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足迹检验鉴定即使用科学的理论以及技术方法,提取、分析与犯罪分子作案有关的足迹证据。当前,虽然犯罪形势在不断变化,但犯罪分子在作案现场依然会留下足迹,在侦查破案中,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对足迹检验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是因为利用足迹检验能够认定人身,还可以推断出犯罪分子的行走特点,缩小侦查的范围,因而其使用价值较大,将足迹检验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会对破案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 足迹检验 鉴定 侦查破案
作者简介:王丽杰,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295-02
人们站立或者行动的时候,会跟地面、其他基础面进行接触,接触就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就是足迹。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时,经常会用到足迹证据,足迹检验鉴定属于一种科学活动,它包括检验赤脚的脚印、穿袜的脚印、穿鞋的脚印等。通过足迹检验鉴定得到的结论具有科学性,确定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澄清事实,有利于公安机关迅速准确的锁定犯罪分子,其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本文主要研究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一、足迹检验鉴定概述
足迹检验鉴定属于一种科学活动,具体来说,它是利用足迹检验学有关的理论以及方法,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的足迹的特征,检验鉴定其足迹,比如检验他的赤脚脚印、鞋、袜子的样本和鞋与袜子本身,检验之后进行论证同时根据事实得出合理的结论,也就是认定同一或者否定同一的判断。足迹检验鉴定得出的结论具有科学性,刑事诉讼包括8种证据,足迹检验得出的结论是其中之一 。
与犯罪嫌疑人遗留在作案现场的其他证据不同,足迹具有某种特定性,公安机关分析鉴定足迹后,能够断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譬如身高、年龄、走路的姿势,也能够分析出停留的时间、行走的路线,条件充分的时候,能够利用步法进行追踪,发现并且逮捕犯罪嫌疑人。足迹又有一定的稳定性,因为每个个体的身高、体重不同,走路的习惯不同,步法特征也不一致,但是一个人的步伐特征是不容易改变的,原因是步法特征是日积月累形成的,因而具有稳定性,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时候换鞋了,他的步法特征也不会发生变化。
现如今,由于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愈发智能化和系列化,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所以,在刑事犯罪的案发现场,犯罪分子为了隐匿犯罪证据会在作案的时候戴上手套,这种做法使得指纹的遗留越来越少,在这种形势下,检验鉴定犯罪现场的足迹变得更加重要,因而侦查侦查破案中足迹检验鉴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种情况也给足迹检验鉴定提出了更加严格规范的要求,对于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得到的足迹,在明确了是犯罪分子遗留的之后,要全面分析足迹,推断出犯罪分子相关的特征,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的信息 。
二、现阶段足迹检验鉴定在侦查破案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发现场足迹采集困难
虽然大部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已经了解到足迹检验鉴定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性,但还有相当数量的侦查人员对足迹检验鉴定认识不足,加之缺乏相关的经验,导致案发现场的足迹难以提取或者即使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足迹却不注意保存。假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专业性不高,不但提取不到有效的证据作为破案的线索,还可能破坏足迹,白白浪费了侦查线索 。这样以来,原本有机会快速侦破的案件,因为没有得到关键线索可能会花费大量时间寻找犯罪嫌疑人,更严重的可能让案件成为悬案,犯罪分子由此可能逍遥法外,也会抹黑公安机关的形象,破坏社会的治安。
(二)犯罪现场的足迹不全
如今网络技术相当发达,很多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相当高明,特别是在筹划周密的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具备较强的发侦查意识,他们会在作案之后破坏现场,达到干扰侦查人员的视线、破坏案发现场证据的目的。这种情况给侦查人员提取和检验鉴定足迹,甚至判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带来了阻力,减少了足迹检验鉴定在侦查破案中的影响力 。
(三)足迹检验鉴定技术落后
有些公安机关经费不足,导致对足迹检验鉴定技术的资金投入不足,使得足迹检验鉴定技术得不到及时的更新。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足迹的时候,最常用的设备为勘察箱。然而,由于犯罪分子反侦察能力的增强和科技的进步,现如今仅仅使用勘察箱无法满足案件破获对提取的足迹的要求。技术落后,会给足迹检验鉴定带来很大的阻碍,进而影响对案件调查方向与范围的判定 。
(四)内部管理混乱
在有些公安机关中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侦查人员会有消极怠工的行为,在案发现场进行侦查时敷衍了事,没有积极采集证据,使得案件无法在第一时间被侦破;还有的侦查人员没有遵循规定的流程提取足迹,对案发现场的情况记录不全,对破案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足迹检验鉴定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分析
(一)足迹检验鉴定有助于认定人身
足迹检验鉴定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赤足的足迹检验鉴定,它指人的脚与承痕体(比如地面)接触后形成的足迹。赤足足迹检验鉴定能够帮助侦查人员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赤足印和手印具有一致性,因为一个人足底地面的皮肤和手掌掌面的皮肤有相似之处,都有乳突纹线和褶纹等。特别是在人的足底,乳突线的分布是有规律的,很多流向相同和形态相同的一组纹线是排列在一起的,形成一个系统,分成三部分,一是内部系统;二是外围系统;三是根基系统。与指纹一样,它们也具有人各不同并且相对稳定的特点,是案发现场经常能够见到的证据,侦查人员通过检验和鉴定能够判断出犯罪分子的身份 。
其次,侦查人员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行走动力形态能够间接判断嫌疑人的身份。人在行走运动的时候会表现出一定的用力方式,这种用力方式就是行走的动力形态,用力的部位和大小、用力的方向、行走过程中用力的规律都属于行走动力形态。任何人的行走运用表现出的特征都有独特性,因而能与他人区别。各种各样外在特征的综合构成了人身特性,人身特性能够通过各种形式反映出来,一个人的足迹特征是表现之一 。侦查人员通过检验鉴定动力形态能够判断出足迹是谁留下的。而且,通过鞋底的磨损或者压痕的特征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应当考虑这些特征的再现性,从而保证得到的结论科学准确,在侦查和审判的时候合理运用这些结论。
最后,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的鞋和袜子,具体指人在穿着鞋和袜子运动的时候与地面或其他水平面接触而形成的痕迹,鞋和袜子足迹本身的情况、造痕体的袜子和鞋的外表形态、鞋和袜子的长、宽、形状、鞋和袜子的材料以及物理结构、鞋和袜子制造、修补、穿用等形成的特点。虽然人的脚的基本构造是相同的,但是因为遗传以及发育上的差异,依然有个人的特点,不同人的脚掌各个部分留在地面等平面上的印痕会有差异,另外,每个人行走的时候走路的姿态、步幅大小都能反映出其习惯特性,致使脚底的压力分布图像各不相同,鞋底的磨损特征也有差异性,侦查人员在对足迹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认定留痕的鞋子 。此外,大多数袜子的袜底比较薄而织纱比较细,不同袜子的差异性较为模糊,因而侦查人员在碰到穿袜的足迹的时候,应当结合脚的结构形态综合检验。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袜底各个位置磨损、缝合的痕迹,针脚等细微的特征。
(二)足迹检验鉴定有助于缩小侦查的范围
1.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情况。侦查人员检验鉴定足迹的时候,要根据案情以及案发周围的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检验,要仔细分析足迹的形态、分布、新鲜程度等 。具体来说,通过分析足迹的分布情况,能够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目标以及行动的过程,还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地点的选择,判断其是否熟悉案发现场的环境;通过分析足迹的新鲜程度,能够推断出足迹形成的时间,进而判断案发时间;通过分析足迹的数量以及种类,能够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数量。譬如,侦查人员根据案发现场足迹的新旧,足迹内是否有泥沙、叶子、是否潮湿、是否有虫鸟的痕迹,与当地的天气情况进行对照,就能够分析出足迹的遗留时间。
2.判定案件的侦查范围。通过足迹检验鉴定,侦查人员把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足迹与其他的痕迹以及物证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可以判定侦查的范围,从而缩小侦查的重点进行循迹追踪 。譬如根据鞋印反映出的鞋的生产地点、型号、品牌、销售范围等就能够确定出侦查的范围。足迹检验鉴定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连续足迹和调查访问的情况,展开追踪, 从而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以及逃跑过程中的活动,明确犯罪嫌疑人来去的方向,如果条件充分还能发现犯罪嫌疑人隐身、藏赃的场所。
3.提供并案的证据。侦查人员检验鉴定多个案发现场的足迹的时候可能会发现相同的足迹特征,这个时候可以根据案情以及其他案发现场的遗留痕迹,通过综合分析能够证明足迹是同一名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将这几个案件进行合并展开调查。通常而言,惯犯作案的范围比较大,作案手段较多,各案各查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破案工作的难度。假如侦查人员能利用犯罪痕迹以及物证,对案情进行分析的时候找到各个案子之间的相似性,就可以判断出是同一名犯罪嫌疑人所为,把相似的案件合并到一起,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侦查,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还原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中心部位进行足迹检验鉴定有助于还原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作案过程。因为案发现场中心位置属于犯罪活动较为集中的地方,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现场会来回走动留下痕迹,根据这些痕迹可以还原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
足迹检验鉴定能够帮助公安机关快速明确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判断法律责任,确定侦查的重点,为破获案件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所以,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中应当本着对人民和工作负责的态度,合理应用足迹检验鉴定技术,提取各种有价值的足迹,认真和检验犯罪痕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未来会有更多高科技的设备被应用到足迹检验鉴定中,因而,足迹检验鉴定技术也会更加成熟,它在侦查破案中会有更为广泛的应用。
注释:
云小龙、宋志刚.浅谈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科技创业家.2013(1).233.
杨志江.痕迹勘验检查鉴定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法制博览.2016(4).162.
陆林峰.足迹分析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及其改进.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1).65-69.
玉毕先、卢春锦.足迹检验现场必须测量的几个基本数据.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4(5).56.
肖劲辉、刘孟良.浅谈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相关作用.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6).15-16.
潘立翊、张连文.现场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综合应用.法制与社会.2015(15).133-134.
钟新文、王喆靓.对足迹检验技术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净月学刊.2015(3).57-61.
向留伟、何健雄.浅谈足迹检验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法制与社会.2015(17).117-118.
徐子荣.足迹分析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及其改进.河南科技.2013(19).220+225.
农达史.浅谈基层足迹检验技术的现状.法制博览.2015(1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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