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网络销售 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王净南,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13
(一)网络销售保健品现象的成因
1.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过去温饱都解决不了的年代,保健品销售无疑天方夜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确有所提高,物质生活极大富足。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反而导致了一部分人过度饮酒、缺乏运动、“三高”等等,同时人们经济收入增加,关注自身健康,追求较高质量的生活,这些因素也使得保健品销售有了一定市场。
2.网络销售体系日益发达
随着科技的进步,先进的支付手段、物流手段都使得我国的市场秩序、经济体系悄然变化,租赁门面经营、实体店铺经营在销售行業中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则是无房租、低成本、易宣传的微商经营等网络销售手段。可以说网络体系已经覆盖了各行各业,尤其销售行业本身就需要宣传,以各种媒体为媒介的广而告之,其行业特性决定以网络为依托是其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
3.网络禁止销售处方药
网络销售兴起于十多年前,发展至2005年,已经有了很多网上药店。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12月出台了网络禁止销售处方药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未禁止网络销售非处方药及保健品。基于药品这一产品性质的特殊性及我国网络销售的乱象丛生,患者还是很难信任网上购药,导致网络销售非处方药实则也并未具有太大市场。但是保健品的网络销售反而风生水起,占据了相关市场的半壁江山。
(二)网络销售保健品的法律性质
1.网络销售保健品不能用《药品管理法》进行规制
首先,保健品并非药品,虽然有些商家进行宣传时称之为“保健药品”,但是我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是有着非常严格的界定的: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而保健品根本不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标志“药准字号”,因此当网络销售保健品产生法律纠纷时,也不适用《药品管理法》。
2. 网络销售保健品受《食品安全法》规制
保健品不具有“药准字号”,不是药品,保健品只能获得“食准字号”,我们只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进行管理,并且《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保健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品被称之为“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均属于特殊食品的范畴。国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一)网络销售保健品纠纷频繁产生
通过微商、电商等方式进行线上销售的保健品质量良莠不齐,无人把关,准入门槛低,这都是我们目前面对的保健食品市场现状。2017年12月10日,公安部进行了“三打击、一整治”的专项工作部署,根据该工作要求,重庆市公安机关破获了冒充医院退休专家、医学院退休教授看病、诊疗,并推销天价保健品的系列案件。重庆市公安机关一举端掉犯罪团伙16个,捣毁生产销售名不副实的保健品窝点3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三百余名,涉案金额上千万元。 此类案件并不是重庆地区的个例,而是全国范围内大量存在,因此我们公安司法部门必须正视这一问题。
(二)网络销售保健品的法律问题分类
我国目前的保健品销售市场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存在问题较多、现状堪忧。而网络销售的部分则更为棘手,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消费者一叶障目,消费者、经营者权利义务实现严重不对等。基于网络销售保健品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
根据天津市消费者协会2016年4月发布的信息,癌症患者家属周女士通过朋友圈看到的“抗癌神药”促销信息,由于家人患癌,病急乱投医,立刻购买了两万六千元的“抗癌药物”,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保健食品不具有治疗功效,不是药物,其市场价格仅为2000元。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网络销售者对于保健食品的定性含糊其辞,打着药品的旗号,使得患者或家属花费了十余倍的高价购买,经济损失两万余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品不应当做虚假广告,并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那么对于本案中的网络销售者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呢?是网络消费者退还相关费用即可,还是应当适用《刑法》立案、追诉,这都是公安司法部门面对网络销售保健品案件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2. 保健食品的网络售价虚高
保健食品的网络销售大多都存在抬高价格的问题,有的保健品价格翻番,有的保健品价格超出价值几倍甚至更高,在网络销售的渠道中,大部分产品都是由销售者自行定价,因此这个问题很难解决。那么在累计数额较大、情节比较恶劣的案件中,是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还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3.保健食品为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有毒有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是大部分在网络途径下销售的保健品很难达到以上标准,例如某些减肥药虽然在配料表中没有标明但是经检测的确采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料生产配置而成,该减肥产品的奇效迅速在年轻女孩间传播开来,后造成其中的大部分使用者厌食、暴瘦、甚至患上糖尿病。
4.以销售保健品为名的传销、诈骗行为
在我国已经破获的大量传销案件中,不乏打着保健品直销旗号的网络销售保健品团伙,这种网络销售多以“代理”、“发展上下线”等方式汲取大量资金,实则传销的变形。
以销售保健品为名而进行的诈骗行为也不胜枚举,在重庆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网络销售保健品系列案件中,有的网络销售者自己家的后院就是生产窝点,根本没有标准的流水线作业,而是花几万元买套低端设备,以淀粉、白糖、红糖为原料,就制造出了成本极低的“保健食品”并售以天价。
5.网络销售进口保健品
代购进口商品目前已经不再是个新鲜的话题,网络销售的保健产品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网络销售者通过各种途径在国外购入的保健品,这一现象既涉及到《食品安全法》问题,也涉及到《税法》相关问题。首先,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藥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我国大部分代购者甚至连外文的原料表都看不懂就给购买者推荐该保健食品,更别说不申报税款、使国家遭受税收损失的问题了。
(一)销售保健品的法律规制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其中专账对保健品的销售进行了规制,例如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但是目前保健品网络销售市场的乱象丛生,并未按照法律、法规的应然要求操作。且《食品安全法》也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违反《食品安全法》如何追责等问题。再如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但是这种自查的相关要求是否行之有效,如何监督,若自查不力如何追责,这些问题均缺乏相应的规定。
(二)网络销售保健品立法规制现状的不足
上文所述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法律问题在网络销售的途径下则凸显的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网络销售的保健品质量把关缺乏法律规制
正如上文所述,保健食品的生产、质量主要依靠自查,本来就具有一定的自发性,而网络销售的保健品的购买者在收货之前都没有见到实物,只是靠几张图片、文字描述、广告内容去考察待售的保健品质量,上当受骗的可能性极大。而针对这一现象,并未见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制或预防。
2.网络销售保健品售后服务维权难
网络销售的途径之下,仅依靠一个账号、用户名营业,由于无实体店,很多网络销售者甚少考虑售后服务。很多保健品生产者都是抱着“吃不好也吃不坏”的理念,在销售保健品时以次充好、售以天价。若有购买者提出关于效果的疑问、售后的相关要求,销售者解释牵强,甚至不惜拉黑购买者,仅做一锤子买卖赚钱。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均未对这类保健品未见效果、维权难、举证难的问题进行相关规定,这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3.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后果严重
网络售假的问题早已是老生常谈,但是当网络售假涉及到保健品时,问题则更为严重。保健品的使用群体大多为老年人或身体微恙人群,网络销售的保健品没有固定销售地点、门面、易于逃避检查、缺乏监管、质量堪忧,更有甚者有的还是有毒有害保健食品,网络销售使其泛滥在一部分人的朋友圈中,形成销售链、受害链,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后果严重。
(一)网络销售保健品应当统一监管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网络销售保健品更是如此。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笔者认为,对于以网络为依托进行销售的保健品也应当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模式,以弥补目前我国立法现状的缺失。
(二)网络销售保健品法律规制应当系统化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销售保健品的法律规制较为零散,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经济法》,若上升到犯罪的高度则由《刑法》来制裁。笔者认为,基于目前我国保健品网络销售泛滥的社会现实情况来说,必须将网络销售保健品的法律、法律形成一个更为完整的系统,这一工作可以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实现。给执法部门以统一标准,以解决网络销售保健品的相关案例何时用什么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何在;《消费和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管辖区分何在等问题。
(三)通过立法完善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法律的作用包括指导作用、规制机能等,完善立法并开展普法工作,可以使得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减少受骗上当的情况发生,并通过“群众路线”、“群众举报”、警民配合,将网络销售保健品中的违法、犯罪者尽早绳之以法,而使得这一行业更为规范。
注释:
王旭东.重庆破获假冒医院专家销售保健品系列诈骗案.人民公安报.2017(12).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2015.
[3]曾祥华.食品安全法治热点事件评析.法律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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