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物权法是保护人们财产使用权及物的有效性的固有法,规定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质,其包含土地权、抵押权、财产所有权等等。在现代民法中,人们对物权法的概念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性质,基于民法产生,作用于民事主体之间,我国在民法中对物权法作出了标准的规定,物权法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人们的权益,保证了物的归属权,将物权法应用到生活当中也是法律的根本的目的。
关键词 物权法 民事主体 归属权 法律
作者简介:李旭东,新疆职业大学传媒与设计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295
一、现代物权法的规定及调整情况
在我国,规定物权法的概念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存在于大陆法律体系概念,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有相应的法律管理机构和部门。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秉承法律原则和理念,不予违背,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原则。
我国对物权法的规定总共作出了十九章的内容,二百四十七条管理规定。物权法主要涉及是人与物,其中对于物权的变动,主要规定有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物权保护的方面,权利人可以选择仲裁、诉讼、调解等方法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对一些国家专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做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获得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法人享受对所拥有土地使用和收益,可以在该范围内的土地建设其他基础设施,用于工商业和旅游娱乐等经营为目的的土地有多个意向的竞争商,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出让,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以后作为维护本身利益的法律依据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应该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收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征收集体所有地。
对于人与物的附带一些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不仅可能涉及到主权利人的利益更关系到第三人的权益,这些与债务有一定关系,物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为了能够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转移自己的财产,必须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在一定的时期内没有按照约定内容履行,债权人就有权利享受该财产的优先受偿,其中我国规定对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承包经营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及产品。
5. 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工具。
7. 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进行财产抵押的过程当中,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但是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权利受到抵押权人的限定,也就是说,抵押人如果想实现抵押财产的转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以外。以上是我国物权法的主要侧重点的规定,彼此的关系作用相辅相成,每一条都是不可触犯的,我国同时还作出了特别规定,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完善了现代物权法存在的一些漏洞,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
在2007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物权法》能够对财产关系进行有效界定,它属于民事法律,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物品的归属和产生等民事关系进行有效确定。
首先,《物权法》确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以公有制作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参与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说国家应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此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此外,针对不同所有权主体分别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内容起到了极大丰富作用,就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当中各种经济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通过之间的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其次,《物权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作用,通过物权法的有效实施,能够对多种所有制实现较为平等的对待,并且能够使他们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物权法》对主体所拥有的物享有排斥非法干涉的支配权利,但是在当今的社会当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矛盾就是资源和人类的需求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物的归属和有效利用,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快速发展,那么就需要有效地利用物权以及占有等基本制度、对资源进行有效的限定,将资源和人类的需求这一矛盾进行有效的化解。《物权法》在促进人民生活和谐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它使民事权利反馈与民事主体,极大程度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物权法》做出了物的所得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规定,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物权法律体系,增加了之前没有规定的物权,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享受自身权利外,既是对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也为中国社会未来的长治久安做出了重要贡献。现代中国物权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建设相适应,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大背景之下,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制作为保障,因此早在改革开放之前,关于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就被有效的提出,并且经过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已经建设成为法制严密的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代表意义。
三、从现实问题应用物权法
在现实社会当中,人们多多少少会触碰到有关物权法的问题,有时候会感到很困扰,首先这是对物权法内容的不清楚,法律意识淡薄,很可能由于某些问题,将自己的权利从主动变为被动,对自己有很大的损失。本文通过一些事例来解释相关物权法的问题,使人们能够更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说一下物权请求权向侵权体系转变存在的几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白某和孙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他们准备一套房子。由于经济条件有限,无法全款交付,当时有一个楼盘正好开盘,销售商介绍说,有一些资格证书的话,可以享受七折优惠。但是孙某的母亲柯某是国企的会计师,于是二人拿着其母亲的会计师买了房,在房产证上写的是柯某。后来两人闹离婚,准备分割财产。同时孙某的母亲柯某说房子是她的,有房产证为证据。但是白某拿出了付款的单证,并说了多年来自己住过此房子的证明实际属于白某。随着现实问题的突出,假如双方在诉讼的期间,柯某非要把房子卖给第三人林某的话,那这个房的归属权到底给谁呢?白某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根据现代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必须以登记为转移要件,进行合法登记,否则无效。因此可以知道柯某是合法的权利人。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如果孙某和林某或者销售商的买房合同不符合法律标准并诉讼得知合同无效的话,柯某没有买房的目的的话,可以认为该房为孙某和柯某共有。当然还是会存在一些争议,显然柯某是表面的合法所有人,转让该房子的话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第三人林某可以合法接受该房子的出售,只要办理了合法的登记就可以,林某就能取得房屋的产权,针对防范,担心房屋转让或者拆除,在进行诉讼前可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实行财产保全。对缴纳相应的房产价值担保后,法院可以对房产进行查封,以免无谓的物权变动。
第二个事例:甲(承租人) 被告:某供销合作社 第三人:乙
(一) 案情
原告、被告讼争房屋坐落在殷都区进华小区79号。这个房子的结构比较特殊,木板结构,共两层,楼上楼下分别有两个房间,中间设置了一个天井。该房子归第三人祖辈拥有使用,但由于在公私合营期间,第三人把房子分成了上下两间,后折价入股归被告所有,其中天井、楼梯和走廊为双方共有,后来截取的上下间仍归第三人,出入须靠右侧通行,1990年7月14日,这座房子上下间一直由原告承租使用。2004年9月12日,被告竟然把该房屋的上下间转卖给了第三人,因此双方引起了纠纷。原告在2009年11月8日向太原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请求该双方的买卖该房屋的关系无效,保护自己的优先房屋购买权。
(二) 关于本案的不同观点,该人民法院认为
这间房子一直都是原告承租的,而且承租的店铺屋子与后来所截取的走廊和楼梯及第三人的房屋是一体的。本店铺是整个房屋结构中的一部分,认定第三人对该店铺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原告基于本身长期承租房屋的关系并不能影响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告诉讼无理,不予支持。但是在某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时认为:被告的店屋与第三人的房屋,双方也对界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人对原告的所拥有的屋子并没有共有权。现在的情况,被告出卖或者转让该房屋,第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与原告签订的房屋合同是无效的,上诉人是本店铺的承租户,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即支持原告优先购买该房屋权利。
个人比较觉得某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合法理。理由是:(1)双方的承租是基于共有的物权产生的,如果先不拿物权和债权相比较的话,优先权优于债权这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能得到印证的。(2)从房屋的整体性来看的话,第三人如果买了这房子的一部分的话,更有利于发挥物的有用性,显然,甲所占有的建筑物与乙可能因为通道的存在而产生冲突,相比而言,从关系的本质来说卖给乙比甲更合适。(3)建设用地使用权适合楼房,此案中的建筑物不太实用。(4)民法通则中的物权法的精髓是合情合理、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而不是生搬硬套,于是,根据本案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更合理。
四、 总结
《物权法》是规定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能够对物品的归属和产生进行有效的限定,对于各类的民事关系进行有效地调节,《物权法》自从颁布之后,在我国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各种民事权利进行了有效的保障。物权法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物权法是我国民法通则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理念,物权法的实施,强化了我国的法律体系,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经过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修改和调整物权法的内容,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不足之处,物权法解决了现实中的好多问题,切实保障了人们维护自己权利的支配权,促进了人们的安居乐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卷.1990.
[2]王泽鉴.民法五十年//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 台北:台北自版.1992.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台北:台北文太印刷有限公司.1989.
[4]孙宪忠.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中国社会科学.2008.
[5]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法学研究》编辑部. 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7]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
[8]梁慧星.中国民事立法评说: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