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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探究

时间:2024-04-24

摘 要 本文从强奸罪特殊性入手,通过分析其构成要件,尤其是通过对被害人同意问题的辨析,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全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以求通过控辩双方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让强奸罪的刑事诉讼更加符合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要求。

关键词 强奸罪 举证责任 被害人同意 控辩双方

作者简介:薛思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38

一、绪论

强奸罪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罪名,是一个性别对另一个性别的侵犯,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性自主权集合了生命、健康、尊严等众多法益,不同于单纯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应当得到重视和特殊的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定罪率非常低。因为被害人羞于报案。另一方面,强奸罪中也时常有栽赃陷害的问题。所以对强奸罪而言,如何公平公正地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护被害人,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而强奸罪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甚至90%以上发生在熟人之间,举证颇为困难。一直以来,强奸罪的证明责任都归于控方,然而其证明责任到底如何分配才能更加准确地定案,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二、证明责任的概念

要探讨强奸罪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首先要深刻明晰证明责任的概念。

(一)含义

法律人都明晰一个观点,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但是如果证据不足,证明的事实真伪不明呢?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不能证明法律事实,则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举证责任的应有之义。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是由侦查、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主动收集证据并查证。讯问被告人不能强迫他自供。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可知,强奸罪中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责任都由公检法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定罪的证明责任。但是强奸罪不同于他罪,还需要我们认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再做分析。

三、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自主权,笔者将分析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一)普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1.行为主体

一般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但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2.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妇女”。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行为对象范围,因此强奸罪保护的法益为女性的性自主权。

3.客观行为与结果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

强奸首先是指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是行为人的结果行为。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

强奸罪的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让妇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

4.强奸罪的责任构成要件

强奸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5.强奸罪的责任阻却事由

犯罪时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强奸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 奸淫幼女

必须明知对方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在明知对方是幼女的情况下,即使幼女同意,也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自主权,幼女心智不够成熟,难以完全自主地行使性自由,所以法律加深对幼女的保护程度。

(三)强奸罪中的被害人同意问题

強奸罪的责任构成要件是故意侵犯女性的性自主权,故意违背妇女的意志。因此被害人是否同意就成了认定强奸罪中的关键问题。

1.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承诺,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出现。但是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实施奸淫行为本身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中危害行为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违背妇女意志,那么行为本身就不是危害行为,就不能构成强奸罪,也就不存在违法阻却的必要,所以这一要件本应出现在第一阶层。但是笔者还是在此将被害人承诺单独列出,因为它与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从罪行的认定上应当属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范畴,但在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又可以做不同的理解。笔者将在后文详述。

2.被害人同意的界限

妇女的同意是一种内心活动,必须要依靠现实的行为来表现出来,到底怎样的行为是拒绝,怎样的行为是同意呢?其实就这个问题,西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认定方式也因为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经历了一个过程,早期必须要求妇女强烈地挣扎反抗才能说明违背了妇女意志,后来发展到明确的表示拒绝就是反抗,到如今,如果被害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就是反抗。我们应当采用第二种与第三种相结合的方式,再结合其他因素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判断。

3.“半推半就”的问题

即妇女对男方的性交要求,犹豫或矛盾时,男子实施了奸淫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并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也违背了妇女意志,则构成强奸罪。

四、强奸罪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

由于强奸罪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其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结合其特点对传统的证明责任进行修正,以真正实现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宗旨。

(一)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证明责任

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观性为、行为对象、结果和因果关系。

对于任何一个犯罪而言,其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证明责任都应当由控方来承担,强奸罪也不例外。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有可能是穷凶极恶的罪犯,但是当他们面对国家的侦查权力、检察权力和审判权力时,他们依然是孤立无助的,作为个体,难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权力,所以当法律要对行为人入罪时,必须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要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在法官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裁判定罪量刑之前,不能以任何方式认定行为人有罪。这是对行为人作为人的一种尊重,其实更是对每一个个体的尊重,因为从理论上来讲,任何人都有可能直面国家强权,给行为人以公平合理的地位和保护,就是对每个人的保护。因为入罪的谨慎性,所以对于入罪所需要的条件,必须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来证明和确认。

(二)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证明责任

强奸罪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奸淫幼女要求明知是幼女。笔者认为,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证明责任也应当由控方来证明,理由与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理论相同。但是主观的构成要件是存于内心的,如何判断只能通过行为人客观的行为来判断,比如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逼迫被害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必然认定为故意。而如果幼女身形早熟,从外表难以看出是幼女,且故意虚报年龄,行为人在不知道其为幼女的情况下,经同意发生性交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三)责任阻却事由的证明责任

强奸罪中的责任阻却事由主要存在于刑事责任年龄。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责任应当归于辩方,即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首先,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至關重要,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本着趋利避害的本性,任何人都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将未达到行使责任年龄的证明责任交给辩方,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收集的积极性。

(四)被害人同意的证明责任

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是强奸罪入罪的关键,而被害人同意则可能导致行为人不被定罪,因此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被害人是否同意。在一般的刑事犯罪中,被害人同意只是作为违法阻却事由,而在强奸罪中,由于构成要件包含了违背妇女意志的要求,在客观上被害人同意不再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笔者认为在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不能仅仅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客观构成要件由控方证明,同时也应当给辩方设定相应地证明责任证明被害人有同意。这是因为强奸罪通常都是在封闭的空间中发生,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在场,仅由一方来证明,难有说服力,应当同时由双方来承担。

但是控辩双方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控方代表国家强制力,更加强势。因此,在证明的程度方面,应当有所区分:控方对于“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的条件,基于其作为客观的构成要件,在证明时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能认定控方实现了其证明责任。但是对于辩方而言,其证明“行为经过了被害人的同意”可以只是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

(五) 小结

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规定的,不能及时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那么强奸罪的刑事诉讼中,为控辩双方分配了举证责任,那么到底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呢?

1.控方没有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辩方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支持辩方,疑罪从无。

2.仅控方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支持控方。

3.仅辩方达到优势证据证明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支持辩方,疑罪从无。

4.控方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辩方优势证据证明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控方的证据优先,因为毕竟从证明程度来讲,控方的证明程度更高。

五、总结

强奸罪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其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区别于其他犯罪,不应当完全交给控方来证明,而应当在控辩双方实现分配与平衡,让控方能够收集证据,保护被害人,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让辩方也能积极举证,从而更有力地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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