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关键词 卓越 律师人才 应用型 培养
基金项目:广州商学院2016年度校级质量工程科研项目,项目编号JXGG201606。
作者简介:周颖,广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15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中存在两种矛盾。一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多高素質的律师人才,而我国高端律师人才的缺口仍然比较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决定了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高素质的律师人才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律师法也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多年以来律师队伍得到迅猛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律师人数已经突破30万。律师在当事人诉讼与非诉服务、村(居)法律顾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各个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整体而言高素质律师比例尚待提高,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仍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律师行业是法治建设的风向标,当前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青睐国家机关工作导致法学专业就业率普遍偏低。自恢复法学教育之后,各种大专院校纷纷开设法律专业。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加,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从统计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低于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每年媒体都可以用“史上最难就业季”来概括就业危机。可以说没有最难,只有更难。造成此等情形的原因,除了扩招的因素之外,法学专业毕业生择业中的一些错误观念难辞其咎。不少毕业生认为学了法律专业就应当去公检法或者政府部门、工作比较稳定,找工作将很大的希望放在公务员考试上。而公务员考试设置的目的是为国家选拔管理人才而不是为了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另外要成为法官,除了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之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些严苛的条件令到绝大部分毕业生无法通过这种途径得到一份工作。加之经过较长时间的改革,如今的现实是司法机关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需求已趋于饱和,无法大量容纳法学专业毕业生。尽管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职业的人才需求量远远高于司法机关的人才需求量,但是律师职业起步的艰难、生存与发展的艰难等诸多因素使不少法学毕业生望而却步。
两大法系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律师人才培养更具有代表性。英国和美国均有从优秀的律师中选任法官的传统。从律师人才培养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包括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在内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英美法系律师人才培养的做法和经验将对我国培养卓越律师人才起到借鉴之作用。下文仅以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为例析之。
第一,法律诊所。法律诊所起源于美国。二十世纪早期耶鲁大学法学院杰勒科·富兰克林教授组织“法律诊所”(legal clinics),一方面免费为穷困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为法学院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机会。与此同时约翰·布拉德维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那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legal aid clinic)。借鉴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教育模式,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了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这种新兴教学方式。法律诊所具有DIY(Do it yourself)的特点,学生从乘客变为驾驶员,置于律师的情境来参与案件。在诊所老师也是持证律师的引导下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训练学生律师式思维而非法官式思维,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和律师职业道德。甚至美国的法官也欢迎法学院学生到法院为穷困人士进行代理以提高司法效率。法律诊所在美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成为律师人才培养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第二,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始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哈佛大学,亦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分别担任控辩审和其他法庭角色,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分析案件整理证据并模拟法院庭审程序。模拟法庭教学方法既极大的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又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美国法学院都设立了与实践教学有关的各种模拟法庭比赛制度,使学生得到充分的律师职业化训练,使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从模拟法庭走向现场出庭。英国的法学教育可以说是一种学徒式教育,本质上是旨在培养法官和律师的职业教育。模拟法庭贯穿英国培养律师人才的始终。在英国有权授予出庭律师资格的是法律协会。十五世纪前后法科生要成为辩护人必须在某一家法律协会进行深造,参加法律协会组织的模拟法庭辩论。并且深造结束后被授予出庭律师资格时,他们还要在法律协会的模拟法庭上进行一场辩护。目前法律协会仍然规定法科生在法律协会完成了培训课程并且参加了足够数量的模拟法庭辩论之后才有资格申请出庭律师。可以说,在英国无论是出庭律师还是事务律师,都经过了模拟法庭的千锤百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分析借鉴英美律师人才培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针对我国的卓越律师人才培养,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提高实务课程比例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设计和重要指导。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影响,我国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重理论课程轻实践课程。这样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的是研究型法学人才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完成了培养计划之后,学生掌握了比较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和知识,但却不具备律师职业技能难以胜任律师工作。例如美国律师协会下设的理事会对全美的法学教育进行管理,规定法学院必须设置律师技能的培训课程。美国的法学院开设实务课程已经不仅仅成为学校的办学理念,更是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虽然英国的法学院没有统一的律师人才培养方案,但是事务律师协会培养事务律师必须开设“法律实践课程”,而法律协会培养出庭律师必须开设“出庭律师职业课程”。为了培养高素质律师人才,必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对涉及律师工作的实务课程进行改革。一方面可以考虑增设律师实务、仲裁实务、律师文书写作、律师口才学等实务课程,并细化实务课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学分学时,使实务课程在培养律师人才中发挥实效。
(二)提高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
司法考试是我国三大职业资格考试之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要成为律师首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指出从今年开始,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特别指出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今后不单律师需要通过该考试,法律顾问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该考试。因此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应当体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以帮助更多的学生通过该考试。必须承认,法学本科教育不能沦落为考试培训班,但确是应该涵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甚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法律院系可以通过举办考试培训班或者其他形式对学生进行应试的指导。只有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培养卓越律师人才才有前提性的保障。
(三)改革实践教学方法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是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和律师人才培养的关键。应当充分发挥各类实践性教学方法在培养卓越律师人才中的作用。
正如上文所述,法律诊所是最受美国法学院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但是法律诊所的举办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比如需要丰富的案源,也需要师资与经费的保障。2000年之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等十所大学法学院陆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是培养律师人才的有效方法。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考试成为反映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方式,亦成为教学的指挥棒。而在考试中学生的回答必须与老师的标准答案一致才能得分。标准答案往往是唯一的,而实践中律师对于同一案件的处理却不是唯一的。应试教育一定程度上禁锢了学生律师工作能力的培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法律诊所的方式来培养卓越律师人才。
模拟法庭也是一种培养律师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方法。具体步骤是:首先选择和确定案件。用于模拟法庭的案件,必须要有争议、有疑难、可辩。其次是分配角色和分析案件。学生承担法官、律师、检察官、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角色,并站在各自立场上分析案件。培养卓越律师人才,对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指导老师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专业造诣,还需要丰富的律师实践经验。从更有利于培养学生律师工作能力的角度考虑,模拟法庭中宜配备不同的律师指导原被告双方的学生,训练原告学生律师与被告学生律师不同的律师工作技能。再次是学生根据自己的角色准备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等各类法律文书。最后是正式开庭与庭后老师与专家的点评。通过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使学生的律师思维能力、证据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各项律师工作能力得到极大的锻炼。华南师范大学、广州商学院等诸多高校都进行了模拟法庭的改革和实践。而广州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和其他一些法律院系则将模拟法庭设置为一门必修课程。
(四)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实习基地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实习基地是培养卓越律师人才的重要场所。例如在英国现代的法学教育中,培养律师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律师事务所实习。法科生获得出庭律师资格之后必须给资深出庭律师做半年到一年的学徒才能加入律师事务所独立开展律师工作。从我国许多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来看,大四阶段都设置了长达十周的实习时间。但实际情况是此时的大四学生忙于考公务员、找工作、考研究生或者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实习往往敷衍了事。法律院系可以整合各方面资源,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实习基地和实习管理制度。统一安排学生去律师事务所实习,分派实习指导律师,甚至有条件的情况下全程跟踪案件和一定程度的介入案件。
参考文献:
[1]陈红国、徐芝玲.高校模拟法庭的實践性探讨.法制与经济.2017(3).
[2]李海娟.卓越律师人才导向下模拟法庭教学的理性安排.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10).
[3]张健.法律诊所教学方法设计研究.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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