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吴宇 原维杰
关键词 文书 司法鉴定 错误结论 形成原因
作者简介:吴宇、原维杰,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326
近些年来,由文书司法鉴定错误结论引发的上访事件频发,对司法的公正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司法鉴定部门应对形成文书司法鉴定结论的具体成因进行重点研究,以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控制错误结论的发生次数。
(一)司法程序存在弊端
尽管在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了:“若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这个所谓的“合理理由”便限定了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提供符合鉴定原理的证据,因此,当事人必须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方可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促使诉讼程序的实现;另外,法律将能否重新鉴定的决定权授予了法庭,最终能否通过申请取决于法官的意志。当事人为了翻越这道权力门槛,迫不得已只能走上求情或者上访的道路。例如,在王某诉单位借款一案中,法庭对借条上借款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时,委托了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其结果为否定,而王某对于鉴定结果表示不服,因其自身身份较为特殊,作为这家单位的兼职会计,其对于印章的真实性是十分确定的。因此,她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而法庭却以王某没有正当理由否定之前的鉴定结果为由,驳回了她的申诉,并依据之前的鉴定结果判决借款事实不成立。而这一情况使得王某不得不等待二审,并在此期间内再次要求进行公章真实性的鉴定。可她的申请能否通过却不得而知。事实上,借条上的公章确实与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两次印文存在的差异是由印章老化磨损导致的,并不是由印章的真伪性造成的,但遗憾的是,之前的鉴定结果虽然不正确,却在整个案件处理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二)鉴定原理存在缺陷
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在传统的文件检验教科书中,笔迹特征的概念是一个笔迹不同于其他笔迹的具体征象。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歧义,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第二,在传统的物证技术中,对于判定一份笔迹与数十个笔迹样本是否存在同一性这个问题,连鉴定人本身都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存在另一个相同笔迹的人;第三,在传统的物证理论中,衡量特征价值的标准取决于该特征是否常见,当特征较为罕见时,就会得到较高的评估价值,当特征较为常见时,其评估价值将会大幅降低。其实,特征价值的高低与其是否常见并无直接关联,却因为对特征额外增加的无形秤砣导致鉴定人为搜索到罕见现象而挑三拣四,而忽视了组建特征链环的这一重要环节。例如,在某笔迹鉴定书内的“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一栏中,其鉴定結果是这样表述的:符合点多、价值高,未发现本质差异,说明二者书写习惯本质相同。但事实上,本案检材上签名确实是高仿的。由此可见,符合点数量的多与少与判断笔迹的真伪并没有直接关联,且缺少具体的量化标准。
(三)鉴定方向与法律要求相背离
在现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方向包括认定、否定、倾向认定、倾向否定、不能确定等类型。其中,倾向性结论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类结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只是将审查证据科学性的责任转嫁给委托人而已,为非法人情案埋下隐患。因此,司法鉴定机构有必要对委托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当案件疑难程度超过自己的鉴定能力时,应不予受理,切忌通过倾向性结论的方式应付了事。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签名的真伪性。某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笔迹鉴定意见认定是李某本人书写。李某对于鉴定结果表示不服。于是,法庭又委托其它司法鉴定机构给予重新鉴定;在这次鉴定中,同时发现了符合迹象与差异迹象,最终给出了倾向性结论;无奈之下,法庭又进行了第三次鉴定;最终,这份笔迹共经历了5次鉴定,除1次倾向性结论以外,其余4次的结果均认定该签名由李某亲自书写。而事实上,这个签名确实是伪造出来的,其摹仿迹象可通过高倍电子显微镜清晰的看到。
(四)司法鉴定机构违法使用自创方法
当前,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出于赢得的目的,会违法使用一些自创的鉴定方法。尤其在书写时间鉴定中,应用得更为广泛一些。有些自创方法虽然申请了专利,但其鉴定原理并没有得到行业的普遍认可,仍然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面对这项规定,仍有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继续采用自创的方法及样本开展鉴定工作,导致鉴定结果出现误差,最终引发上访事件。例如,某对夫妻以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书写时间鉴定结果与他们签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时间不符为由上访。事件大致经过如下:该司法鉴定机构采用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对他们在财产分割协议上的签字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将2002年的检材与2013年的两份书写样本的红外特征峰值进行对比,发现峰值基本相似,由此确认这份检材于2013年形成。但是,整个鉴定过程仅针对某个红外波段的特征峰进行了对比分析,并没有将检材圆珠笔油成分与样本圆珠笔油成分进行对比实验,对它们各自的保管条件也缺少定量分析。可想而知,这个鉴定的结果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差,鉴定机构无非是想利用红外图谱向诉讼当事人交差而已。
(五)诉讼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鉴定意见指向
所有的鉴定意见都是与委托要求相对应的,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某项证据给予科学性审查,并非针对整个案件。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当中,原告坚决否认合同上的签名是自己书写的,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鉴定意见是这一签名确实是由原告签署的。原告表示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而经过重新鉴定之后,结论仍是由原告亲自书写。致使原告上访,并对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控诉,控诉罪名为徇私舞弊、包庇罪名等。后在鉴定意见复核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在物证合同上找到突破口,并在技术检验时发现合同被替换,虽签名为原告亲自书写,但合同却被人更换。最终,破解本案的突破口并不是通过笔迹鉴定,而是通过物证合同文件。
(一)完善司法鉴定理论体系
传统的司法鉴定基础理论受限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与科技条件。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相关基础理论也要做到与时代同步发展,通过先进理念及科学技术持续完善司法鉴定基础理论体系,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注入科技含量,提升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例如,在传统笔迹鉴定中,是通过笔迹特征的总和来判断鉴定结果,而当前的笔迹鉴定理论则认为人各不同的笔迹是由DNA控制的书写器官功能和书写规范共同导致的结果。
(二) 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水平
可想而知,那些屡次出现鉴定意见错误导致上访的司法鉴定机构,要么司法鉴定人的业务水平不过关,要么存在某些贪图暴的违法情况。因此,必须严格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经营发展,营造出一个清廉、公正、透明的司法鉴定市场。对于司法鉴定人员,尤其是曾经被投诉过的司法鉴定人员,为避免其滥用职权,受利益蒙蔽,应当废除其职业资质终身制,并由上级不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屡次犯错者,必须重新审查其执业资质,检验其是否具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条件。提升行业准入标准,将那些扰乱司法鉴定市场秩序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清理出这支队伍。同时,在行业中树立起优秀典型,对业务能力强的司法鉴定人要加大宣传力度,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庄严形象。
(三)发挥出专家辅助人的积极作用
根據《民事诉讼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救了司法鉴定意见不利一方的困境,专家辅助人可在法庭上质疑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公正性,并通过当事双方的对质立见分晓,有效避免了冤案、错案的发生。
(四)灵活运用变更委托事项的相关规定
在当前的司法鉴定项目中,文书物证有别于其他司法鉴定对象,存在人为变造、伪造、伪造的可能性。如司法鉴定人发现变造、伪造等异常现象时,要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及时变更委托事项。这充分体现出了司法鉴定人的综合业务水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鉴定事项,确保物证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充分体现出司法鉴定在诉讼服务中的特定含义。
随着司法鉴定科技含量的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意见在案件判决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司法鉴定错误结论引发的上访事件却屡禁不止,严重影响着司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对此,司法鉴定行业应从根源上查找问题原因,再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改进策略。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效减少冤案、错案,全面维护案件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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