P网贷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体现。然而,自2006年我国出现第一家P2P网贷平台至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我国对P2P网贷平台有近10年的“监管真空”,P2P网贷平台在这10年中得以“野蛮生长”。正因为此,P2P网贷平台也演变出许多脱离信息中介角色的业务内容,如资产管理业务。这些业务时常触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红线,造成不少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社会事件,远有e租宝事件,近有善林金融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迫在眉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暂行办法》重申P2P网贷平台的角色定位,强调其为“信息中介机构”。《暂行办法》和之后陆陆续续出台的业务指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改验收方案等构造起了现行规制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制度。
现行法律对P2P网贷平台的规制较为散乱,有“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也有各部门、各地方(省级、市级)发布的实施和整改验收方案。对P2P网贷平台规制最关键的是2016年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通过规定一系列制度,将P2P网贷平台限制在信息中介这一属性上。在这些规制的制度中,有三个制度尤其瞩目,对P2P网贷平台的角色定位尤其重要。它们分别是资金存管制度,对P2P平台提供担保的限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一)资金存管制度
《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的资金的管理需要依照《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将资金存管在第三方银行中。存管银行必须是通过整治办资质测评的银行,即俗称在“白名单”上的银行。
(二)对P2P网贷平台提供担保的限制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风险备付金是P2P平台变相提供担保的形式之一。在《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中,网贷整治办对风险备付金作出说明,认为“这一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P2P平台为出借人提供担保的禁止。
(三)信息披露制度
《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行情况等有关信息”。
《信息披露指引》更细致地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方式的要求。
政府将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仅是在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贷安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为P2P平台的业务活动划定清晰的边界,引导平台采取合理和适当的商业模式,降低平台自身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从而扫清整治前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乱象。具体而言,从上述三个主要制度着手,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設立资金存管制度的意义
P2P平台最受诟病之处就是它背后的平台控制人可能借网贷之名行非法集资之事,其中最关键的一环在于平台能够接受和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并且自己对资金进行存管。而现行制度要求它与银行签订存管合同,不得自身存管,并对存管银行也规定了安全保管义务,这也就将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扼杀于襁褓之中,不仅使P2P平台失去了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也使得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交易安全得到更大保障。
(二)禁止P2P网贷平台提供担保的意义
一是强化出借人的风险意识。如果允许P2P平台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出借人可能认为有平台兜底,投资时对项目风险的注意和考量程度减少,风险防控意识下降。
二是避免P2P平台以担保作为噱头自我夸大宣传,变相引诱出借,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P2P平台成为信用中介,其很可能利用这个身份在宣传时进行夸大,引诱出借人进行投资。
三是有利于维护P2P平台的正常运营。如果允许P2P平台为出借人担保,当出借人无法还款时,P2P平台需要以其自身资产承担责任。这无疑增大P2P平台的风险,不利于P2P平台的正常运营。一旦P2P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平台上已撮合或正在进行的项目将受到影响,从而损害其他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
(三)对借贷双方的信息审核和信息披露的意义
明确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可以使其在资本市场中起到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的作用,激励金融市场上资金的有效流通,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P2P平台作为撮合交易的中介机构,最本质的功能就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促进信息流通。明确其纯粹的信息中介的定位,避免P2P平台舍本逐末,没有对借贷双方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而是回归到本质定位上,为借贷双方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促进资本流通。
此外,现行制度要求P2P平台加强自身风险管理控制,避免P2P平台坏账呆账过多,影响自身经营。整治前各类P2P平台为了能够吸引投资借款,平台利用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和资金错配,自行发售理财产品和进行债权转让从而导致自身呆账坏账增多,风险大大提高。而整治后的P2P平台被禁止从事这些业务,降低了平台自身风险。
就行业整体而言,明确定位能够规范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正常发展。整治前由于缺少政府监管,P2P平台能够插手到借贷关系之中,各类平台为了在网贷平台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不得不采用各种手段吸引出借人和投资人,竞相提供更高的担保额度和风险备用金、降低投资和借款的门槛标准。而整治后的P2P平台不再能够插手到借贷关系中,平台之间也就不能通过原本的方式相互竞争,减少了恶性竞争。
总之,由于市场对网贷平台的现实需求,P2P平台有合理合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为了在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之间划定清晰的界限,更需要对P2P平台作出明确清晰的定位,维护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正常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繁荣发展。
如前所述,从目前政府针对P2P平台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政府希望它作为合法的信息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撮合交易。它既不能插手到借贷合同中,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也不能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设立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和资金错配。而能设立资金池、能插手到借贷合同中的金融机構往往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的。仅要求备案登记的P2P平台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发售金融产品。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现行制度对P2P平台的严格定位也能够体现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纵向来看,从2015年之前对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网贷的监管真空,到2017年12月网贷整治办的《整改验收通知》中,强调“明确标准、严格把关“、”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这种政策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对P2P网贷的态度:从放任自流、监管空白的“野蛮生长”到整改验收、严管严查。
横向来看,虽然现下政府对P2P平台进行整改验收,明确标准、严格把关,但政府只要求P2P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对平台的资质要求较低,体现了政府对P2P网贷行业一方面大力支持一方面严格监管的态度。这与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一致的。
政府一边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边又对其严管严查的原因,是市场需求与更高风险的矛盾。一方面,金融压抑的大环境导致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民间较小规模的投资者和借款人难以通过监管十分严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投资和借贷,而民间借贷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监管,导致了非法集资现象的屡禁不止等巨大风险。面对市场的发展和金融脱媒的浪潮,政府不得不开放民间资金流通的关口,否则甚至可能阻碍经济发展。
但另一方面,政府又畏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太大,一旦发生意外,难以维护社会和金融、经济市场稳定。这里的风险,不但包括个体金融项目本身的风险,还包括监管上的风险:一是平台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超越地域限制在全国内进行交易和撮合交易,突破了属地化;二是平台可以全国运营,但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就能审批,地方金融监管能力相对薄弱,审批机构的监管能力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范围运营不相匹配。
回归到P2P平台的定位上来,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矛盾态度也就导致了其对P2P平台的定位是很纯粹的,只是一个信息中介,不能对融资项目和具体借贷合同有任何调整和控制。
总的来说,政府在对P2P平台大力支持的同时,也对此进行了严管严查。基于此,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这种定位有利于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也削减了平台本身的风险,但同时也使得平台的操控能力和获利能力降低。当下,P2P网贷平台仍在发展之中,究竟平台未来会如何发展、政府未来将采取怎样的政策,还待观察。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2]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
[3]《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4]彭冰.P2P网贷监管模式研究.金融法苑.2014,15(2).
[5]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金融监管研究.2014(6).
[6]李晓明.P2P网络借贷的刑法控制.法学.2015(6).
[7]黄辉、林耀.中国P2P网贷监管的现状与未来:以2016年8月《暂行办法》为中心.南昌大学法律评论.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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