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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害人信条学论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在诈骗罪认定阶段,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将对罪名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从被害人信条学的角度判定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则能更加客观的完成诈骗罪的认定。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从被害人信条学角度对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进行了讨论,从而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 诈骗罪 被害人 主观认知 状态

作者简介:易珈羽,西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24

在犯罪学中,被害人学为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犯罪发生时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而被害人信条学是在刑法信条学中进行被害人学原理运用所得到的理论,能够为讨论被害人行为和犯罪成立与否提供理论支撑。在众多犯罪行为中,诈骗罪的实行与被害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直接将影响到罪名认定。因此,还应以被害人信条学作为理论支撑,进一步研究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继而更好的完成犯罪行为的评判。

一、 被害人信条学概述

(一) 信条内容

法律信条学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体系化构建的学科,而刑法信条学是针对刑法领域各种法规进行解释和体系化构建的学科。从这一角度理解被害人信条学,可以将其解读为以实证被害人学为事实基础,以刑法法规为理论进行理论体系构建的学科。所以在被害人信条学中,被害人学将对刑法法规解释产生重要影响。按照大陆法系构成体系,被害人只对犯罪成立与否承担责任,即影响犯罪人量刑减免情况。但按照被害人信条学,被害人还需承担不法减少甚至消除的责任,直接影响到犯罪成立与否。

(二) 核心原则

按照被害人信条学的核心原则,被害人的行为应符合自我保护可能性和需要保护性原则,如果违反这两个原则,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地位应值得重新考量。所谓的自我保护可能性原则,反应出了法益享有者应为法益“第一保护人”的实质性问题 。在诈骗罪案例中,则应判断被害人是否能够采取措施阻止财产不受侵犯,从而确定被害人是否有能力实现自我保护。在被害人有能力且拥有健全认知的情况下,不应成为诈骗罪被害人。按照被害人需要保护性原则,则需要判定法益受到的危险影响是否需要利用刑法进行保护。实际上,如果被害人能够依靠个人实现自我保护,则无需利用刑法提供保护。因此,被害人信条学对被害人自我保护权进行了提倡,能够为被害人提供更多自由空间,以免对被害人施加非理性的刑法保护。

二、 被害人信条学下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的理论分析

(一) 传统认知中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

诈骗罪为犯罪分子实施的诈骗行为,受这一行为的影响,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并根据这种认知进行财产处分,最终导致被害人遭受损失,而犯罪分子则能获得被害人的财产。所以在诈骗罪中,被害人行为与诈骗行为相对。而在犯罪发生的过程中,被害人怀疑为特定心理状态,既有可能为将信将疑,也有可能为投机心态,并非是被害人无意识的心态。按照传统认知,无论被害人是否存在怀疑心态,都不会对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这一结果的判定产生影响。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认知错误的产生与其心态存在密切关系,因为如果被害人在明知犯罪分子意图的情况下,出于投机心理进行财物交付,实际是主观上选择放弃自身权益。如果忽视这一情况进行犯罪行为认定,将违背法益侵害原理,使被害人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得到了主观强化,不利于实现罪名的客观判定。

(二) 被害人信条学下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

从被害人信条学角度看待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诈骗罪应属关系型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存在密切互动关系,被害人在犯罪发生期间有机会凭借自身能力实施自我保护。如果被害人有机会进行自我保护,实际却“积极”服从加害人的指示,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将存在“刑事伙伴”关系。而从发益享有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拥有自我保护能力,实际上刑法不需要介入其中提供保护。因此从信条学角度来看,可以将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划分为三种,即明知状态、具体怀疑状态、确信与模糊怀疑状态 。处于明知状态,意味着被害人相信获得的信息相对完整,同时这些信息与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即被害人在明知诈骗实施的情况下,出于怜悯、不堪其扰等原因交付财务。处于具体怀疑状态,被害人实际对犯罪人主张的事实产生怀疑,在明知交付财产无法实现愿望甚至带来负面影响的条件下,依然采取了放弃财产的行为。处于确信与模糊怀疑状态,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人主张的事实产生了怀疑,但是主观上仍然倾向相信犯罪人的品质,以至于其未能进行客观查证和检验,造成其未能实现自我保护。而通过对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进行重构,则能为诈骗罪的认定分析提供科学理论指导。

三、 被害人信条学下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的实践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想要运用被害人信条学为诈骗罪的认定提供理论指导,还要结合具体案例实现对诈骗罪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的具体判定,从而实现对诈骗罪行为的客观评判。

(一) 明知状态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诈骗罪被害人的主观认知处于明知状态,刑法一般会认定加害人行为为诈骗罪未遂。因为诈骗罪的成立,应为诈骗行为引起错误、被害人因错误交付财产这一过程,且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例如,某青年甲假装残疾乞讨,但实际身体健康,而行人乙在经过时明知甲为假装,却为摆脱甲的纠缠丢下50元离去。在该案件中,实际乙行为的产生与甲诈骗行为无因果关系,乙在明确知晓甲诈骗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财产处分,因此只能判定为甲为诈骗罪未遂。例如,王某拥有收藏茗壶的爱好,在一茶庄内发现一壶,其标示为“顾景舟真品”。在鉴赏后,王某明知该壶不是真品,并判断该壶为手工作品,与茶庄杀价至6000元成交。但王某最终发现,该壶为一般廉价茶壶,价格为500元,因此认定茶庄存在诈骗行为。而在该案例中,王某尽管产生了错误认知,但是其错误认知的事项并非是茶庄诈骗行为所指的事项,不存在直接因果关联,因此王某所受财产损害责任不应归属茶庄。然而由于茶庄的行为存在诈骗,所以可成立诈骗罪未遂。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在诈骗罪中,尽管被害人主观上可能为明知状态,但是会处于不同的社会目的进行财产交付。而想要利用刑法为被害人提供公法益保护,还应对其社会目的展开评价,即明确被害人交付财产的目的,以便对被害人的目的性追求表示尊重。比如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害人乙具有完全自我保护可能性,完全可以甩身离去或揭穿甲的行径,最终却放弃自我保护,因此刑法不应强行接入,以免被害人乙的自由空间被侵犯。但被害人王某在加害人欺诈行为中,其自我保护可能性在一定程度被削弱,所以尽管王某处在主观明知状态,司法依然应该介入将茶庄以诈骗罪未遂入罪,从而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司法保护。因此在判定案件是否符合詐骗罪构成该当性时,除了对被害人主观认知状态进行判定,还应确认诈骗人是否存在实质不法。endprint

(二) 具体怀疑状态分析

诈骗罪被害人主观上处在具体怀疑状态,即在明确意识到诈骗人欺诈行为的基础上,有能力检验这些所谓的事实,却放弃自我保护作出了投机行为。面对这种情况,在进行诈骗罪判定时,由于被害人并未产生认知错误,因此不能认定诈骗人的行为的诈骗罪即遂。因为被害人在怀疑诈骗人的同时,对诈骗行为产生了利益期待,并非是出于对诈骗行为的盲目相信,而是出于利益诱惑进行财产支配,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被害人对风险进行了认可,因此从道德高度来讲不应给予刑法保护 。但是,尽管投机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在未违背社会准则的条件下,不能完全判定被害人完全丧失保护性需要。而被害人如果做出不法投机行为,则可认定被害人无得到刑法保护的必要。例如,张某在商场附近捡到路人丢弃的购物卡,在明知卡内无钱的情况下虚构该卡为他人赠送,内存2万元,并以8000元价格向李某出售。李某明知卡可能为假的,却出于可能从中赚大钱的心理向甲交付8000元,而并非是与张某一同到收银台验证卡内余额。在付钱后,李某在请同伴验证卡内余额的同时,选择紧盯张某,以确保在卡内无钱时追究张某责任,但最终确认卡内无钱后却发现张某已经不知所踪。在该案例中,李某不仅对张某的行为产生了具体怀疑,甚至制定了补救计划,最终却因自己的投机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所以在案例判定时,由于李某处在具體怀疑状态,所以不能以诈骗罪既遂将张某入罪。而考虑到张某行为并未违反道德规范和法律条例,因此还应以诈骗罪未遂对张某入罪,为李某提供必要保护。但是,如果该案例中张某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购物卡,如盗窃、抢劫他人等,而李某在明知购物卡来源的情况下选择购买该卡,其行为不仅无法得到刑法保护,还需依法进行惩治。针对张某,除了以其他刑法罪名入罪,还要以诈骗罪未遂入罪,针对其非法所得还应上缴处理,而并非是对李某损失进行补偿。

(三) 确信与模糊怀疑状态分析

在诈骗罪被害人主观上处于确信与模糊怀疑状态的情况下,被害人尽管对诈骗行为产生了模糊怀疑,却出于主观上的完全相信并未对诈骗人提供事实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从而对财产进行交付处理 。从信条学的角度来看,诈骗罪被害人从客观上来讲应为无经验和愚笨的,但是仍然符合刑法保护性需要原则。例如,吴某与贾某为兄弟,吴某从贾某处发现一副据说为张大千的名画,尽管吴某存在疑虑,但由于坚信兄弟感情选择相信贾某,从贾某处按照低于市场行情购买该作品,最终发现这幅画为赝品。在该案例中,尽管吴某可以选择到正规机构鉴定画作真伪,却出于兄弟间信任为加强自我保护,因此依然需要刑法介入为其提供保护。而从诈骗罪判定角度来看,吴某的财产交付行为与贾某的诈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该以诈骗罪既遂将贾某入罪。通过司法实践分析可以发现,尽管诈骗罪被害人可能主观上意识到诈骗人的行为存在问题,却在一定的客观情境下无法完成主观意识验证,是符合自我保护可能性被削弱的条件的,因此应当得到司法保护。而对于被害人来讲,诈骗人存在明显“加害优势”,所以应当以诈骗罪既遂入罪。

四、结论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诈骗罪被害人处于明知状态、具体怀疑状态、确信与模糊怀疑状态等不同的主观认知状态,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行为是否对犯罪结果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从而将直接决定诈骗罪的认定结果。因此在诈骗罪判定上,还应积极引入被害人信条学展开分析和讨论,继而更好的实现犯罪行为防控。

注释:

黎宏、刘军强. 被害人怀疑对诈骗罪认定影响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6).56-69

胡兴洁. 被害人信条学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6,25(1).103-108.

李丹、王骏.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怀疑——以若干教义学模型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5(3).79-80+84.

王骏.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中国法学.2014(5).160-17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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