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功绩,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蜕变。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发展过程中,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逐步解决了中国要不要搞法治、要搞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搞法治这三个重大课题,明确了中国法治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道路。对于法治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内涵,以及两者在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角色扮演的研究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方向,构建和谐而又健全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 法治 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 角色扮演
作者简介: 孙亚丽,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05-02
一、法治的概念
在人类社会探索文明与进步的历程中,法治是一个具有标志性和时代意义的词语。关于法治的含义,从古希腊时期就有了先行者如亚里士多德的二层含义说,之后又有《德里宣言》的三原则说,戴雪的四种解释说及拉兹及富勒的八原则说等。 总结来讲,法治是一个综合性、多层次、多角度的概念,它既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现代民主国家治理模式(rule by law),又是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将法律作为约束政府权力、合理分配权利的终极工具,最终实现整个国家的有序、和谐发展的治国理念和法律思想,也可以说是民主、人性、自由、有序、公平正义、和谐共处的一种社会运转形态,总之,它是人类文明史上显赫而富有持久生命力的一笔成就。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下,法治应当有符合我国国情的内涵。也就是说,法治的发展进程应当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相辅相成,法治应当是法治原则、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过程协调进步的统一体,法治应当是在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考量中国传统文化基础的前提下不断取得进步的过程。
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形式与实质关系的理论,法治的概念也需要合理辨析其包含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同时,要想真正实现法治的全方位、可持续建设,必须了解其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各自内涵,并探索出两者科学互动的关系,从而全方位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二、法治的形式要件
所谓法治的形式要件,是指法治内在精神和实质要件的表现形式,是构成法治的外在条件。法治的形式要件带给人们最直观的感受和体验,是人们对于法治发展程度做出判断的直接影响因素。
可以说,形式要件为法治的实现提供制度上的外在支持,因此其主要内容在于整个国家法制的完整性、成熟性和民主性,在于实现良法之治。
著名的富勒法律理论八原则说可以作为法治形式要件的一种阐述。这八项原则作为“好的法律”应该具有的特性,是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并且在实行过程中能够有力表现出来。拉兹则认为,法治的形式要件即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以及法律必须具备的客观性、平等性、统一性、明确性、公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等可行性要件。 徐显明教授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也将法治的要素(要件)划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并论述道,法治的形式要件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律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综合来看,法治的形式要件,核心在于实现法治之法本身相较于道德、相较于其他社会统治规则而具有的优越性,乃至形成完整科学、符合国情民意的法制体系。通过这些要件,可以使人客观地感受到法治的发展进程,体会到法律本身的严谨、公平、正义和权威。
三、法治的实质要件
对于法治的实质要件,拉兹曾概括地指出了法治的实质要件即法律必须符合正义、公道、民意、人道、秩序等价值要件。而根据徐显明教授的三要素分类法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其应当包括法治的精神要件(或称观念要件)和实体要件,其中实体要件指的是依据法治的精神而被奉行的法制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所决定的形成为制度的法律内容,而精神要件是指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
因此,可以说法治的实质要件是法治这种治国方略、统治秩序的核心精神与原则,展现出法治社会的品格与风貌,是内在的、支撑国家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观念力量,因此,它在更深刻的层面上反映出国家法治的发展程度。
四、法治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关系
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作为法治的两种相互区别而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要素,是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双重具备的要件。对于任何事物而言,形式都以实质为基础和存在依据,实质会通过某种方式将形式表现出来。法治也不例外,其形式要件反映了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对于法律本身质量、法制框架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法律作为社会统治工具所应具备的素质。而实质要件则体现出整个国家、政府与社会对于法律的态度、法律的定位、法律的精神与观念。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如事物构成要件的普遍规律,具备了法治的形式要件,法律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和信任,国家的有序运转才有法律作为有力统治工具的支持,法治的实质精神和原则才能在实践中被贯彻落实。而法治的实质要件因此也同时成为了形式要件的内在动力与方向标,并可以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不断推动形式要件自我完善和随时更新,以便始终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求。
因此,法治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无论是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是法治原则、法治观念、法治组织、法治制度乃至法治的发展演变过程,都不可或缺。只有这些要件共同发展、相互协调促进,才能保障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充分发挥良法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最终推动我们全方位地走向健全的法治道路。
五、中国法治道路上两个要件的角色扮演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曲折上升的渐进过程,要想推动法治更加完善、更进一步,理清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内涵和相互关系,以及其各自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十分必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艰辛的探索过程,但一批重要的基本法律法规逐步构建起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见轮廓。尤其是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根据宪法制定一批基本法律和重要法令,基本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制的过渡。 但这一阶段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等主要大量模仿苏联法制模式,因此在刚刚成立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状况复杂的新中国,可谓“得来容易适用难”。
1957年以后,由于受“匈牙利事件”、“反右斗争”等国际国内复杂形势的严重干扰和“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左的思潮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遭到了惨重的破坏。 这一阶段的动荡无疑是对民主与法治成果毁灭般的否定与破坏,但却教育我们更应该深刻反思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价值,法治与政治、民主的关系,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正如学者徐友渔说言,法治倒退一步,政治上就要摔跤,把法治作为衡量政治进步的标准,是最不易迷失方向的。因此,法治的精神与要件不能丢,它的根本方向不能偏。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党和国家历史转折点,我国法治建设出现了新的春天。全会提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进一步推动和保障了法治的形式要件之构建。法律的地位重新得到尊重与认可。
1999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作为保障法治实施的坚强后盾,由此,中国已经真正找到了符合自身特色与国情的法治道路,实现了从西方法治国家单纯的引进、借鉴到探索自我发展之路的完美蜕变,法治的两种要件因此而逐步健全。
2013年2月份,新一代领导人***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
这一切反映了党和国家不仅重视建设法治的形式、方法、技术的提升,更重点关注法治实质要件的与时俱进、丰富扩展,充分展示了党和国家对法治实质的认识上升到新的高度,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深入党心民心,成为指导治国治党、解决社会矛盾、引导民众行为的真正的控制规范。
总结建国以来法治在曲折中前进的历程,我们深刻认识到,在中国,法治的构成要件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形式要件的构建可以在充分尊重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效仿、借鉴国外优秀制度、经验,但是我们的法治实质却具有独一无二性,也就是我们的人民性始终不能变也不会变。法治形式要件的构建过程必须紧紧围绕着人民性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要牢牢把握法治的方向,树立科学的、与时俱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
同时,我们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从共产党最大的优势——人民性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始终坚持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主与文明的发展方向不偏离,才能保障法治的形式要件与实体要件相互协调,相互推动,和谐共进,最终实现真正的符合国情民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注释:
徐显明著.论“法治”构成要件——兼及法治的某些原则及观念.法学研究.1996(3).
[英]约瑟夫·拉兹.朱峰译.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186- 187.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89-194,422.
新华网.***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2013年2月24日 19:19:39.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24/c_114782088.htm.
参考文献:
[1]张文显著.法哲学通论(第1版).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2]王胜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法制日报.20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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