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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今》如何察今?

时间:2024-05-20

江苏 刘伟生

《察今》是《吕氏春秋》中的代表性篇章,又选入中学语文教材,不乏各类解读文章,但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到底应该怎样来考察当今社会形势以拟定法令制度。我们不妨结合文章的中心意旨与论证方法,来分析《察今》如何察今,并借此了解《吕氏春秋》及其编撰时代人们的认识方法与思维方式。

《察今》的中心意旨与论证方法

关于《察今》的主题,有“察今”“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先王之法不可法”“察今而定法”等说法。

高中语文教参即认为《察今》一文的中心论点为标题本身,而更多的人则认为“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才是文章的主旨。主张中心论点是“先王之法不可法”的,认为《察今》的议论对象即中心话题是“要不要法先王之法”,全文的论据也都或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先王之法不可法”,而不是“察今”。其实“察今”的目的是为了定法,而“先王之法不可法”与“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既是一体两面的不同表述方式,也可以互为论证依据。这几个观点虽有侧重,但不矛盾,应该综合起来理解:明察当今,因时变法,而非死守故法。徐晓鸿“察今而定法”之说,庶几近之。

《察今》篇本系法家言论,与韩非子《五蠹》篇“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观点相似。《五蠹》篇中著名寓言“守株待兔”,即用以论证韩非的这一主张,认为“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先秦诸子中,儒、墨、道诸家都主张效法先王,法家尤其韩非,则“力图把世人尤其是儒家学者从渺远的先王拉回到现实之中,力图启示人们关注现实,并从现实中寻求治理国家百姓的有效办法”。“夫成功名者,此先王之千里也”,《察今》篇无疑也具备这样讲求实效的精神实质。

就论证方法而言,《察今》善用正反结合以类比推理,好以一意数喻而反复论证。为了论证因时变法这一核心观点,文章先从反面论述“先王之法不可法”,即否定拘泥古法的做法,再正面强调“世易时移,变法宜矣”的主张。其间有直接的论议,说“先王之法经乎上世而来,人可益之,人或损之”,说“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说“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有事实的引证,说“天下有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尤以比喻和寓言居多,前言“堂下之阴”“瓶水之冰”“尝一脔肉”,中譬良医、良剑、良马,再穿插“循表夜涉”“刻舟求剑”“引婴投江”三则寓言,真可谓反复甚至繁复。或许比喻与寓言比直接的论议更能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察今》如何察今以定法

论证的方法虽然繁复多样,《察今》中也有难解难通的地方,就是从“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到“尝一脔肉,而知一镬之味,一鼎之调”这一段。李彦明称其为“断裂的论证”,理由有四:一是在“察已”与“察今”之间没有过渡,出现了论证思路上的断点;二是“察今则可以知古”之说,没有阐明察今的真正目的;三是说“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若不加限定,其语义与全文论证难以统一;四则认为“有道之士”至“一鼎之调”一组句子与文章中心论点及分论点无关。这段话涉及人我古今,确实有含糊不清与循环论证的味道,李彦明先生不可谓不敏锐。但人我古今之间也并非单向度的传播,一方面今从古来,是先有古后有今,另一方面我们今天所了解到的“古”已然不是本初的“古”,而是经由选择乃至再造的古,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古从今来,我们对古代情事包括立法情况的考察便是从今人的角度来进行的,然后再从这种考察中吸取包括通用方法在内的有益成分,所以说“观今能鉴古,无古不成今”,“古今一也”。人我关系也是一样,只是因语言的简省而造成了文意的断裂与歧义。

议论文讲引论、本论、结论,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还要解决问题。其实这一段就是要回答“怎么办”即如何察今以定法的问题。

那到底该如何“察今”呢?我们可以从原理、途径、方法等维度来考察《察今》中的这一段文字。

这段文字在回答“怎么办”的问题时,首先说到的是“释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放弃先王成法难在理念而非操作,“法其所以为法”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为法方法,二是法其方法。“法其所以为法”之所以可能,其实是因为人我古今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立法方式是相通甚至相同的,即“因时变法”,在这一点上,“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这是大的前提,也是基本原理。这基本原理甚至可以上升到“道”与“德”的高度。《去私》篇说“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烛”“四时无私行”“行其德而万物得遂长”,《贵信》篇说“春之德风”“夏之德暑”“秋之德雨”“冬之德寒”,讲的是自然规律。《察今》篇说“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讲的是社会规律。

除了崇高而笼统的普遍规律外,还有类同原则,类可推原则。所谓“类同相召,气同则合,声比则应”(《召类》),在类同的前提下,可以由已知推知未知,即“以所见知所不见”。《长见》篇也有近似的说法:“今之于古也,犹古之于后世也。今之于后世,亦犹今之于古也。故审知今,则可知古,知古则可知后,古今前后一也。”

再说“人”,今天我们讲立法要以人为本,要满足人的需求,要有人来考察人的各种需求。古代立法当然也围绕“人”,但“人”的范围可能没这么大,或者说分工有所不同,权利与责任不那么对等。《察今》篇的后面说:“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因时变法者,贤主也。”可见上段文字中的“人”“我”主要是就因时变法的人君而言的。当然,也不妨碍我们理解为更广义与广泛的包含“民”的“人”,因为即便在古代,君民之间也是既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

既然人我古今“因时变法”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立法方式是相通的,甚至上通于道、上通于德,那就要因应时势,以道察今,即一面悟道、存道、据道、证道,一面察今、察时、察人、察事。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类同原则“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前面说过,“以今知古”与“以古知今”是双向互动的,就阅读习惯而言,不妨用“以古知今”代替“以今知古”。从字面意思来看,“以近知远”涉及空间关系,“以古知今”指向时间维度,“以所见知所不见”关乎部分与整体、现象与本质问题,也是考察与认识过程由已知到未知的共性。

为了更进一步解释如何根据类同原则“以所见知所不见”,《察今》接下来还用了三种生活常识来做比拟:“故审堂下之阴,而知日月之行,阴阳之变;见瓶水之冰,而知天下之寒,鱼鳖之藏也;尝一脔肉,而知一镬之味,一鼎之调。”大致说来,这三事三喻对应着上文三句所言时间上已知与未知、空间上已知与未知,以及部分与整体、现象与本质的关系问题。结合因时变法的观点来理解,就是要通过考察古今、远近、人我等各种情事来归纳立法的通用之道,再根据这通用之道,结合当今具体形势,用类推方法制定法令。

因为时间、空间原本难解难分,部分与整体更关乎空间属性,再加比拟的方式预存有诸多阐释的可能,对这三事三喻的理解自然会多元多貌。比如“堂下之阴”与“日月之行”,既涉时间,也关空间,又何尝不蕴含现象与本质的关系?而“瓶水之冰”与“天下之寒”,虽侧重于空间关系,又何尝不涉及时间维度,乃至如徐晓鸿所言之虚实、因果、彼此关系?(徐说:“第二喻讲的是由实见虚,由果知因,由此知彼。”)可再怎么复杂,无非还是讲要利用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使用归类与类推的方法,进行从已知到未知的考察。

到此为止,文章已完成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三部曲般的论说,余下的段落不过是观点的正面提炼与比喻寓言式论据的多重铺陈。就逻辑性而言,这些段落也未必严谨,从接受效果来看,比喻与喻言却比纯粹的说理更引人注目。三则寓言甚至可以脱离文本也具有独立的价值。这就说明认识与表达、逻辑与感悟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张力。

《吕氏春秋》的道法观念及认识思想

从更大范围与背景上了解《吕氏春秋》的道法观念与认识思想或许有助于理解《察今》篇未能详述的“察今”方法。

因时变法是法家一贯的主张与做法,《商君书》开篇即名《更法》,内中商鞅说:“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其实五霸争雄都离不开变法图强,战国七雄也没有固守藩篱旧制。韩非子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更强调“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五蠹》)。《吕氏春秋》因时变法的思想可以说渊源有自,但《吕氏春秋》也罕见关于立法程序与方式的具体论述,更多的是认识目标、过程、方法等方面的言论。

《吕氏春秋》认为,认识的根本任务在于“知一”。“一”即“太一”,“太一”即“道”。

《大乐》篇说:“道也者,至精也,不可为形,不可为名,强为之名,谓之太一。”又说:“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论人》篇更直说:

凡彼万形,得一后成。故知(知)一,则应物变化,阔大渊深,不可测也……故知知一,则复归于朴,嗜欲易足,取养节薄,不可得也……故知知一,则可动作当务,与时周旋,不可极也;举错以数,取与遵理,不可惑也……故知知一,则若天地然,则何事之不胜?何物之不应?

显而易见,这“知一”便是“知道”“得道”。“执一而万物治,使人不能执一者,物惑之也。”(《有度》)知道、有道,并执道,便能辨明万物、治理万物。所以《察今》篇称“察今”者是“有道之士”。

要想更快更好地知道识道,还得去除成见,免受思维局限。用《吕氏春秋》的话来说,就是要“去宥”“去尤”:

夫人有所宥者,固以昼为昏,以白为黑,以尧为桀。宥之为败亦大矣。亡国之主,其皆甚有所宥邪?故凡人必别宥然后知,别宥则能全其天矣。(《去宥》)

世之听者,多有所尤,多有所尤则听必悖矣!所以尤者多故,其要必因人所喜,与因人所恶。东面望者不见西墙,南乡视者不睹北方,意有所在也。(《去尤》)

“宥”同于“囿”,意指局限;“尤”同于“疣”,义含缺陷。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认识的过程难免有局限与缺陷,“去宥”“去尤”就是要尽可能消除主观偏见,弥补客观不足。

关于认识的过程,《察今》篇已提到由近及远、由古及今(由今及古)、由己及人、由所见知所未见的路线,并举三事为喻。《贵因》篇也有近似的比拟:“夫审天者,察列星而知四时,因也。推历者,视月行而知晦朔,因也。”因循天地运行的规律,就可以审察、推论四时与晦朔。《论人》篇也讲到由己及人:“主道约,君守近。太上反诸己,其次求诸人。其索之弥远者,其推之弥疏;其求之弥强者,失之弥远。”认识他人与外物之前,先要“反诸己”,什么叫“反诸己”呢?《论人》篇继续说:“适耳目,节嗜欲,释智谋,去巧故,而游意乎无穷之次,事心乎自然之涂。若此则无以害其天矣。无以害其天则知精,知精则知神,知神之谓得一。”还是说要消除各种主观好恶,即“去宥”“去尤”,“去宥”“去尤”才能“得一”即“得道”。《观表》篇与《察传》篇还用到“征表”与“熟论”这样的语词:

圣人之所以过人以先知,先知必审征表,无征表而欲先知,尧舜与众人同等。(《观表》)

凡闻言必熟论,其于人必验之以理。(《察传》)

即便是先知先觉的圣人,也要审察征兆与表象,而听到传闻一定要深入考察并加以验证。“征表”与“熟论”分属两篇,合在一处正好可以说明认识是一个由表及里的过程。

至于认识方法,主要还是类推,在识类、别类的基础上比类、推类,识类推类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察传察疑。

“万物殊类殊形,皆有分职。”(《圆道》)“使人大迷惑者,必物之相似也。”(《疑似》)因为事物的复杂性与迷惑性,需要知类、识类,知类、识类的手段与方法是别类、察类。“别类者,谓凡事必分别类居而寻求其所以然,否则必致理论与事实相违戾。”别类不仅为了事物的分类,更以“寻求其所以然”为宗旨。《别类》篇专举别类的案例,通过批评以偏概全、笼统比类的做法,来阐述“类不必固”“因而兴制”的思想。按蒋开天的统计:“在《吕氏春秋》中,‘察类’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五:‘察微’‘察疑似’‘察传言’‘察其所以’‘察不疑’。”其实近似的说法还有“加虑”“察疑”“熟论”“验理”等。归纳起来应该是耳目直观、逻辑推理、实情检验等方式方法。

耳目直观是感性认识。“目不失其明,而见黑白之殊;耳不失其听,而闻清浊之声。”(《执一》)耳目原本具有感知事物的功能。《论人》更提出“八观”之说:“凡论人,通则观其所礼,贵则观其所进,富则观其所养,听则观其所行,止则观其所好,习则观其所言,穷则观其所不受,贱则观其所不为。”八观所述都有特定的情景,这其实也是检验,所以“八观”之后,还有“六验”:“喜之以验其守,乐之以验其僻,怒之以验其节,惧之以验其特,哀之以验其人,苦之以验其志。八观六验,此贤主之所以论人也。”《察传》篇也讲到以实情来检验的方法:“辞多类非而是,多类是而非,是非之经不可不分,此圣人这所慎也。然则何以慎?缘物之情及人之情以为所闻,则得之矣。”(《察传》)根据物情与人情来考察,也是验证。逻辑推理即前文所讲类推,其所依据的是类同原则,就方向言,有人我、古今、远近之别;就方法言,有归纳与演绎之别;就表达方式言,有直陈有比拟有寓言。

总言之,从根本目标,到大致过程,再到具体方法,《吕氏春秋》中有着丰富的认识思想,了解《吕氏春秋》的道法观念与认识思想,对解读《察今》终究如何察今以定法的问题不无帮助。

余论

作为杂家代表作的《吕氏春秋》,汇集了先秦各家学说的精华。其所承继的因时变法思想,成为我国古代重要的立法原则。其所蕴含的类推方法与认识思想,在中国古代,也具有典范意义。研读《察今》及《吕氏春秋》,有助于了解古人的立法思想与认识方法。同时也要看到,包括《吕氏春秋》在内的古代认识与表达的局限,整体直观思维与类比推导的方式,“只是关于现象整体性质的模糊性知识,而不是关于现象局部的清晰的、确切的真实知识。它只强调现象的已然状况,而不强调现象所以然的原因”。古代汉语有简练省净的优长,但简省的语言也容易导致如《察言》篇所说的“多类非而是,多类是而非”的是非不分的结果。以致两千年后,我们读《察今》篇中如何察今这一段时,会产生如此多的歧义。

①周文杰:《〈察今〉的中心论点是什么》,《中学语文》2000 年第11 期;刘家振、王金凤:《〈察传〉〈察今〉论证方法比较谈》,《语文教学与研究》1989 年第11 期。

②余晓安:《〈察今〉的中心论点是“察今”吗》,《语文学习》1997 年第3 期。

③徐晓鸿:《〈察今〉 中的一意多喻》,《语文教学与研究》1993 年第4 期。

④常森:《先秦诸子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91—492 页。

⑤李彦明:《〈察今〉:断裂的论证》,《语文教学与研究》2001 年第1 期。

⑥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版,第1652 页。

⑦蒋开天:《〈吕氏春秋〉“知类”问题研究》,《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6 期。

⑧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30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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