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申欣旺
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征用权限具体如何确定,要不要市场化运作以及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条例》起草的三大难点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乱象有望得到抑制。8月23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研究主题就是完善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透露,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后,《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下称“《条例》”)开始起草。
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法》亦在修订之中。最新消息是,在8月7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城乡规划、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保障学术研讨会”上,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表示,当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是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甘藏春认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要处理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背景下,不使耕地过多过快地流失,同时还要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之间形成互动平衡的关系。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中国新闻周刊》说,“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属《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在《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中提出制定《条例》,不排除是由于法律修订难度过大,所以先抽出部分内容制定行政法规的动因考虑。由此以应对当前矛盾突出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问题”。
不得已的选择?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领域问题突出,制定《条例》有现实的需要。”姜明安说。
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时,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已为法学界所关注。
中国经济多年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中,尽管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广受关注,但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征用问题一直存在。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的主要业务是征地拆迁案件,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案件近年来节节攀升,目前已占律所承接征地拆迁案件的六成。
王才亮说,行政命令强行介入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现象屡禁不止。本世纪初他曾接到杭州西溪湿地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案件,这一项目被时任西湖区区长的许迈永力推并成为许的政绩工程。为了征地,当地相关部门以一纸命令将行政村强行“撤村建居”。土地所在的蒋乡村党委和乡政府则以停止工作、行政处分和辞退为要挟,要求下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亲戚动迁工作。
由于拆迁补偿款远低于市场价,最终导致农民上访,为许迈永日后获刑埋下此一方面的注脚。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去年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拆迁条例后,他所主持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收到几千封相关信件,其中70%~80%均为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案件。“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乱征收、非法征收情况突出;再就是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比较低,农民反应非常强烈。”
今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该条例并未涉及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征用。有学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高潮已经过去,当前突出的矛盾恰恰在于集体土地领域。
不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时候表示,要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此后4月5日举行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亦重申了这一要求。
在8月19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开始启动,国务院法制办正组织包括国土资源部在内的七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法》调研,力争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通过法制来推进土地管理的改革。
《中国新闻周刊》获知,最近一次调研是在7月下旬。该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领导小组副组长甘藏春,率调研组赴浙江、安徽、黑龙江、吉林等地专题调研《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
既然已经启动《土地管理法》修订,为何要推出《条例》?多次参与土地相关法律调研工作的姜明安说,不排除《土地管理法》修订出现困境,先期将单独起草《条例》,以应对矛盾突出的集体土地征收征用问题。
难点交织
在学界看来,即便单独就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制定条例,面临的难点亦十分突出。
姜明安说,“单独起草《条例》,与现存的《土地管理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是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还是超越这部法律?如果不超越,《条例》起草出来也没有意义。如果要超越,那如何解决行政法规与法律冲突的难题?”
在姜明安看来,至少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征收征用的方式以及补偿标准是需要解决的两大难题。征收方式上,是一律由国家征收还是采用与农民协商交易方式取得目前仍存有极大的争议。补偿标准上,由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并未形成市场,标准难以确定。
姜明安透露,即便是在《土地管理法》修订领导小组内部,对这个问题也在慎重考虑之中。
“可以参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标准。国有土地尽管拆迁的是城市房屋,但实际征收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故有参照可能,但以此为参照价格会偏高,因为集体土地区位不同,其价格高低相差悬殊。单按照市场价格,那么是按集体土地现在的市场价格还是开发建设后的市场价格,也存在争议。”姜明安说。
中国土地学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认为,目前征收权限具体如何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要不要市场化运作,以及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条例》起草的三大难点。
一方面立法难点交织,另一方面,法律的缺失也让各级政府头疼。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各地纷纷出台地方立法甚至政府文件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江苏无锡在2004年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拆迁补偿安置”做了具体的规定。
杭州市则早在1997年就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拆迁管理”、“住宅用房拆迁”“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是一部名副其实的“拆迁法”。
王才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类似地方立法共同特点是对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过低。这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多与《立法法》冲突。《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就意味着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上,地方政府并无权限进行规定。
同样,王锡锌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怎样进行征收,如何对农民的财产权进行法律保护非常重要。起草《条例》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处分只能依据法律进行,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制并不符合《物权法》规定。”
王才亮认为,部门立法难以逃脱部门利益窠臼。他将目前土地领域的诸多问题归结于管理体制的设置不合理。“将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两大矛盾的功能同时赋予同一家行政机关,在两大目标之间自然会做出轻重选择,这是导致拆迁与土地财政的根源。”
王才亮建议,应当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将耕地保护的功能划归农业部,将国土规划的职责划归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土利用以及国土执法监管的功能仍归属国土资源部,以此形成相互制约的良性机制,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乱象才有可能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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