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随着刑法修正案对部分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是否在该领域废除死刑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目前,国内主要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废除死刑和保留死刑。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认为我国目前不宜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但是在适用中必须予以最大程度的限制。我国经济犯罪领域仍存在问题,本文提出从立法和司法两种途径予以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 经济犯罪 死刑存废 限制 适用
作者简介:李肖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64
一、经济犯罪的死刑存废之争
历经了经久不息的死刑存废之争,作为一种理论不断地发展完善,现阶段主要有废除论者和保留论者两种观点。总结废除论的观点,主要有:
(一)不符合正义的价值
刑罚的正义价值要符合犯罪人和其他成员,包括被害人的双重标准。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都应该与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价值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第一性的权力,而死刑剥夺该种权力。物质财富往往是经济犯罪所追求和侵犯的,若说其与生命同等重要是明显错误的。因此,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显然不符合刑罚的正义价值。
(二)不符合效益价值
从经济效益来看,显而易见的是实施死刑远比实施自由刑经济划算。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处决一个罪犯的程序从起诉到判决实施处罚,一系列的程序所花费的费用并不是其他刑种所能够企及的,并且处决犯罪人会使国家丧失了廉价而又长久的劳动力,这笔价值更是难以计算的。
(三)不符合国际趋势
随着人权观念逐渐的深入人心,全球开始以颁布法律条文或实际减少实施死刑的方式接受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观点。对于人权第一位的支持者来说,废除争议最大且极其严酷的死刑,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国家或法律对个人的尊重,彰显并推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方向。中国历来被某些有心者以忽视人权为理由所诟病。中国应该与世界发展趋势相一致,废除死刑,树立中国的大国形象,同时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司法协助。
经济犯罪保留论的理由主要有:
1.符合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指众人为了社会和谐,订立契约并将自己的某些权利交由社会管理行使,包括剥夺,而这些权利中包括生命权。经济犯罪属于罪行的一种,对其适用死刑是为了维护更广大人民的利益,即公共福利,故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并不违背社会契约。
2.死刑特性的决定作用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酷的刑罚,它可以使犯罪分子彻底不复存在,再次犯罪也将不会发生,这便是死刑的特性。而针对经济犯罪,只有当那些所侵害的权益或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价值不亚于人的生命价值时,才对经济犯罪人适用。废除死刑虽然保护了犯罪人的生命权,但是却忽视了对被害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维护。毕竟人的生命是等价的,不能有失偏颇。
3. 报应主义、重刑主义的影响
这是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在我国得不到广泛支持的重要原因。罪有应得、恶有恶报等观念深入人心,以不易察觉的方式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经济犯罪案件的處理逐步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扩大了案件处理的影响范围。所说法律不能为道德绑架,但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尚没有达到在经济犯罪领域废除死刑的精神文明程度,因此我国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对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
二、我国目前应保留并严格限制济犯罪死刑的适用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废除非暴力犯罪的一些死刑罪名可以看出,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但是需要一个漫长为缓慢的过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可以分析出我国现阶段应保留经济犯罪的死刑。
(一)政治制度的影响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政治形势分析,国内外存在着妄图颠覆我国政权和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他们介于我国目前的实力状况,大多以经济犯罪为突破口。为了维护我国的政权、制度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经济建设创造、维持良好的社会环境,我们应该保留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二)经济因素的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为了保护我国的政治制度,必须有效并有力的稳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犯罪现状,有效的遏制犯罪行为对经济建设的发展的严重威胁,在对经济犯罪设置刑罚时,死刑就成为不可缺少的选择。同时,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物质生活条件低下,人们极为看重经济利益,物质财富并不见得轻于生命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经济犯罪死刑的保留。
(三)文化因素的影响
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几千年的文化对人们的影响深远。其中包括报应主义和重刑主义。当然,这也只不过是相关理念的代表。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考虑民众情绪,在秉持正义的价值观时要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深刻内涵,否则积聚的民愤找不到出口,必然会在日后造成严重后果。虽然现今社会一直在强调人权,但是在两者权衡之下,人权相对处于下风,毕竟,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精神文明程度较低这一事实。为了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民愤,实现社会公正,有必要为经济犯罪设置并适应死刑。固然,在适应时,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等有关原则。
在经济犯罪领域,死刑的存在和适用有其必要性,但是其适用并非不受限制。
1.刑罚惩罚和预防功能之并重。
刑罚的功能决定了其存在的价值,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而设置的,会使犯罪分子承受一定的损失,使其明白实施犯罪是得不偿失的,对经济犯罪适用刑罚更能说明这一点。而且,刑罚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功能,更应凸显其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功用:其一,刑罚是预防经济犯罪人再次实施经济犯罪的重要手段。无论是死刑,还是自由性,抑或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剥夺犯罪人再犯之能力,强迫其改变或放弃再图犯罪的心理动机;其二,通过对已然的经济犯罪适用刑罚,可以震慑其他企图实施经济犯罪的人员,强化其依法从事经济行为的意识。endprint
2.生命价值不可与经济价值等量齐观
简单情况下,大多数人可以轻松理解并支持上述观点,可是当其处于一个经济犯罪案件之后,大多数人将迷失在自己的“义愤”之中。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会以犯罪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价值数额来作为衡量一个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尺度,进而影响犯罪人的定罪量刑,这也是刑法中罪责刑原则的要求体现。这难免会使经济价值进化为衡量生命轻重的天平,间接导致生命价值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我国的死刑政策,最大程度的限制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
3.打击经济犯罪与人权保障之兼顾
刑罚的适用是为了更好的打击经济犯罪分子,这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刑罚具有惩罚和威慑的功能,然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强调易被忽视的犯罪人的人权保障。为了避免重刑主义的影响,国家要求制定、执行严谨的诉讼程序,这从某种程度来看,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人权。因此,在当前对经济犯罪不能废除死刑的情况下,为了兼顾人权保障,我们有必要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4.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死刑的适用,可以使刑罚的威慑功能发挥到最大化,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由于经济犯罪处于特殊领域,如果对其界定过严,处罚过厉,会导致经济主体的活动积极性降低,甚至有可能将合法的经济行为归为违法行为等一系列不良效果。这就需要我们在对经济犯罪进行处罚时予以合理限制,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予以合理的轻刑化。因此,在保留死刑时,应坚持严格限制。
三、我国关于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问题及完善
随着刑法第九修正案的颁布于实行,可以看出现在我国大力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经济犯罪死刑适用仍然存在问题。
(一)重经济犯罪数额而轻其他情节
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根据其教育改造的难易程度,即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大小。而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权益价值成为衡量标准,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工作中,会导致工作人员一味的追求犯罪数额,而忽视了自首、坦白等法定、酌情从宽情节,这也体现了过度重视经济犯罪数额的负面效应。
(二)适用死刑的标准不平衡
大多数经济犯罪都要求数额,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起诉标准、量刑幅度都有规定,特别是对死刑的适用有明确的要求。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地对经济犯罪的量刑不同。具体表现为,在发展程度差异较大的国内的不同省份,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量刑标准不同。这会直接导致不同法院判处刑罚的轻重悬殊,进而引起一系列问题。
(三)我国经济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的完善
针对我国经济犯罪现存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条路径来解决:
1.经济犯罪死刑节减理念的塑立
面对犯罪构成中的规范构成要素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能够确定。在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时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对其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不可避免的受到法官自身有关刑罚适用价值取向的影响。当然,应以坚持法定基本原则为前提。另一方面,刑罚适用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刑罚适用的合理性、准确性。因此,在重刑主义和“死刑万能论”影响下,应树立节减和慎用理念,如坚持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
2.经济犯罪死刑的司法限制
为了有效的限制经济犯罪死刑的適用,严格立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司法适用也可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实体适用的限制:准确理解刑法“罪行极其严重”的立法精神,充分适用死缓执行制度,从严掌握死刑适用的对象,兼顾法定、酌情从宽情节,并依法运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正当程序的限制:坚持严格的证明标准,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取消请示制度,落实二审公开审理制度,严格死刑复核程序,试行死刑执行犹豫程序。
两种路径从不同的方面完善立法、司法,推动法制建设朝着现代化、文明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可以有效的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有力的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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