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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于人权的保护现状研究

时间:2024-04-24

摘 要 人权是我国公民人人都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人权也是人生价值和自由观的基本体现形式。公民可以行使自身的自由权利和义务,但是同时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道德和法律的责任。国家对于民商法的调整可以充分的体现出国家对于维护人权所做出的努力。本文对人权和民商法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民商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人权 民商法 保护

作者简介:孙芳,上海市地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36

一、 人权的叙述

(一)人权内容的叙述

在人类的进步发展历史中,因为所历经的时间阶段有所差异,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国家考虑到了种类和获益的因素来对人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不同内涵的阐述。因此,相关部门所颁布的形式也有所差异。目前在学术界统一达成的共识是:“迫切的需要打造的人权理念就是一心一意的服务于人民群众。”还有学者参考了国内外相关联的人权概念和定义,从而对人权提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在每个国家之中,人权是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人权是每个公民在社会上有权利去享受一些基本的权利,人权是人类权力所延伸出来的不可缺少的权利。”笔者认为:“世界上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自由尊严和价值都是人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虽然人类受到了相应的责任和道德的制约,但是也被赋予了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人权保护的必要性

我们国家主要是通过确定人权的手段来对人权进行维护。作为一个守法的人民,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因此,目标并不是人权保护最终想要的结果,目标的自身才是人权的最终目的。要想在我国不断地推进人权的发展,就要加快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的脚步。美国人权方面的专家恒金教授说:“我们时代的人权概念不断的强烈了起来,很大部分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时代在飞速的发展着,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发展也加速了时代发展的脚步。”如果没有百分百的尊重人类的人身自由,那么就会从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的行动自由起到约束的作用,从而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如果想要实现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就要加快人权确立的脚步。在民主和法制观念中,人权因素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尽管人们对于民主和法制的意见有许多不同的种类,可唯一达成共识的就是人权部分,国际上共同认为人权是现代化国家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固定部分。一个国家如果离开了法治和民主,那么它的管理形式就会逐渐走向暴政之路。所以说,人权、民主和法治是三个并行的一体化内容。

(三)保护人权的方式

在如今的社会体制之下,权利的保护,尤其是人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而法律保护是保护人权最好的方式。以法律活动制定的规定为前提,打造一个完善合理的人权维护体系。在大多数的法律活动中,人的利益是根本出发点,反之,人类的利益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法律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改变人类创造世界的能力和方式,从而对人类的创造力进行提升,拓展人权的行使范围。同时,一些涉及到人权的规定也应该不断地被列入到法律的队伍之中,以法律的角度为人权的保護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

二、我国人权保护现状

(一)民商法

在我国近几年来的法律中,从法律的制定到颁布,只要是涉及到民事方面的,都融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容,并且已经形成了具有较为完善和合理的法律体制。通过 “民法通则”、 “继承法”、“合同法”、以及“婚姻法”和“收养法”等法律内容就可以体现出来,在这些法规中,基本上已经覆盖了主要的内容和思想,还有一部分的内容主要在商业领域或是一些基本民事领域中有所体现。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从市场发展的要求的角度出发,要高度重视民事立法和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因此,要对民事的法律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从而确保法律的内容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所提出的要求,从而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与此同时,这也可以从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客观经济定律充分的展现出来。而这些定律不仅仅单一的体现在新颁布的民法之中,在民法修订的现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

(三)民事商业理论研究

在所有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的标准的民法中,最根本的内容就是要确定民事民法,民事民法的确立意味着我国开启了法律蓬勃向上发展的新篇章,开辟出了一条积极进取的法律之路。民事立法要参照我国法律的发展来进行确立和修订。如今我国已经成功的发表了许多和高层理论相关的科学研究成果,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已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同时也为我国民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民商法对人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民商法中条款过多

民商法的根本出发点就是民法和商法的规定,民商法是一部基本的法律,可是其中的条款和原则相比,原则的数量要比条款少得多,可是,依旧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科学的民用法律系统和合理的商业过程。例如,关于人权的保护法律只在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道德权利、以及知识产权这四个具体的层面上有所提现,涉及到的范围过于狭窄。因此,人权保护的法律没有办法去适应现代化的社会,更没有办法满足如今人民对于法律提出的新需求,也跟不上人权发展的脚步。《民法通则》第104条第二款规定中提出:“法律应该给予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可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有很多法律的规定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二)民商法法律结构缺乏创新

在大多数的民用和商用法律条款中,它们的结构都过于守旧,内容也不够新颖。行政上的惩治和受到法律制裁就是其主要的核心内容,有关民事和商业层面上的违反处罚制度则是少之又少,因此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执行分支保护的能力较强,所以说,没有办法去满足市场经济给人权提出的新标准。一个十分明显的例子就是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就连 “著作权法”在实行之前,也历经了反复多次的修订,不断对其流程进行完善,才能去实现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目标。如今的法律内容中,民事再审或是再审制度的内容占据了大部分的篇幅,虽然对再审的条件以及时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可是形成的最后审判结果具有显著的不稳定性,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不成立,因此,就会大幅度的提升申诉率和控告率,也间接的对公平性产生了影响。

(三)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个实质性的问题,那就是:在具体实践的流程中,对于实体过分的重视,而对于程序的关注度则不高,也就导致了在处理的过程当中,能够公平、公正、高校的去处理存在于实体和程序二者间的矛盾。比如说,针对一些复杂的普通案例,个别的工作人员想要单独的对其进行评判,如果法律没有高度的重视,这些行为和手段一定会给程序的公平性和实体的公正性造成不良的影响。从程序的角度出发,民事诉讼的流程设计在我国还是十分的合理和人性化的。比如说,审判的过程当中,案子所涉及到的法律的非正式性较强,就会出现陪审团,陪审团起到和法官同樣的作用,行使相同的权利,案子不仅由法官来判决,陪审员也要全程陪同,从而保证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性。

四、完善民商法的建议

在我国如今的民事法律之中,关于人权的维护方面还有待发展和提高,出现的问题也较为明显,相关的制度内容也缺乏一定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从民事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在民法和商业法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相关的民事和商事法典,这也就意味着人民的权利缺少法律的支持和保证,这也是大陆系法律国家具有的共同缺点,而且这个缺点对于国家的发展会造成巨大的打击,因此,我国一定要开启相应的法律程序,尽快的对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而科学的构建。

(一)加快改善民商法的脚步

要想扭转如今我国民事和商业立法的不利局面,就必须要提升我们发展相关法律的速度,民法发展的速度越快,给我国整体的发展产生的良好影响就越显著。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立法系统的科学建设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要将传统的立法形式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整改,凭此来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要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目标,对民事和商事的立法基础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规划,从根本上避免盲目性的存在,使我国的各类法规彼此之间能够协调互补、团结合作。

(二)提高立法的效率

要想更好地跟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脚步,就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立法效率。长时间以来,我国立法的完善速度十分缓慢,周期也较长。要想从根本上改善这一状况,就要在民事及商业法或者是民法和司法活动中的现行做法提出创新的观点,要将民商法理论的主导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也就是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民商法理论基础已经获得了进步和发展,但是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速度十分的迅猛,电子商务的应用也十分广泛,在现代化经济的大环境下,传统的民法已经不能解决由于经济不断进步而带来的问题,所以说,在民事和商业法律的创建过程中,创新是十分关键的内容。虽然对相应的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然而同时也针对其生活的方式和行为做法颁布了相关的规定。只有确保司法团队的团结和完整,才能真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将司法机关对于人权的保护作用最大化的发挥出来。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根据我国的法律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是达到对方提出的可操作性体系标准的重要内容,在当今的社会中,完整的法律系统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更是法制国家立足于国际社会上的一个重要标志。也就意味着如果想要保障这个机制顺利的运行,就要由该国最权威的立法机构来对其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整改,构建出一套健全而科学的法律系统,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也要进行法律的监视。由司法机关单独对其行使审判和检查的权利,不会受到其他的行政机构或团队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穿落实到底,从根本上杜绝在广大守法公民和社会团体中所产生的腐败思想,积极的参与到国家机关的公正执法性的监督活动中,积极的维护国家法律的庄严权威性,做到“严格执法,严惩违法”。

五、结论

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研究出来的科学成果来对我国的法律进行不断地完善和整改,从而提升我国法律发展的速度,可以效仿荷兰和俄罗斯等国家,打造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为我国的民法典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也要对我国的民法典不断地更新和修订,在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保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权维护。

参考文献:

[1]蒙培元.从中西传统人权概念观看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权.2012(5).

[2]王建文.论商法理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价值.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1).

[3]罗玉中、万其刚.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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