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韩娇
摘 要 2011年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首创艺术品份额交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艺术品份额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按份共有制度,所以艺术品份额的法律性质为物权证券,但实践中未受证券法规制。艺术品份额在基本属性与交易方式上都与资本证券相同,从投资者利益保护角度考量,应当将艺术品份额交易纳入证券监管范围。艺术品份额交易游离于证券监管体系之外的现状,反映了我国《证券法》关于证券界定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 艺术品 份额化交易 《证券法》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56
如何解决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适用法律问题?
2008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得世界经济全面衰退,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的国际经济环境之下中国也不能够独善其身,尤其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和股市受到很大冲击,投资者利益受到很大冲击。 在此情况下经济市场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投资渠道来保障投资者的增值要求,而中国的金融市场仍然局限在楼市和股市等少数几个相关领域,此时,艺术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形成了具有自身历史价值,收藏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较为特殊的流通区域。传统的艺术品交易被称为“富人的游戏”,但在中国当前存在的中小投资者市场巨大的情况下,文化艺术交流的低交易成本和高资本流动交易平台的流动也纷纷效仿。
2009年国内第一家份额化产权交易所在天津注册成立,作为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交易额惊人,利润丰厚,紧接着各地的交易所遍地开花,出现众多弊端,艺术品标的物被疯狂炒作、交易规则朝夕令改,进入了大量不明资金,之后被政府出文限制交易。但这个行业现在已经慢慢复苏了,但是因为国内对于文交所的限制比较多,所以现在艺术品投资公司都采用在香港注册,然后授权大陆公司做结算代理的模式。
(一)艺术品的范围
艺术品是物质化的产品,是凝结了人类智慧和劳动的产品,它体现的是创造者或其持有者对其的欣赏以及对于审美文化的追求, 也体现着精神消费需求。艺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审美,历史,收藏和经济价值上。经济价值在经济学上主要指的是商品通过流通所产生的利益,那么艺术品进入到流通领域后产生的利益就是它的经济价值,经济法上的商品具有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属性,比如锤子,它的价值在于帮助人们去做农活或产生日常生活中的价值,它的经济价值在于,在最初的交易市场,一把石斧可以换两只羊,可见商品的经济价值在于它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利益,艺术品就具有这样的属性,但和完全意义上的商品又是不一样的,所以形成了较为特殊的流通产品。
艺术品一般是指法律允许在市场上流通的艺术品,如书法,绘画,玉器等。 艺术品和文物在某些方面因为其固有属性,所以二者有相似的地方,艺术品本身的价值在于它自身的文物价值,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在流通过程中带来的收益,但由于其文物价值,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很容易和文物联系得非常紧密,我国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就是限制和保护文物流通的,但正是由于艺术品的经济价值,越是稀奇罕见的艺术品越具有份额化交易的价值,但也越有可能是文物,所以若涉及到文物,那必然也会受到《文物保护法》的规制,文物不一定是艺术品,艺术品也不一定是文物。
(二)份额化交易
在 “天津文化艺术交流临时规则” 中,艺术品交易定义为:等额股权分置,分拆后的股权所有权公开上市交易。
在 “郑州文化艺术交流临时管理办法” 中,艺术品股票交易定义为: 艺术股份交易是指按照股份分割标的股权和分割股权所有权公开交易的方式。
它们都把艺术品采用一种比较开放,较传统交易方式更为便捷和灵活的交易方式来进行交易。
故我认为,首先对一件要交易的艺术品进行价值估计,接着文交所通过其设定的交易规则并且按照正规的程序对艺术品进行等额化划分,每一分上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再将这些份额进行上市交易,这样在艺术品流通的过程中可能增值也可能降价,投资的人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获利。
本所在各地设立交易所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股权分享和财产法中的相关理论。换句话说,交易所进行的艺术品交换的本质是共同所有者之间存在的一种财产转移行为。共同拥有者根据其份额拥有共同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可转让其在联合动产或不动产中的份额。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可以定性地划分,也可以定量地划分。当同一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擁有时,就是所有权的分割。《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艺术品交易的份额是艺术品所有权数量的划分,文交所正是根据《物权法》第93和94条的规定,将其拆分成等额的份额,每一个投资者可以拥有一小部分或一个部分,形成这种按份共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4条规定:“共有人根据其份额拥有共享的不动产或动产。”这种法律制度是艺术作品交易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拍卖市场一般是作为二级市场而存在的,很多物品都是通过拍卖行业来进行流转和流通,但正由于其经营模式,所以对于占投资者绝大多数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进入到这个市场很难,拍卖行的投资者很固定,人员变动性不大,服务范围很明确,若投资市场这样发展下去也就不会出现份额化交易这一创新模式了,由于我国房地产领域的限购政策,导致市场上的资金缺少一个蓄水池来容纳他们,也是由于这样的一个契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从而产生,并在短时间内疯长。
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它不能够去完全预测到未来发生的事,所以在出现某种特殊的情况,通过法律的规制可以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时,法律是需要去根据其特点来进行调整和管理的。例如,艺术作品的真实性和定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项目。艺术品的鉴定在艺术品市场上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艺术品的鉴定人员专业素养或道德素养存在瑕疵,那么将会在它上市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小的风波,就比如说,如果艺术品的鉴定出现重大误差,那么将对这些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产生极大的挫伤,这样并不利于投资市场的长期良好发展。“鉴定结果只代表本人个人学术观点,本人对鉴定结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豁免自己,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使识别市场参差不齐,导致艺术评估市场的不确定性; 如保护投资者权益,有报道称一些投资者已经在天津证券交易所投资了数百万美元,而在几个月内它们已经缩水到只有22元。投资者以不公平的交易规则向天津证券交易所提起诉讼; 再比如这种文交所平台的法律性质难以确定,例如,天津和郑州的文交所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文化交流中心由成都市政府成立,湖南文化交流中心获湖南省文化厅批准。 但他们的法律性质不同,就没有一个统一衡量标准,就不能够明确的说明此类交易模式和交易平台具体适用于哪部法律, 导致其非常混乱且不便管理。
2011年1月26日推出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产品“黄河咆哮”和“燕塞秋”。这两只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产品在上市交易不到几个月,数千次暴涨。因为和股票的运作方式相似,天津文交所的这两个艺术品产品也被人形象的称为“艺术品股票”。
但随着艺术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交易量的逐渐增加,艺术市场开始与金融市场联合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与规范金融市场,使得这种艺术资产正逐渐成为金融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市场里大量浮动资产不发达。艺术交易份额将得到遵循,金融市场和艺术投资市场将相互促进。它所依靠的主要是中小投资者市场,之后产生的一系列文化交易所来交易艺术品也说明了我国的艺术品市场急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流动的交易模式,交易所在具体的交易规则上,艺术品股票的交易模式便产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平台和艺术品股票交易模式产生了。
传统的艺术品投资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有较长的投资周期,流动性相较股票来说稍微较差一些,基于股票的交易的优势在于突破了上述问题和缺陷,即投资之后在短时期内并不能很快地带来收益效益。但可以通过其疏导市场上的游离资金进入到艺术品市场来扩大艺术品市场的融资功能,获取艺术品增值产生的收益。在艺术品份额化之前,艺术品被认为是资产属性最差的投资产品。
在传统资本市场中,资产证券化的是一种高效的非常具有经济价值的运作模式。证券是记载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所代表的具体凭证被视为具体的公民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证券的价值并不是表现在它所承担的载体上,而是它所代表的特定民事权利的价值。
中国证券法的证券是资本,开放,市场,批次和标准。资本主义意味着证券可以带来资本收益,即证券可以实现增值而无需转移交易;适销性是指证券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流动性强,证券发行和交易可形成大规模的专业市场; 可批量性是指分批发行相同发行证券的方式。艺术份额只能通过转让股票来增加,这与资本证券在这种资本特征上是不同的;艺术品的分销和交易均通过交易所提供的平台提供。 另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成员,但须遵守交易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于其公共交易,艺术品交易的份额具有证券的公共特征;股票流动性高,形成专业化市场,具有资本证券的市场性; 艺术份额的分配采用批处理方式,而且拥有相同的内容和数量,股票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易而进行交易在现实情况中从业人员正在钻法律漏洞,再加上监管机构的不作为,艺术作品的份额脱离了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
我国的《证券法》中对于这种类证券化的模式并没有确切载入,法律只规定了依法确立的股票,证券,或公司债券和其他的发行与交易,如果《证券法》没有规定,则适用《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其开放性,交易所艺术作品的股权交换具有公示性,批量性,标准化和市场化的特点,和证券的基本属性一致,故我认为可以由证券监管来规制。
艺术品投资算是一个比较高雅的投资方式,风险比较小,升值也比较高。现在交易所一般采取多方监督机制,与银行合作,同时邀请推荐商不定期入驻交易所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督核验,多方监督,风控做的比较好。艺术股票交易是艺术和金融的结合。 它也给艺术市场带来风险和不稳定性。市场金融以及经济学等多学科,但最终还要回到法学问题上来,因此,其发展不能没有政府的干预,艺术品市场需要政府进行培育和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政府进行监督与指引,避免金融市场的风险属性殃及艺术品市场甚至文化市场的发展,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
[1]西沐.中国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中國书店.2011.
[2]王利明.民法(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吴宏.证券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季涛.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进展不会太快.中国拍卖.2008.
[5]李志军.证券市场自律的价值分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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