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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家庭暴力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家庭暴力影响家庭成员的幸福、身心健康,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对于社会也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性,社会各界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然后分析家庭暴力的表现特征,再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尝试探索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

作者简介:薛霞,博州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18-02

据相关报道,全世界至少有33.3%的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当前国家社会和各国政府都在重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且出台防止家庭暴力的各项法律法规。本文关于“家庭暴力”定义引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1条,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调查分析

在我国家庭中,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几率达到29.7%—35.7%,大部分受害者是女性,但是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和社会多元文化的影响,老人、儿童和男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中国妇联相关数据,我国在2015年有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受害依然以妇女、儿童等。2005年-2015年,十多年来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对这些离婚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家庭暴力致使离婚的比例逐年增加。本文针对家庭暴力的现状调研,一共发放500份调查问卷,共回收478份有效问卷,问卷回收有效率达到95.6%,经过整理、统计,得出家庭暴力的现状如下:

(一)家庭暴力主体年龄调查统计

根据有关的调研数据统计,家庭暴力主体年龄调查中,最小年龄男方29岁,女方28岁;最大年龄男方58岁,女方54岁;平均年龄男方45岁,女方41.5岁,具体见图1:

(二)家庭暴力婚龄调查统计

根据有关的调研数据统计,家庭暴力婚龄主要分成四个婚龄段:10年以内、11-20年内、21 -30年、31年以上。10年以内婚龄家庭暴力占45%,11-20年婚龄家庭暴力占35%,21-30年婚龄家庭暴力占15%,31年以上婚龄家庭暴力占5%。由此可见:婚龄越低,家庭暴力比例越高;婚龄越高,家庭暴力比例越低。

(三)家庭暴力学历调查统计

根据有关的调研数据统计,家庭暴力学历统计,家庭暴力人群中小学学历占35%,初中学历占30%,高中学历占25%,大专学历占5%,本科学历占5%,可见家庭暴力与学历呈现负向关系,学历越高,家庭暴力可能性越低;学历越低,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越高。

(四)家庭暴力主体职业调查统计

根据有关的调研数据统计,家庭暴力主体职业主要包括干部、工人、个体、下岗、私企等,具体情况见图2。

由上可见,家庭暴力主体中,30-40岁年龄段、在10年以内婚龄、学历程度越低、工人个体发生家庭暴力的可能行远远高于其他群体,而且占据家庭暴力者的多数。而知识份子家庭暴力比例相比低一些,暴力表现形式也不同于传统家庭暴力,主要集中在性暴力和冷暴力等方式。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因此,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的主体之间有着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比如说丈夫与妻子之间、爸妈与孩子之间、婆婆与媳妇之间。总的来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为妇女、儿童、老人,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被家庭暴力数量有所增加。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实施以后,上海一马姓男子因长期被妻子家暴而起诉离婚,这也是新法后沪上首例立案的涉家庭暴力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发生地点一般在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常常以家务事作为挡箭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家庭暴力受害者一般选择隐忍,妇联相关数据还披露,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或者没有法律意识留下相关家庭暴力的证据,致使家庭暴力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现在出现的家庭冷暴力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特征,通过冷淡和漠视对方,而给对方带来精神损害。

(三)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定义就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伤害也有精神折磨。肉体伤害手段多样,比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精神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中还可能表现性虐待、性暴力、冷暴力。新法后沪上首例立案的涉家庭暴力民事诉讼案件中,妻子经常歧视丈夫,并进行暴力虐待,致使丈夫精神和身体都受到严重伤害,人格受到侮辱,胳膊被打脱位、关节挫伤,被迫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对丈夫在经济、行为上进行控制,影响了丈夫的正常工作、社会活动。

(四)暴力行为的循环反复性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家庭暴力发生不是偶然的,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隐忍退让,可能导致家庭暴力长期发生在婚姻家庭生活之中,时间上呈现比较强的连续性。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敢反抗、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无人知晓,一定程度上助长家庭暴力施害者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呈现循环性,时间上呈现连续性,其过程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五)危害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不仅对于受害人带来身体健康和心灵损害,同时也会影响受害人的生存方式、家庭的稳定性、未成年子女的问题,家庭暴力引发离婚的比例逐年增加,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可能催生心理问题,以暴制暴产生犯罪,罪种多,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盗窃、诈骗、抢劫影响社会的稳定,家庭暴力中的子女教育也是社会需要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影响下的青少年子女引发犯罪的可能性更大。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系统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传统封建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冲突

随着社会步入互联网时代,现代人更加追求平等、民主和自由,但是有些人深受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以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治理家庭的思路与现代人的思想观念相互冲突,进而更加容易导致暴力行为的产生。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

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追求金钱、攀比物质、贪恋美色,丧失家庭伦理道德,婚外包养情妇、二奶、生私生子,忽视对于婚姻和家庭的契约精神和责任心,最终导致家庭夫妻关系恶化,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调查中,由产生婚外情后引发的家庭暴力大概有145例,大约33%。

(三)婚姻家庭方面不稳定因素

由于建立婚姻的根基不深,相互了解程度不深,导致婚姻质量不行,引发一些不良的生活行为,长期沉迷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之中,还由于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如因离婚不成而残害妻子,还有因其他经济原因施暴,家庭收入比较低,引发更多的家庭矛盾难以有效解决;心理变态引发性暴力等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

(四)性格扭曲和精神障碍

家庭暴力的部分施暴者存在着“打是亲,骂是爱”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一些家庭暴力施害者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其配偶在生活作风方面不检点,对于和异性说话轻易发怒,不许配偶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配偶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

除了以上原因,家庭暴力由于其隐蔽性,曝光的可能性比较低,相关的干预不及时等,提升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可能性。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

(一)法律干预方面加强建设

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规范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都缺乏具体认定和制裁的标准,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足,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能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是未来的立法应该注重增强实用性、可实践性,加强法律文化的形成建设,有助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设应该加强,司法机关注重运用司法措施,及时受理和审理家庭暴力相关案件,,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向社会公众折射一种反家庭暴力的有力性,震慑相关的家庭主体,严格抵制家庭暴力,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注重综合治理

由反家庭暴力组织或者协会,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有效治理。全整个社会加强舆论监测,注重从道德到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健全,编制一张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的反家庭暴力之网。同时,不断完善家庭暴力执法监督系统,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构建多部门共管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

(三)提升全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通过各类宣传教育,提升全面反家庭暴力意识。政府注重进行家庭美德教育与宣传,在一定的场合中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宣传,不断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各个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相结合,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还举办一些与女性主题相关的活动,鼓励遭受家暴的女性走出家庭,主动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

总之,家庭暴力继续社会各界来关注,获取更多的社会关心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政府机关、民间团队共同努力,构建家庭暴力多元救助途径,将家庭暴力有效制止,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和家庭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蕊.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法律分析.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1).

[2]欧阳艳文.对家庭暴力界定的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5).

[3]黎鹏.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议.法制与社会.2012(13).

[4]陈武文.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2).

[5]吴慧敏.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成因及应对举措.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1).

[6]徐婷.我国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对策探析——以辽宁省为例.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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