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摘 要 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的影响下,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已经得到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高度重视,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呈现明显上涨趋势,必须要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与应对。本文主要针对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展开深入的研究,并提出几点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 商标 民事纠纷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谭丽娜,北京安成德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42
目前,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进步,为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性保证,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不适用法定赔偿、且违背公平性原则的滥用问题。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的要求下,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定与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律氛围。
一、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概述分析
(一)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法律对商标给予了高度的保护。根据新《民法总则》的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作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商标、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等权利,这是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明确条文。在与《民法通则》的对比下,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更好地反映了知识产权的特点。而且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有关于“商标”规定,要明显高于《民法通则》中的“商标专用权”,结合现行的《商标法》,只有相关的商标获准注册之后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 。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商标”,其含义具有高度的广泛性,然而却没有明确列举出“商号”或者企业号,所以第123条规定仍然有需要进一步修改的地方,要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修订,避免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商标的认定方式
1. 被动认定的法律依据及作用
该方式主要在诉讼程序中进行认定,是指在发生民事纠纷案件后对商标做出相应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必须要对关乎注册商标是否馳名依法做出认定,认定以后,要遵守《商标法》的第14条规定。针对被动认定而言,时司法机关认定商标的基本模式之一,具有着明显的目的性,所以能够得到真正的法律救济,对于解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具有极大地帮助。
2. 主动认定的法律依据及作用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结合当事人需要,及时查明事实情况,按照《商标法》第14条规定,要对其商标进行认定。主动认定更加侧重于防范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而使商标所有人避免纠纷案件的发生,主动认定的弊端就在于极容易造成企业之间的攀比行为。
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案例分析:下文主要准备了3则商标侵权案件,严重威胁到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分析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是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案件一,广东省某A肥牛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B肥牛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上诉案件,该案件的裁判要点在于A肥牛餐饮连锁公司的先用权无法成立,主要是由于使用的商业标识严重侵犯了内蒙古B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案件二,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家消毒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该裁判要点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在湿巾和纸巾的生产、销售中使用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物,极容易给社会公众带来错误、混乱的思想认知,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案件三,迪尔公司与九方泰禾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其裁判要点在于法院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商标侵权并对损害赔偿加以确定原告(九方泰禾)主张被告擅自使用迪尔公司商品特有的商标,随即后放弃了诉讼请求。从这些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来分析,当事人依据商标法诉请侵权方进行损害赔偿,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 侵犯商标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要明确侵犯商标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关系,侵犯商标行为主要是指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下,擅自利用已经成功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商标的不正当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将他人商标盗窃过来为己所用,还包括类似使用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民法通则来分析,《反不正当法竞争法》为特别法,可以在符合该法要件的基础上进行优先使用;反之,在不适用《反不正当法》要求下才能适用新修订的《民法通则》的第123条。
(二) 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的法律适用
我国注册商标、域名等商业标记的登记注册机构和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权利的获取渠道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极容易受到不同法律调整的影响。而且我国商业标记数据库联网和跨库检索制度较不完善,商标和域名等商业标记并不明确,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极容易出现混淆行为。因此,在对商标进行保护时,要将权利合法原则、制裁不正当竞争原则等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要做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合理的法律适用。
(三)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法律适用
商标和企业名称从属于商业标识范围内,二者权利的获取渠道和不同法律调整的影响,容易出现混淆现象,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其中,商标与商号的相似之处是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前提条件。结合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其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和将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注册为商号 。基于此,都能在现行的有关商标和企业名称道德法律法规寻找出适用的法律,根据前者,《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要便于识别,给人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尽量避免在与他人取得合法权利相冲突 。要在先注册的商号,要在特有权效力的范内产生阻碍商标注册的影响效力。
而后者在《商标法》第13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商标如果是全套挪用、直接翻译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极容易给公众带来错误的思想认识,进而严重威脅到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一律不予以注册和使用。
三、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具体建议
(一)严格规范商标权的行为
1.正当使用商标标识行为
一般来说,商标与商标标识概念有着明显的区别,商标是商业信誉的重要象征,作为一种独特的符号形式存在于商业信誉中,必须要正当商标标识行为,避免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发生。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权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因此,在要想避免侵犯商标权行为,要明确自身的使用目的,不是出于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而且使用只是为了单纯的描述自己的商品,均不属于商标侵权。
2. 商标的通用化
商业在经过使用之后,会逐渐呈现出通用化特征,不再需要标识某一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商标权人并不能指控他人在同一商品使用该商标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例如“PDA”是石家庄市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然而“PDA”也是掌上电脑的代称,在电脑行业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不再代指石家庄该有限公司的商品,所以对于“PDA”的使用不属于侵犯商标权,这主要得益于商标通用化所带来的好处。
(二)维护商标名誉,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1.世界驰名商标、国内驰名商标以及省市级著名商标等是商品声誉的重要构成内容,商标声誉与侵权概率是成正比例的关系,商标声誉越低,就很难出现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小,法定赔偿数据也就越少 。其中,损失主要是指市场份额的降低与商标商誉受到不良影响所造成的损失。
例如:以“J”牌商标侵权案件来分析,该品牌属于国内驰名商标,如果在法定赔偿适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为其制定出较为合理的法定赔偿数额。
2. 在商标注册和使用环节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有效维护商标权利人、相关消费者等第三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与一致。在商标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对于解决纠纷问题具有很大的帮助,是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利于创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弥补了商标法中所存在的一些弊端,保护权力者的合理权益与需求。现阶段,恶意盗窃他人商标现象比较严重,为了避免他人商标失信行为的发生,《商标法》中第7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商标申请、使用等环节来说,都必须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正确协调好他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加大法律保护力度
首先,要对没有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相应的保护,企业商标权的获得往往通过使用和注册等方式,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商标保护做出了调整,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可行的应对措施。在立法层面,也要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
其次,要适度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畴。商标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是个人意志与国家权利的结合体。在以往传统的商标保护环境中,商标权范围带有一种法定性质,很难出现变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强烈推动下,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已经出现并形成,大多数企业对商标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普遍提出了要对商标权保护范围进行扩大的要求 。因此,在新《商标法》和《新民法总则》中增设了扩大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套用、模仿以及翻译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势在必行,符合新修订的民法总则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更好地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于商标来说,要加以正确的认定,加大法律保护力度,严格规范自身的商标使用行为,严厉杜绝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发生,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正当手段来解决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注释:
钱玉文. 论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选择.知识产权.2015(9).32-36.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防伪报道.2014(10).116-119.
周波.《商标法》修改对商标混淆误认判断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2014(9).33-34.
张玲玲.网页快照提供行为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知识产权.2014(4).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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