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论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4-04-24

摘 要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残疾人一直都被当作特殊人群来看待,同正常人群相比他们处于绝对的弱势,不仅是因为他们身体障碍对日常生活产生的不便,绝大多数原因是人们的无知和无视对他们造成的严重伤害。虽然我国法律也有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就针对当前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内容及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策略,以便更好的保护残疾人就业权。

关键词 残疾人 劳动就业权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周广利,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72-02

在我国残疾人占有绝对的比例,目前据官方不完全统计约有残疾人8300万人,对于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而言,就业问题迫在眉睫,对于残疾群体来讲,他们不但是因为就业收入解决了经济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与成就感;对于社会来讲,残疾群体加入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中,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对于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是很有必要的。

一、从法与理方面考虑残疾人劳动就业权

(一)在能力范围内获得从事相应的工作是残疾人的最基本人权

人权的概念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演变,但是,无论怎么演变且任何阶段,残疾人享有平等劳动就业的权力这一基本人权从未改变。只有将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确立,才能有效的保障残疾人在能力范围内获得从事相应的劳动工作的权力。在社会主义经济社会里人们普遍受到道德观念的制约,残疾人享有在能力范围内获得从事相应劳动工作的权力,有道德观念的作用因素。在能力范围内获得从事相应工作的权力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凡是有劳动能力且有参加劳动意愿的公民,都会在不受性别、种族因素的影响的情况下享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由《残疾人权利宣言》可知,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是否得到保障,是其是否享有公民平等权的重要表现,更是残疾人能否平等参与社会各项活动的重要环节。在发达的西方国家,残疾人劳动就业权被纳入基本人权范围,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利用社会各界的扶助是实现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基本保障

关于残疾人选择劳动的权力,被纳入基本人权范畴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对于残疾人来讲,无论是肢体还是精神的残疾,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就业选择,由于种种限制导致残疾人无法平等的享有劳动就业权。残疾人由于自身的局部缺陷,导致他们无法从事此项工作或工作效率相对低下。正常情况下,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权的实现方面弱与非残疾人,只靠一些相应规章制度的形式保护是很难达到理想的要求,由于,残疾人选择劳动工作的过程中受到各方面限制超出健全人的想象。要想切实有效的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平等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绝对意义的一视同仁,还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有效帮扶,进而达到真正意义的平等。对残疾人进行一定的帮扶,可以充分的展现出法律的平等观念及社会主义的人道思想,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需要保护的基本内容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法律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对于每一个残疾人只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劳动能力;二是有劳动意愿,就能去参加劳动工作。残疾人根据自身特点及自身的工作能力选择相应的工作。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某些方面的残疾,所以在就业的过程中不能和健全人相提并论,在实现劳动就业方面,他们享有接受社会帮扶的权利。

(二)享有健全人同工同酬的权利

在工作时,如果残疾人与健全人负责同样的工作,那么就要享有同样的待遇。残疾人按照相应的规定参加劳动时,有权取得相应的报酬,聘用方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要求,对残疾人的劳动成果支付相应的费用。关于残疾人劳动成果相关费用支付规定,成为聘用方与残疾人必须要签订的条款。但事实上不少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存有歧视心里,所以出现一些同工不同待现象,导致残疾人不能和健全人拥有同样的薪资待遇。对于残疾人来讲,获得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不仅仅是满足金钱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不再承受聘用方的歧视。

(三)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保护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保护的权利,是确保残疾人安全的有效保障。对用人单位来讲,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残疾人的安全进行保护;对残疾人来讲,在工作的过程中,因自身条件的限制对工作环境有相应的特殊要求。用人单位要因残疾员工的自身特点,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

(四)享有相关职业方面培训的权利

通过对相关职业方面的培训,可以有效的提高其劳动技能及自身素质。《劳动法》中就有关于人人都享有相关职业方面培训权利的相关规定,政府及用人单位都要重视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因残疾人的就业及工作能力受到自身状况的影响,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可以有效的提高残疾人关于工作方面的技能及得到工作机会的概率。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视度,进而确保残疾人能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五)享受社会福利及保险权利

生、老、病、死是每个社会公民必经之路,也会因为老、病、失业等不同状况而陷入困境,在此基础上,劳动者可以通过获得社会保险补助的方式维持基本生活。残疾人与社会上其他人一样具有享受社会福利及保险权利。《劳动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多种形式的保险。所以政府与用人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残疾人享受社会福利及各项保险权利。

(六)取得相应节假休息的权利

为了保证劳动者取得相应节假日休息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对劳动者节假日及相应的八小时工作外的加班报酬做出一系列规定。残疾人同样享有节假日休息及额外加班应得报酬的权利,为了确保残疾人休息及休假的权利,国家应对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残疾人专用工具或残疾人在公共场合休息的公共设施。

三、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实现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残疾人得到工作的机会普遍低下,就业形式十分严峻

在国家相关政策大力推动形式下,近二十几年残疾人整体就业水平有所提高,即八五期间从60%提升到70%;九五期间从70%提升到80%;十五期间达到83%。单单从数字上来看我国残疾人就业人数明显增加,所谓的增加只是相对以前较低就业水平而言,与全国总体人口总业率相比落差较大。虽然一些残疾人走进工作岗位,但是他们的工种没有任何含金量,待遇极低,所以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及先进设备在农村中的不断使用,致使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出现严重的就业荒。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虽然有新的岗位产生,但是这些岗位竞争激烈,所以整体就业形式严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弱化了国家对残疾人的政策扶持。由于残疾人自身因素造成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所以在竞争过程中容易被淘汰。对于那些残疾人福利企业因技术落后、资金匮乏等不同因素导致企业倒闭,许多残疾人又沦落到社会,所以我国残疾人就业形式严峻。

(二)残疾人的教育及培养状况不尽人意,就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残疾人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无论学习还是在工作中都无法大展拳脚。根据我国残疾人就业情况分析,他们的工作简单、技术低下、工资低少。例如,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部分残疾人虽然有明显的身体缺陷,但是他们根据自身条件也可以选择相应的高技术、高待遇的工种。因此我国残疾人就业率较低,起决定性因素的还是残疾人自身知识的匮乏。

(三)残疾人就业扶持程度不严谨,扶持工作不到位

为了有效的提高残疾人就业率,我国政府及社会纷纷制定了一些扶持措施,例如残疾人技能培训机构、残疾人就业机构、残疾人创业免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等。虽然扶持政策与扶持机构层出不穷,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将扶持政策与机构的作用完全发挥。例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政策制定的目的及出发点是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进行就业,但是因地方的执行力不够,部分企业以处于招商状态为借口,摆脱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义务,导致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对于税收减免政策是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但是相应的福利机构不因解决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只是单纯的为了减免税收,对于进入福利机构的残疾人工资收入少到可怜。由此可见我国对福利机构实行的相关优惠管理措施,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此外还有对残疾人创业的扶持政策,如免税、无息贷款等,在一些偏远地区特别是农村很难实施,甚至一些偏远地区的残疾人根本不知道还有残疾证这一说法,那么利用残疾扶持政策更无从谈起。

四、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策略

(一)健全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制度

可将《残疾人保障法》进行细化归纳整理,即涉及到残疾人就业过程产生的歧视、纠纷、保障、待遇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对于残疾人创业版块,政府要制定详细的奖罚制度,以鼓励相关部门对残疾人创业大力支持,如工商部门优先办理残疾人注册手续等。

(二)加大行政扶持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

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单靠自身力量很难实现劳动就业权,所以必须通过外部扶持来促进就业;首先,要加强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年龄阶段,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与正常人一样通过知识改变残疾人的命运;其次,加强就业指导,强化职业培训;最后,政府指引残疾人就业方向,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就是保护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他们是弱势群体比较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我们要通过不断健全的法律手段,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冯祥武.我国公民劳动就业权的法理解说与法律保护.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

[2]赵龙.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

[3]宋向婷.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护.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4]卓彩琴、林诚彦、张凤琼,等.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模式建构——基于“广州慧灵”的实践研究.社会福利(理论版).2015(12).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